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甬慈刑初字第64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3-05-17
審理經過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3)3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13年4月26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孫濤、被告人龔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3年2月4日18時25分許,被告人龔某駕駛浙B×××××號小型轎車,沿慈溪市新橫路自西往東行駛至越溪梅園北大門處時,因疏忽大意、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與自南往北橫過道路的行人徐某、胡某發(fā)生刮撞,致徐某、胡某倒地受傷,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龔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法醫(yī)學鑒定,胡某外傷致右恥骨骨折的傷勢屬輕傷。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龔某主動報警,在現場向民警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龔某近親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徐某近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元。
公訴機關為證明以上事實,向本院提交了相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龔某有自首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龔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3年2月4日18時22分許,被告人龔某駕駛浙B×××××號小型轎車,沿慈溪市新橫路自西往東行駛至慈溪市逍林鎮(zhèn)越溪梅園北大門處時,因疏忽大意、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與自南往北橫過道路的行人徐某、胡某發(fā)生刮撞,致徐某、胡某倒地受傷、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法醫(yī)學鑒定,胡某外傷致右恥骨骨折的傷勢屬輕傷。經法醫(yī)學尸體檢驗,被害人徐某系顱腦外傷、顱內出血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龔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龔某主動報警,在現場向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龔某已賠償、補償了死者近親屬人民幣303000元,并取得了死者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胡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2月4日18時30分的樣子,其和徐某(其哥哥胡某橋的丈母娘)在其哥哥家吃完晚飯,準備回慈溪市滸山街道金山新村的家中。后在慈溪市逍林鎮(zhèn)越溪梅園小區(qū)北大門自南往北橫穿馬路時,其倆人被自西往東行駛的一輛紅色轎車撞倒在地,其昏了過去。后來其是被120送醫(yī)院的,徐某系其哥哥駕車送往醫(yī)院的。案發(fā)天氣沒有下雨,地面干的。其不清楚是誰報的警、當時駕駛員在哪里。
2.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4日18時20分左右,其在慈溪市逍林鎮(zhèn)“越溪梅園”北大門門口站崗,其聽見“嘭”的一聲,其抬頭看見有輛紅色的轎車頭朝東尾向西停在馬路中間,車上下來一個年輕的女人,這輛紅色轎車的左后方躺著一個人,頭朝北腳朝南,在中間雙黃線的地方,而車的后面又躺了另外一個人,就馬上讓其隊長過去看一下,后其隊長過去幫忙把兩個受傷的人抬到車上送往醫(yī)院搶救。等其下崗以后,在事故現場看到車后面散落一些物品,交警對現場正在進行測量。其當時還看見那個開車的女人在打電話,估計是在報警。
3.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及車輛信息,證實:浙B×××××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系被告人龔某,被告人龔某的準駕車型為C1,初次領證日期2008年12月21日,有效期限6年。
4.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證實:2013年2月4日18時50分公安民警對龔某進行呼吸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酒精含量0.0mg/100ml。
5.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民警對被告人龔某的駕駛證及浙B×××××轎車一輛,予以扣押。
6.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胡某外傷致右恥骨骨折,屬輕傷。
7.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死者照片,證實:死者徐某系顱腦外傷、顱內出血死亡。
8.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證實:浙B×××××汽車制動合格,轉向,燈光正常。
9.肇事車輛照片,證實:肇事車輛的受損車頭、副駕駛室車門的擦拭情況。
10.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龔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某、胡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1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交通事故照片,證實:交警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的情況。
12.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預付委托書、收條、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諒解書、賠償款憑證,證實: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龔某已賠償、補償了死者近親屬人民幣303000元,并取得了死者近親屬的諒解。
13.122接警記錄單、接警單及到案經過情況說明,證實:案發(fā)后,2013年2月4日18時25分許,被告人龔某用號碼為132××××5448的手機主動報警,并在現場向民警投案自首。
14.身份證明,證實:被告人龔某的身份情況。
15.被告人龔某的供述,證實:其系浙B×××××肇事車輛的車主。2013年2月4日18時20分許,其駕駛浙B×××××汽車在慈溪市逍林鎮(zhèn)越溪梅園北邊的橫路上由西往東行駛,在慈溪市逍林鎮(zhèn)越溪梅園北大門處,其看到前面有人橫過馬路朝北走過去,當時其車子離行人還有一段路,就自顧自往前開。這時,對向車道有車大燈照射過來,其看不太清楚前方的情況,其以為行人已經走過馬路,繼續(xù)往前開,沒想到車子的左邊擦到了行人,其就馬上停車下去看,發(fā)現其車子左后側躺著兩個女人,年紀大一點的那個頭部已經在流血了,年紀輕的還好,還能打電話,其中一人后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其馬上下車用號碼為132××××5448的手機報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龔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賠償死者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了死者近親屬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益平
代理審判員楊健
代理審判員魏燕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謝玲玲(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