發(fā)文機關巢湖市人民政府
發(fā)文日期2005年12月3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巢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施行日期2006年01月01日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guī)章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鄭為文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及省建設廳、民政廳轉發(fā)建設部、民政部《關于印發(fā)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房〔2005〕246號)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城市居民。
第三條 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居巢區(qū)政府及市財政、民政、發(fā)展改革、物價、勞動保障、稅務、國土、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規(guī)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會保障職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且住房特殊困難家庭(簡稱“雙困戶”)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滿足其基本住房需要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發(fā)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政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按規(guī)定標準發(fā)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政府的規(guī)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xiàn)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六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第七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區(qū)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guī)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fā)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yè)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根據申報“雙困戶”家庭情況及資金籌集情況,會同市財政部門、民政部門確定廉租住房補貼保障面,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以收購現(xiàn)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條 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按《巢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guī)定給予稅收優(yōu)惠。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一)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戶口并實際居住,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戶口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且申請家庭必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連續(xù)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家庭現(xiàn)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積符合政府公布的規(guī)定標準;
(四)家庭成員2人以上的,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人數,以民政部門核發(fā)的最低生活保障證確定人口為準。
第十二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只能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三種保障方式其中的一種。
第十三條 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物價、財政、民政等部門對廉租住房補貼標準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應根據經濟發(fā)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實物配租標準應根據擬分配家庭和可分配住房的情況進行分配。
第十四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同時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應出具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xiàn)住房證明;
(三)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申請表》。
第十六條 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材料齊備后,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后,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應會同市、區(qū)民政部門和區(qū)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申請家庭及其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
第十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于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條件排隊輪候。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經審核后,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取消資格。
第十九條 已準予廉租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簽訂為期一年的《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guī)定及違約責任等。
租賃住房補貼家庭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應報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約定的時限騰退原有住房。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它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應當在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減后一個月內將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實行一年一核和動態(tài)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會同市、區(qū)民政部門和區(qū)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fā)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六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違反本規(guī)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住房租金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jié)惡劣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保障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