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
申請人:劉xx
被申請人:凌xx
申請人因不服長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AJ20140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中責任認定錯誤,請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認定。
申請請求:
1、依法撤銷長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AJ20140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做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長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處理交通事故中對事故成因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對事故雙方責任認定錯誤
事故地點是合水路丁字路口,有斑馬線沒有信號燈,劉xx(無牌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沿主干道左轉彎行駛至40米(劉xx車速無法鑒定),快過丁字路口,被對方轎車撞到,經搶救無效死亡,凌xx駕駛的轎車車速經鑒定是61-63碼(該路段限速50-60碼),凌xx駕駛轎車在超過斑馬線10米處撞倒劉xx。
一、機動車在進入沒有信號的的路口前需要停車瞭望?!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五十二條:“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凌xx駕駛的轎車車速經司法鑒定為61-63碼,根據目擊證人陳述是80碼,由此可以推斷轎車在進入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根本沒有停車瞭望,否則10米加速不可能達到61-63碼,由于凌xx車速過快導致雙方來不及避讓,所以說凌xx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二、在交叉路口行車時,必須讓路口內的車輛和行人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劉xx駕駛摩托車左轉彎行駛至40米左右,凌xx駕駛轎車行使過斑馬線10米,這說明劉xx在凌xx到達交叉口時就已經進入路口內,此時凌xx需要讓劉xx先行才對的。
長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AJ20140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同等責任的主要理由就是“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但本案中劉xx轉彎時根本就沒有直行車,等到劉xx行駛至路中央時,凌xx才沖過來的(參考:凌xx筆錄自述“看到劉xx時,劉xx已經行駛至路中間”),此時應該適用“在交叉路口行車時,必須讓路口內的車輛和行人先行?!?br/>
綜上所述,長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AJ20140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起事故責任認定不清,使用法律錯誤,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復核,對本起事故重新做出責任認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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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蘇義飛律師
日期:2014-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