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魯0902刑初46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10-24
審理經過
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泰山檢公刑訴[2016]4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魏景峰,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褚慶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9時40分許,被告人吳某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泰山區(qū)天燭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岳大街路口北側時,與沿路在前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劉某駕駛的輕便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劉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經法醫(yī)鑒定,劉某死于嚴重顱腦損傷。經事故認定,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本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劉某的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張潤明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劉某的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萬元,該款已賠償支付完畢。被害人劉某的親屬對吳某表示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或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事件單、受案登記表;宿遷子淵司法鑒定所[2016]法病鑒字第07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2016】交鑒D字第10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泰公交認字[2016]第00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刑事科學技術照片、視聽資料;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到條、諒解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均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案發(fā)后主動撥打電話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同時鑒于其能夠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