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渝0106刑初134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10-24
審理經(jīng)過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沙檢刑訴(2016)1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國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魏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國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6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袁國平酒后駕駛牌號為粵Y71***的小型客車搭乘劉某某等人行駛至大學城某小區(qū)路段時,越過中心單黃實線,與相對方向駛來由被害人王某某騎的自行車接觸,隨后粵Y71***小型客車沖上人行道,撞至人行道上指示牌柱子,致使王某某、袁國平及被害人劉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經(jīng)西南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6年6月23日死亡。經(jīng)鑒定,王某某符合機械性暴力致傷的特點,系多器官損傷死亡。經(jīng)抽血鑒定,袁國平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9.2mg/100ml。經(jīng)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袁國平駕車越過中心單黃色實線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其酒后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少康、劉亞林無責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雙方已經(jīng)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袁國平賠償被害人王某某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621438元,扣除保險公司的理賠金12萬元,袁國平已按約定支付了王某某親屬501438元并取得了王某某親屬的諒解。被害人劉某某出具證明表示不需要袁國平的賠償。
上述事實,被告人袁國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某某、周某某的證言,到案經(jīng)過,事件單,接警記錄,血樣提取登記表,乙醇檢驗報告,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圖,尸體檢驗意見書,門診病歷,駕駛?cè)恕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單,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以及被告人袁國平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袁國平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國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酒后駕駛機動車且越過中心單黃實線行駛,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梢詮妮p處罰;袁國平積極賠償被害人王某某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袁國平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袁國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唐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婧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