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城刑初字第74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06-03
審理經過
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城檢刑訴(2014)第5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巖,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22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福田”牌輕型封閉貨車,在蘭州市城關區(qū)方家灣巷道由北向南倒車時,汽車尾部撞倒由北向南步行的趙某某,致趙某某當場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趙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腦功能障礙,胸腹部重要臟器損傷,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崗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破案后,被告人所在單位賠償被害人家屬560000元。
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自首,可從輕處罰,請依法判處。
對此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福田”牌輕型封閉貨車,在蘭州市城關區(qū)方家灣巷道由北向南倒車時,汽車尾部撞倒由北向南步行的趙某某,致趙某某當場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趙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腦功能障礙,胸腹部重要臟器損傷,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崗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部門處理。
案發(fā)后,肇事車輛所在單位賠償被害人家屬5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死亡通知書、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尸體處理通知書、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諒解書、收條、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車輛信息、戶籍證明、查獲經過、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甘肅中信司法鑒定所車輛技術鑒定意見書、甘肅中科司法物證技術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陳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應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鑒于肇事車輛所在單位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為維護公共安全,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高宗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騰霄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