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黔0222刑初48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9-21
審理經(jīng)過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盤檢公訴刑訴[2017]4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金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7年9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盤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金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1時許,被告人尹金超無駕駛證駕駛云L×××××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搭載李某、楊某、陳某花三人從盤縣新民往新民瓦廠溝方向行駛,因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且機動車不符合技術標準、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該車行駛至新民冷雨線8KM+560M(嘿啥雙巴坑水田)處翻于路外,造成機動車駕駛?cè)艘鸪?、乘車人李某、楊某受傷,陳某花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jīng)鑒定,陳某花系頸部損傷后死亡。經(jīng)盤縣(現(xiàn)盤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尹金超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尹金超已與被害人李某、楊某及死者陳某花的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兌現(xiàn)了部分賠償款項,取得被害人及死者家屬的諒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金超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尹金超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尹金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楊某的陳述,證人肖某、唐某的證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發(fā)還清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交通事故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報告書,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戶口注銷證明,安葬證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書,交通事故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收條,欠條,諒解書,申請書,到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金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無駕駛證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且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致使其駕駛的車輛翻于道路外,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尹金超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給予從輕處罰;其已與被害人及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兌現(xiàn)了部分賠償款項,取得被害人及死者家屬的諒解,酌情給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結(jié)合被告人尹金超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社會危害性,依法對被告人尹金超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尹金超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司春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世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