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湟源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源刑初字第7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12-11
審理經(jīng)過
青海省湟源縣人民檢察院以源檢公訴刑訴(2014)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湟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馬桂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何某甲駕駛“華泰圣達菲”牌小型普通客車,從剛察縣駛往西寧,20時35分許,當車輛從西湟一級公路上行線逆向行駛至47公里加300米處時,與正常方向行駛的由丁某某駕駛的“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車正面相撞,造成“華泰圣達菲”牌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于某受傷后,經(jīng)青海省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4年6月14日死亡,駕駛員何某甲、乘車人李某某、何某乙、韋某某,“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車駕駛?cè)硕∧衬?、乘車人郭某某受傷。?jīng)鑒定,被害人郭某某傷情屬輕傷一級,其他被害人均書面申請放棄傷情鑒定。經(jīng)青海省公安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三大隊依法認定何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甲與被害人何某乙、郭某某以及被害人于某近親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被害人丁某某、韋某某、李某某均表示不向被告人何某甲主張民事賠償,何某乙、郭某某、韋某某、李某某及于某近親屬對何某甲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何某甲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駕駛證復印件二份、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二份、行駛證復印件二份、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二份、青海省公安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三大隊出具的青公交認字(2014)第0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放棄傷情鑒定的申請四份、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一份、收條三份、諒解書五份、承諾書一份、被害人丁某某、李某某、韋某某、郭某某陳述、青海省交通標志牌廠機動車檢測中心出具的青交標(車)檢字第1406001、1406002號交通事故車輛技術(shù)檢測意見書、甘肅天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甘天司鑒(2014)第1406087、140608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青海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管理中心出具的(青)公(理化)鑒(刑)字(2014)474號乙醇檢驗鑒定意見書、西寧市公安局西寧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東川工業(yè)園區(qū)公安分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室出具的(寧)公(開)鑒(尸)(2014)字17號尸表檢驗意見書及(寧)公(開)東(文)(2014)字01號文證審查意見書、青海正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青正信司鑒所(2014)臨檢字第58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資格證書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刑事照片、視頻光盤一張、被告人何某甲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違章駕駛車輛,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傷,其中一人輕傷一級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對庭審中公訴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甲具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且與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民事賠償協(xié)議,現(xiàn)已部分履行,并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的酌定從輕處罰量刑情節(jié)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相符,予以采納;建議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間判處刑罰的量刑意見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亦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何某甲具有上述量刑情節(jié),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何某甲的悔罪表現(xiàn)及犯罪情節(jié),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麗
審判員扈宏武
人民陪審員張永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