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汝南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豫1727刑初48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8-28
審理經(jīng)過
汝南縣人民檢察院以汝檢刑刑訴[2017]3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文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殷峰峰、楊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文雅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20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文雅駕駛二輪電動車,沿汝南縣汝寧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康寧小區(qū)西交叉路口左轉(zhuǎn)彎時,與沿汝南縣汝寧大道由西向東行駛余某駕駛的QP2825號二輪摩托車相撞,余某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汝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文雅承擔(dān)事故的主要責(zé)任,被害人余某承擔(dān)事故的次要責(zé)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7年1月5日,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費用計款210000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文雅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文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徐某、葉某、王某的證言,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檢驗鑒定報告、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被告人戶籍證明、住院病歷、無違法犯罪前科證明、抓獲證明、身份證明、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雅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zé)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文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庭審中認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損失,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本案屬過失犯罪,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文雅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左龍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盼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