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甘0403民初462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 2016-07-04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張小艷、張愛喜與被告郭東亮、馮小鵬、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志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小艷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駱、原告張愛喜、被告郭東亮、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應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馮小鵬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張小艷訴稱,2015年12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郭東亮駕駛的甘DC36XX號小轎車沿青蘭高速行駛至青蘭高速1806公里50米處時,該車與馮小鵬的重型貨車相撞,致原告受傷。該事故經(jīng)交警隊認定郭東亮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馮小鵬負事故的次要責任?,F(xiàn)原告依法起訴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930元,傷殘賠償金49802元,后續(xù)治療費2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5162元,誤工費14157元,護理費3744元,伙食補助費640元,營養(yǎng)費320元,交通費7719元,鑒定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以上共計133474元。
原告張愛喜訴稱,事故發(fā)生如原告張小艷所述,我也在車上,并受傷?,F(xiàn)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4377.64元,誤工費24500元,護理費7500元,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賠償費20000元,付給張小艷治療費2000元,以上共計61877.64元。傷殘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如果保險公司賠的好的話,我就可以協(xié)商解決,如果賠的不好的話,我會再申請法院鑒定。
被告郭東亮針對原告張小燕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責任認定屬實,我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6000元。原告的有些訴訟請求不太合理。針對原告張愛喜辯稱,合理部分我賠償。
被告辯稱
被告馮小鵬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辯狀。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針對原告張小燕辯稱,第一,我公司將在核定投保人的駕駛證,行駛證等證據(jù)之后確認投保人在我公司投保的情況,并且不存在依法、依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外,我公司愿意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第二,原告訴請醫(yī)療費我公司認為應該扣減非醫(yī)保費用10%,其它費用在核定證據(jù)之后再進行答辯。針對原告張愛喜辯稱,第一,我公司將在核定投保人的駕駛證,行駛證,保單等證據(jù)之后確認投保人在我公司投保的情況,并且不存在依法、根據(jù)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外,我公司愿意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第二,原告訴請醫(yī)療費我公司認為,應該扣減非醫(yī)保費用10%,其它費用在核定證據(jù)之后再進行答辯。其醫(yī)療費經(jīng)過計算,合理部分我們賠償,誤工費標準過高,期間過長,并缺乏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應按住院期間進行賠償。交通費過高,請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核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無事實依據(jù),不予賠償。張愛喜支付張小艷2000元,跟被告無關,不應由被告負擔,其它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依合同不予賠償。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郭東亮駕駛的甘DC36XX號小轎車沿青蘭高速行駛至青蘭高速1806公里5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與前方因故障停放在行車道的馮小鵬駕駛的豫AV89XX號重型貨車相撞,致雙方車輛受損及甘DC36XX號小轎車乘坐人張小艷、張愛喜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張小艷及張愛喜受傷后于2015年12月13日被送往定西市人民醫(yī)院治療。張小艷經(jīng)診斷為:鼻骨開放骨折、雙側上頜竇骨折、左側上頜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顱底骨折、額骨骨折、右側額部頭皮血腫、面部軟組織挫傷、雙眼眶組織挫傷積氣。于2015年12月29日出院,共花去門診費4.2元,住院費6719.79元。出院后,張小艷復查花去1006.09元。張小艷因本次交通事故花去的醫(yī)療費總計7730.08元。被告郭東亮支付原告張小艷醫(yī)療費3800元。張愛喜經(jīng)診斷為:右側胸部外傷、下頜部皮膚裂傷、舌開放性傷口、右前臂擠壓傷。于2015年12月16日出院,花去門診費1407.91元,住院費1656.59元。出院醫(yī)囑為:建議繼續(xù)治療。原告張愛喜于2015年12月19日在靖遠煤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醫(yī)院門診治療,花去門診費377.4元,在白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檢查花去檢查費274元。張愛喜因本次交通事故花去的醫(yī)療費總計3715.9元。在原告張愛喜病歷中的入院記錄顯示:下頜部有一長約5cm皮膚裂傷,舌前中部有一長約1.5cm裂傷,伴明顯出血。該事故經(jīng)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四支隊鳳翔大隊認定,郭東亮負事故主要責任,馮小鵬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愛喜申請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甘肅三聯(lián)司法鑒定所對其進行鑒定,該所于2016年4月21日做出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張愛喜2015年12月13日所受損傷未達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標準。甘肅銅城律師事務所委托甘肅集天司法鑒定所對張小艷的傷殘等級及后續(xù)治療費用進行鑒定,該所于2016年4月14日做出鑒定結論為:1、張小艷之損傷為Ⅹ(十)級傷殘;2、張小艷后續(xù)治療費用評定應在2.0-2.2萬元之間?;ㄈヨb定費3000元。被告郭東亮對甘肅集天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張小艷的后續(xù)治療費有異議,依法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甘肅三聯(lián)司法鑒定所對張小艷的后續(xù)治療費進行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張小艷的后續(xù)治療費評定為16000元-20000元人民幣;亦可依據(jù)三甲醫(yī)院或??漆t(yī)院產(chǎn)生的費用進行核算?;ㄈヨb定費1500元,該費用由被告郭東亮支付。原告張小燕母親馬淑蘭生于1949年10月23日。原告張小艷、張愛喜、被告郭東亮均認可在郭東亮開車上路時天在下雪,道路已經(jīng)不通,客運班車不運行。郭東亮是在戚少偉請求下上路行駛,原告張小艷未支付被告郭東亮任何費用。原告張愛喜是被告郭東亮邀請而坐車。豫AV89XX號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及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原告張小艷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出院證明書、費用結算清單、住院收費票據(jù)、甘肅集天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原告戶口薄,原告張愛喜提供的票據(jù)、住院病歷、被告郭東亮提供的轉賬憑證、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以上證據(jù)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受法律保護。該起事故被告郭東亮與被告馮小鵬承擔事故的主、次責任,被告馮小鵬駕駛的豫AV89XX號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對于原告張小艷及張愛喜的損失,合理部分應該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承擔;因豫AV89XX號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5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由馮小鵬承擔的部分應由保險公司在5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承擔;對于保險公司根據(jù)合同約定不應承擔部分,應由被告馮小鵬承擔30%的責任;對于張小艷剩余的損失,因張小艷明知路況不利于通車而乘坐郭東亮的車,其本身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郭東亮明知路況不利于通車而應他人之邀開車上路行駛,其也存在一定過錯,本院酌定郭東亮對張小艷剩余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對于張愛喜的損失,因張愛喜明知路況不利于通車而應郭東亮之邀乘坐郭東亮的車,其本身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郭東亮明知路況不利于通車而邀請張愛喜乘車其也存在一定過錯,本院酌定郭東亮對張愛喜剩余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原告張小艷的損失有醫(yī)療費7730.08元;護理費1687.76元(按2016年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業(yè)年人均收入38502元/年計算16天);誤工費12869.16元(按2016年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業(yè)年人均收入38502元/年,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共122天);伙食補助費640元(每天40元,共計16天);營養(yǎng)費160元(每天10元,共計16天);傷殘賠償金49802元(按2016年吉林省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按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01元/年,計算20年,再乘以傷殘系數(shù)10%);后續(xù)治療費18000元(以甘肅三聯(lián)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為準,鑒定結論為16000元-20000元,本院取其中間數(shù)額18000元);鑒定費3000元(因原告提供的鑒定結論中后續(xù)治療費的數(shù)額與本院委托所作出的鑒定結果不同,以本院委托的為準,對原告因做后續(xù)治療費而產(chǎn)生的鑒定費不支持,對被告郭東亮申請的鑒定產(chǎn)生的費用算入張小艷的損失);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4263.55元(按2016年吉林省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7973元,計算13.5年,再乘以傷殘系數(shù)10%)。對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酌情考慮3500元,精神撫慰金酌情考慮2000元,綜上,原告張小艷的損失共計122152.55元。原告張愛喜的損失有:醫(yī)療費3715.9元;誤工費4746元(按2016年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業(yè)年人均收入38502元/年,根據(jù)原告的病情酌情計算45日,對于原告提供的工資收入證明,因是2012年的情況,本院不予采信);護理費316.45元(按2016年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業(yè)年人均收入38502元/年計算3天);伙食補助費120元(每天40元,共計3天);營養(yǎng)費30元(每天10元,共計3天);對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酌情考慮100元,精神撫慰金原告張愛喜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張愛喜請求的付給張小艷的2000元,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張愛喜的損失為9028.35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在豫AV89XX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小艷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8728.15元,賠償原告張愛喜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271.85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小艷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94122.47元,賠償原告張愛喜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5162.45元;在豫AV89XX號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小艷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5340.58元〔(26530.08元-8728.15元)×30%〕;賠償原告張愛喜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778.22元〔(3865.9元-1271.85元)×30%〕;
二、被告郭東亮賠償原告張小艷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3738.41元〔(26530.08元-8728.15元-5340.58元)×30%〕,已付3800元,原告張小艷應返還郭東亮61.59元;賠償原告張愛喜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271.08元〔(3865.9元-1271.85元-778.22元)×70%〕;
三、駁回原告張小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張愛喜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
張小艷案案件受理費2790元,減半收取1395元,原告張小艷負擔145元,被告馮小鵬負擔375元,被告郭東亮負擔875元;鑒定費3000元,被告馮小鵬負擔900元,被告郭東亮負擔630元,原告張小艷負擔1470元。張愛喜案案件受理費650元,減半收取325元,原告張愛喜負擔290元,被告馮小鵬負擔15元,被告郭東亮負擔2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張志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賀國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