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涿刑初字第16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8-10
審理經(jīng)過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涿檢公訴刑訴(2015)第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惠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29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惠某某駕駛冀FGXXXX貨車沿本市高爾夫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仙坡路口東側限高處時,其載貨車廂內乘車人王某某頭部與限高梁相撞,致使王某某當場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惠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王某某無責任。認為被告人惠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惠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未提出異議,并表示認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惠某某駕駛冀FGXXXX小型貨車沿涿州市高爾夫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仙坡路口東側限高處時,車廂內乘車人王某某頭部與限高橫梁相撞,致使王某某當場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菽衬硴艽?20并報警。事故發(fā)生后,惠某某將冀FGXXXX小型貨車移動至現(xiàn)場西側,將其河北EXXXXX汽車停放到現(xiàn)場。經(jīng)認定,被告人惠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王某某無責任。
另查,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惠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親屬達成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王某某親屬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惠某某表示諒解。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出示了以下證據(jù):
1、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5月29日14時40分許,其駕駛冀FGXXXX白色凱馬貨車沿高爾夫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仙坡路口東側限高處,其讓站在車上的裝貨工王某某蹲下,在經(jīng)過第二個限高時,王某某頭部與限高橫梁相撞。其聽到響聲后停車,下車看到王某某躺在車廂內,頭部右側流血。其打120急救,打電話時王某某從車上掉下來。事故發(fā)生時車上裝了約三噸水泥,貨物超出車廂擋板一層。王某某是其雇傭的裝貨工,裝完貨,王某某稱駕駛室太熱,就站在車廂前部前欄處。因冀FGXXXX凱馬車是其購買的二手車,未年檢也沒有保險,其打完電話,先用一塊白布包扎了王某某的頭部,之后將白色凱馬車開到限高西側100米處,將停放在該處的其另一輛有保險的河北EXXXXX汽車開過來放到事故現(xiàn)場。其打完120后又打122報了警。其沒有給保險公司打電話。
2、王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30日,叔叔王興權告知其,父親王某某乘坐惠某某駕駛的水泥貨車在東仙坡紅綠燈東側撞到限高死亡。其將此事委托王興權處理,現(xiàn)已與惠某某達成協(xié)議,賠償款也已到位,所以對惠某某表示諒解。
3、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道路條件鑒定表,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行駛速度鑒定書,車輛痕跡檢驗記錄,過磅單,冀FGXXXX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及查詢單、惠某某駕駛證復印件,涿州市公安局公(冀保)鑒(法醫(yī))字(2014)049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照片,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1401314號酒精技術檢驗報告,涿公交認字(2014)第201428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上證據(jù)證實:經(jīng)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惠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
4、送達回執(zhí)。
5、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火化證明、蕉山鄉(xiāng)八角地村委會證明二份、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戶籍證明及常住人口登記卡證實被害人身份及親屬情況。
6、委托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及諒解書,以上證據(jù)證實:2014年6月13日,惠某某與王某某家屬達成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王某某家屬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
7、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證實被告人惠某某的身份情況。
8、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及破案經(jīng)過證實案發(fā)過程及惠某某報案過程。
被告人當庭提供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證明一份,用于證實已協(xié)助履行了保險賠付義務。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惠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惠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量刑情節(jié),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柴秋瑾
代理審判員裴燕
人民陪審員陳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大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