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皖0303刑初24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01-08-02
審理經(jīng)過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刑訴〔2017〕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寧犯強奸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7月14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葛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寧及其辯護人尹文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張寧通過受害人周某(周某系凱撒皇宮娛樂會所工作人員)在凱撒皇宮娛樂會所預定了625包間,當晚張寧與朋友及周某在包廂喝酒。12月2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寧陪同周某到周某住處(寶龍公寓5號樓1021房間)取蛋糕送給朋友,到房間后被告人張寧將受害人周某拽到床上,在周某不自愿的情況下強行扒去周某褲子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隨后周某報警。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法院提供了受案登記表、微信聊天記錄、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戶籍信息、入所健康體檢表、通話記錄、病歷,照片,證人崔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被告人張寧的供述與辯解,蚌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鑒定書,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材料。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寧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寧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犯新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寧辯稱其和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之前,被害人是沒有強烈反抗的。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自動投案,當庭自愿認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張寧通過被害人周某(周某系凱撒皇宮娛樂會所工作人員)在凱撒皇宮娛樂會所預定了625包間,當晚被告人張寧與朋友及周某在包廂喝酒。12月2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寧陪同周某到周某住處(寶龍公寓5號樓1021房間)取蛋糕送給朋友,到房間后被告人張寧將被害人周某拽到床上,在周某不自愿的情況下強行扒去周某褲子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隨后周某報警。
另查明:被告人張寧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批準逮捕,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日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取保候?qū)?,緩刑考驗期間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7年1月10日張寧經(jīng)電話通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同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2、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張寧、被害人周某出生日期等基本事實。
3、蚌埠地區(qū)醫(yī)療機構(gòu)門急診病歷手冊證明:蚌埠市婦幼保健院對被害人檢查事實。
4、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告人張寧與被害人周某通話記錄和聊天記錄事實。
5、鑒定機構(gòu)資格證書、鑒定人資格證書、蚌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鑒定書鑒定意見及通知書證明:鑒定機構(gòu)及鑒定人鑒定資質(zhì)和送檢的標有“床單上的紅色斑跡字樣”、標有“陰道擦拭棉簽”、標有“周某打底衫上的紅色斑跡”字樣物證袋內(nèi)的檢材與張寧血樣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為1.31×1021。
6、指認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方位等事實。
7、被告人傷情照片證明:張寧手指關(guān)節(jié)處傷痕事實。
8、被告人及被害人物品照片證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服裝事實。
本院認為
9、刑事判決書、執(zhí)行通知書、社區(qū)矯正人員基本信息表證明:張寧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間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10、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證明:通過照片對被告人張寧進行辨認過程等事實。
11、證人崔某的證言:當天凌晨其在寶龍旁邊的麻將館打麻將,接到周某的電話,讓其出來到寶龍公寓5號樓門口把一個穿黑色的貂皮衣服的男的攔住,然后她就把電話掛掉了。其就從麻將館出來到寶龍公寓5號樓門口,但是沒看到有穿黑色貂皮衣服的男的,然后沒兩分鐘周某就坐電梯下來了,其看到她問她怎么了,她就開始哭,嘴里還不停的罵人,她也不告訴怎么了,接著就一起上樓了,到了1021房間里面其看到房間里面很亂,就問她到底是怎么回事,然后她告訴其,她被人強奸了,其問那個人是誰,她說是一個叫安寧的男的,再之后幫她就報警了。她說那個男的是她朋友的朋友,當天他們一起回房間切蛋糕要給另外一個朋友送蛋糕的,到房間里面后,那個男的就強行與她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這件事出了大約一個星期后,一天下午安寧的父親約其到工農(nóng)路的上島咖啡談這件事如何處理,他的意思是想賠償點錢,把這件事私了。對方問要多少錢,其說不是其要錢,而是這件事要給周某一個說法,然后他繼續(xù)問要多少錢才能把這件事私了,為了回絕他,就隨口說了30萬,不然免談。對方意思要的太多了,之后就離開了。再之后還有人打電話說要談這件事。
12、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12月23日傍晚六七點,其表弟張寧喊晚上去凱撒皇宮會所喝酒,晚上十一時許,到了凱撒的625包間。當時進包間的時候只有張寧和鬧鬧,其和他們兩個喝了一會,張寧的朋友洋洋帶著一個男子也來到包間,中途其還點了一個“小妹”。到了24日凌晨1時許,張寧說他要出去一下,其問他出去干什么,他說陪鬧鬧回家一趟。過了大概四十分鐘,張寧給其打電話說有事,讓包間的幾個人都去鬧鬧住的地方一趟,其說都走了包間的單誰買,之后洋洋也接到了張寧的電話,接著洋洋就去找張寧,其留在包間等他們回來付賬。又過了二十多分鐘,其打電話給張寧,張寧沒有接,又打給了洋洋,洋洋接了電話后,問洋洋發(fā)什么了什么事,洋洋說張寧把鬧鬧給干掉了,現(xiàn)在鬧鬧報警了。這時凱撒催付賬,其沒帶這么多錢就又打電話給張寧,張寧接了,他說過一會就去把單買了,還讓其等一會。其又等了一會,張寧還沒來,電話也不接,其就找到了鬧鬧在凱撒的領(lǐng)班,要了鬧鬧的電話,鬧鬧接了電話后其就問她張寧在哪,讓她催張寧來買單,她不知道張寧在哪,還罵了其一頓。接著其又給張寧打電話,打了幾次之后張寧才接,對他說要么過來把單買了要么把錢轉(zhuǎn)賬給其,然后張寧就通過微信轉(zhuǎn)了1500元。到了凌晨3時許,其打電話給張寧,問他到底發(fā)生什么事,張寧說他把鬧鬧給搞掉了,現(xiàn)在鬧鬧報警說他強奸。
13、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其通過朋友聯(lián)系到女孩的男朋友,其和女孩的男朋友談論賠償?shù)仁聦崱?/p>
1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其認識周某,都喊她鬧鬧,鬧鬧要給其送蛋糕,但是沒有送蛋糕,聽說鬧鬧被別人強奸了。
15、證人葛某的證言證明:其進去后看見和張寧一起出去的那個小妹也在房間里,那個女孩坐在房間的床上哭,其就問張寧到底出了什么事,張寧跟其說他和那個女孩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
16、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證明:安寧突然從其身體側(cè)面拽住其的胳膊,一把將其拽到床上,再之后他的身體壓在其身上,按住其的胳膊,開始脫其的褲子,把其的褲子和內(nèi)褲一起脫掉,然后安寧將他的褲子全部脫掉,開始用手摸其的下體,其很難過并開始哭了,其用力推安寧不讓他碰,將他推起來一點,其準備站起來的時候,安寧又把其壓倒在床上,其用手護住下體隱私部位,安寧用手將其手移開,開始用他的陰莖插入其的陰道,其還是用力的推他,推不動,他就一直壓著其,用手按著其胳膊,仍用他的陰莖在其的陰道內(nèi)來回抽插,大約抽插了幾次,時間不超過一分鐘,在這個過程中其始終用手推他,期間還用腳蹬他的大腿。之后其感覺他射精了,有沒有射在其陰道里不清楚,但是其上身的裙子上面有一塊潮濕了,應該是安寧射的精液。其開始找手機準備打電話給其朋友,其拿到手機還沒打電話,安寧就把其的手機搶過去,之后開始跟其道歉,說:“他錯了,對不起”之類的話。
17、被告人張寧的供述和辯解證明:發(fā)生性關(guān)系之后,其直接起身準備穿衣服,鬧鬧已經(jīng)穿好內(nèi)褲和褲襪,正在用手機打110,其把鬧鬧的手機奪走后,過了十分鐘把手機還給她了,其從鬧鬧房間出來后,先是往右邊走了兩步,發(fā)現(xiàn)方向不對,又趕忙掉頭快步往電梯方向走了,走到電梯口發(fā)現(xiàn)電梯還停在一樓,就直接從樓梯走下去了。因為其表哥一直打電話催,而且從鬧鬧房間出來之前鬧鬧還要撥打110,其很害怕,腦子懵了,就直接從樓梯下去了,安寧是其在金座上班報的名字。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寧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寧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又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寧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張寧案發(fā)后雖然自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但是其到案后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能認定具有自首情節(jié),故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寧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皖0303刑初93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張寧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中的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張寧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與原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勇
審判員郭德峰
人民陪審員趙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蔡生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