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漢陰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陜0921刑初9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11-24
審理經過
漢陰縣人民檢察院以漢檢訴刑訴(2017)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漢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辯護人王西洋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漢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15時37分左右,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陜G208XX號中型普通客車,載趙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錢某某等13名乘員沿316國道自東向西由安康開往漢陰縣,車行駛至漢陰縣雙乳鎮(zhèn)中昌管業(yè)有限公司附近(316國道1940KM+200m),適遇俞某某駕駛陜EF86XX號自卸低速貨車沿316國道自西向東行駛,兩車在會車過程中發(fā)生碰撞,造成陜G208XX號中型普通客車乘員趙某某、李某某二人死亡,譚某某、錢某某等十余人受傷,兩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漢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陳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對漢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并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王西洋辯護意見,1、對本案的事實和定性無異議;2、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賠償全部民事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3、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且系初犯;4、被告人陳某某身患疾病,尚需第二次手術住院治療,不宜采取羈押措施。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15時37分左右,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陜G208XX號中型普通客車,載趙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錢某某等13名乘員沿316國道自東向西由安康開往漢陰縣,車行駛至漢陰縣雙乳鎮(zhèn)中昌管業(yè)有限公司附近(316國道1940KM+200m),適遇俞某某駕駛陜EF86XX號自卸低速貨車沿316國道自西向東行駛,兩車在會車過程中發(fā)生碰撞,造成陜G20891號中型普通客車乘員趙某某、李某某二人死亡,譚某某、錢某某等十余人受傷,兩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漢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陳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某系安康某某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康某某運輸公司)聘用司機。安康某某運輸公司與被害人趙某某家屬于2016年6月21日達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書,由安康某某運輸公司賠償趙某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1萬元,且已履行完畢,趙某某家屬對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安康某某運輸公司與被害人李某某家屬于2017年7月11日達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書,由安康某某運輸公司賠償李某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2萬元,且已履行完畢,李某某家屬對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安康某某運輸公司分別與被害人譚某某、錢某某、任某紅、李某、李某玉、趙某蘭、陳某德、章某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由安康某某運輸公司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且已履行完畢。乘客黃某某表皮擦傷,沒有住院,現在外地務工;乘客劉某勇未受傷,自行離開。被害人蔣某因受傷較輕,其本人自愿放棄向被告人陳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自愿另向被害人李某某家屬支付經濟補償金5000元。
本院委托漢濱區(qū)司法局對被告人陳某某進行審前社會調查,被告人陳某某所在的社區(qū)干部及鄰居不愿意對被告人陳某某進行矯正監(jiān)管。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以下證據所證實:
1、到案經過,證實案發(fā)后漢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處理本次事故中于2016年9月22日口頭傳喚陳某某到案接受調查。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證實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以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陳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司機俞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死傷者等乘員不負此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證實肇事現場的具體情況。
4、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證實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某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法醫(yī)檢驗認為,死者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身體多處嚴重損傷,導致損傷性休克死亡;死者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頭部與軀干斷裂當場死亡。
5、趙某某、李某某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死亡注銷證明及土葬證明,證實趙某某、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死后戶口已注銷和安葬。
6、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肇事車輛系陜G208XX號中型普通客車,車輛所有人為安康市某某汽車客運有限公司;駕駛員為陳某某,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
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調解書、領條、諒解書,證實安康某某運輸公司與被害人趙某某家屬、李某某家屬達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及履行情況;安康某某運輸公司分別與被害人譚某某、錢某某、任某紅、李某、李某玉、趙某蘭、陳某德、章某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及履行情況,被害人趙某某家屬、李某某家屬對被告人陳某某諒解情況。
8、漢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科關于6.16交通事故情況說明、電話追記筆錄,證實乘客黃某某表皮擦傷,沒有住院,現在外地務工;乘客劉某勇未受傷,自行離開。被害人蔣某因受傷較輕,其本人自愿放棄向被告人陳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9、石泉縣中醫(yī)醫(yī)院對陳某某的體檢報告單、安康市中心醫(yī)院診斷證明書、漢陰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證實被告人陳某某車禍后身體多處骨折及挫裂傷。
10、證人俞某某證言,證實其駕駛的陜EF86XX號低速自卸貨車與中巴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況。
11、證人沈某某、陳某證言,證實現場肇事情況。
12、證人熊某某證言,證實2016年6月16日在漢陰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陜G20891號中型普通客車系安康某某運輸公司車輛,該車駕駛員為陳某某。
13、證人馮某某、李某明證言,證實死者趙某某、李某某的身份關系。
14、被害人陳某德、李某、李某玉、錢某某、蔣某陳述、馮某某、李某明陳述,證實交通事故發(fā)生時,他們系中巴客車乘員及乘員受傷情況。
15、被告人陳某某供述,證實其系安康某某運輸公司聘請的駕駛員。2016年6月16日,其駕駛的陜G208XX號中型普通客車從安康到漢陰縣,沿316國道行駛至肇事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貨車發(fā)生碰撞,當時是個緩坡路,沒有采取制動措施,當時車速在60多碼,五檔位置,當時車上包括駕駛員在內共有14人。兩車相撞后,其本人受傷嚴重,后來聽說車上乘員死亡二人,傷了好幾個。
另有受案登記表、122警情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陜西中正司法鑒定意見書、戶籍證明信、談話筆錄、調查評估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在卷可查。
據此,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駕駛營運中型普通客車上道路行駛,安全意識差,在會車過程中車輛操控不當,導致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十余人受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漢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駕駛車輛所屬公司積極賠償了死亡被害人家屬及受傷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死亡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陳某某的諒解,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又自愿對被害人李某某家屬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系初犯,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交通肇事造成二人死亡,十余人受傷且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犯罪情節(jié)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且其所在的社區(qū)亦不愿意對其進行矯正監(jiān)管,故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陳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小杰
代理審判員李珍
人民陪審員劉萬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孫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