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冀0681刑初2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3-10
審理經過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涿檢公訴刑訴〔2017〕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楠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9月11日18時25分許,被告人李楠駕駛冀F×××××小型轎車在本市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到東仙坡供銷合作社時,與楊某2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順向行駛左轉彎時相撞,致雙方車輛損壞,楊某2當場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經認定,李楠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楊某2無責任。認為被告人李楠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未提出異議并表示認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18時25分許,被告人李楠駕駛冀F×××××小型轎車沿涿州市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東仙坡供銷合作社時,與楊某2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順向行駛左轉彎時相撞,楊某2當場死亡,致雙方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事故責任認定:李楠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楊某2無責任。
案發(fā)后,冀F×××××小型轎車所有人王某1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6萬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李楠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及破案經過,證實案發(fā)過程及被告人到案過程。
2、被告人李楠的供述,證實2016年9月11日18時30分許,其駕駛冀F×××××小型普通客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東仙坡供銷合作社門前時,在其右前方順行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突然左轉彎靠向了其車右前側與其車相撞,其馬上剎車停住車,下車后其查看情況,對方是個60歲左右的男子,中等身材偏瘦,黑色皮膚,頭部出血,其說趕緊報警,其老板王某1在副駕駛上也下車了,馬上打了“120”、“122”報警,過了一會兒交通民警到現(xiàn)場維持秩序,接著“120”到現(xiàn)場后醫(yī)生確定傷者已經死亡,事故科民警到現(xiàn)場后勘查現(xiàn)場,然后帶其去醫(yī)院抽血。接著其被帶到事故科來了。其發(fā)現(xiàn)前面順向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左轉彎時,其車距離電動自行車大概有15米,其趕緊踩剎車,向左打方向盤躲避他,但是沒躲避過去,還是與電動自行車相撞了,其車的右前側與電動自行車的左側接觸,其當時車速大概70邁到80邁,車上算上其一共七個人,有老板王某1,其母親騰書靜,于富,張某,任某,許大柱,是一起干活的工人從北京回涿州市林屯鄉(xiāng)其村。冀F×××××車主是其老板王某1,私家車,核載座位九人,在華農保險公司上的全險,有行駛證,其有駕駛證,準駕車型B2,這輛車平時是王某2開,那天王某2沒去北京干活,其主動開的,對這輛車是否一邊剎車不管用也不太清楚,后來聽老板說,事發(fā)前車剛做的保養(yǎng),剎車沒問題,其感覺邁速表有點不準。其駕車前沒有喝酒,王某1電話137××××0423。其對涿公交認字第201605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其與死者楊某2的酒精檢測報告的鑒定結果及死者楊某2的尸檢報告的鑒定意見無異議。
3、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冀F×××××是其的車。2016年9月11日18時25分許李楠駕駛冀F×××××金杯客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東仙坡供銷社門口時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相撞,致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當場死亡,雙方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當時車上有司機李楠,其在副駕駛,還有五個工人,其從韓村河鎮(zhèn)五侯村干完活回大樹樓桑,其是干民房的。其車在左側超車道上行駛,車速大概有七八十邁,其看見電動車由北向南拐彎,也沒有拐彎的跡象和手勢,突然就過來了,撞在其副駕駛前方擋風玻璃跟右側大燈處。冀F×××××金杯客車平時王某2開著,那天他沒上班,李楠主動開的,其車車況挺好,前四五天做的保養(yǎng),邁速表指針可能有時候不準,剎車沒什么問題,這種客車的配置不高,沒有剎車防抱死之類的配置,在拉幾個乘客的情況下,車輛剎車會不如配置高的客車。
4、證人滕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11日18時30分許,其和幾個工友乘坐李楠駕駛的冀F×××××小型轎車車中,當時一共七個人,分別是司機李楠、王某1、滕某、任某、許大柱、于富、張某,在房山區(qū)韓村河鎮(zhèn)干活收工回家,路上其在車內睡覺,當肇事司機李楠駕駛到東仙坡鄉(xiāng)供銷合作社前急剎車時其才醒過來,當時其在車內最后排坐著不知道發(fā)生了什么事,當其下車查看情況后,其才知道李楠撞了一個騎電動自行車的人,接著其的人趕緊報警,一會兒“120”和交警都到現(xiàn)場處理事故,后來其就到事故科了。其和李楠是母子關系。
5、證人任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11日18時30分許,其和幾個工友乘坐肇事司機李楠駕駛的車中,當時其一共七個人,分別時司機李楠、王某1、滕某、張某、許大柱、于富,和其。在房山區(qū)韓村河鎮(zhèn)干活收工回家,路上其在車內睡覺,當肇事司機李楠行駛到東仙坡鄉(xiāng)供銷合作社前急剎車時其才醒過來,不知道發(fā)生什么事,停車后其都下車了,下車后其看見一輛電動自行車和一個人躺在地上,其看到王某1打電話報警,其和幾個工友不知所措就到馬路邊待著去了,“120”到現(xiàn)場后發(fā)生人已經不行了,后來等交警到現(xiàn)場處理事故。李楠駕駛的冀F×××××小型轎車是王某1的,準承人數九人。事故發(fā)生前,張玉田不在車中,他歇工沒上班,和其是工友關系。其和李楠是工友關系。
6、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內容與證人任某的證言基本一致,不在贅述。
7、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11日18時50分許,其在家中接到王某1的電話,得知他們乘坐的冀F×××××小型轎車出了車禍,讓其開著車過去接他們,其是在19時20分許到現(xiàn)場,其看到現(xiàn)場的情況是,他們的車撞上了一輛電動自行車,一個人躺在地上,過了一會兒“120”到現(xiàn)場后說人已經死了,事故科民警勘查現(xiàn)場后,李楠,王某1,滕某都去事故科了,接著其就把任某、許大柱、于富、張某送回家了。李楠駕駛的冀F×××××小型轎車車主是王某1。事故發(fā)生時,張玉田不在現(xiàn)場,當天他歇工沒上班。其和李楠是工友關系,和王某1是雇傭關系。
8、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其是受害人楊某2的兒子,其父親是于2016年9月11日18時25分許在107國道東仙坡供銷合作社前發(fā)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死亡。其父親在東仙坡電廠上班,當時應該是騎電動自行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回家。其對涿公交認字第201605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司機李楠和死者楊某2的酒精檢測報告的鑒定結果,及死者楊某2的尸檢報告的鑒定意見無異議。
9、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車輛痕跡檢驗記錄,證實事故現(xiàn)場狀況,雙方車輛損壞情況。
10、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道路條件鑒定表、交通事故車輛行駛速度鑒定書,證實冀F×××××小型普通客車制動系統(tǒng)良好,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行駛速度約為84公里/小時,事故地道路條件良好。
1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涿公交認字[2016]第20160547號,證實李楠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楊某2無責任。
12、被告人李楠常住人口詳細信息、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事故科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李楠的身份信息,無違法犯罪記錄。
13、被告人李楠的駕駛證復印件、冀F×××××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李楠的準駕車型B2,冀F×××××小型汽車所有人為王某1,機動車狀態(tài)。
14、被害人楊某2的常住人口詳細信息、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證實被害人楊某2的身份信息,死亡原因車禍。
15、成容的常住人口登記卡、楊某1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夏衛(wèi)的常住人口登記卡、楊羽晴的常住人口登記卡、楊某1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涿州市雙塔街道辦事處永樂村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實被害人楊某2的親屬身份信息。
16、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二份,證實冀F×××××小型轎車所有人王某1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6萬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李楠表示諒解。
17、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事故科情況說明二份,證實冀F×××××小型普通客車在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中記載該車制動系統(tǒng)良好,該車具有安全隱患是根據對該車進行技術鑒定時,車輛的速度表與實際速度有誤差而得出,該隱患未在卷宗中做出備注。該車已返還車主王某1,并已修理完畢,無法再對該車進行檢測。
18、涿州市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報告單(編號426、425),證實被告人李楠的血乙醇含量為0mg/100ml,被害人楊某2的血乙醇含量為0mg/100ml。
19、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公(冀涿)鑒(法醫(yī))字[2016]073號、尸體照片,證實被害人楊某2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顱腦嚴重損傷死亡。
以上證據,來源合法,經當庭舉證、質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楠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讓其老板王某1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楠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頓曉峰
審判員柴秋瑾
人民陪審員陳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大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