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訴南京某公司、錦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權利人可選擇布圖設計任何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作為權利基礎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9-2-150-003
關鍵詞
民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獨創(chuàng)性/權利基礎/權利人選擇
基本案情
在再審申請人南京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某公司)與被申請人某電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公司)、一審被告深圳市錦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中,深圳某公司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一、南京某公司、錦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深圳某公司BS.****號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行為,并銷毀所有侵權產品;二、南京某公司、錦某公司賠償深圳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00萬元等。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98號民事判決,判令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銷毀含有該布圖設計的侵權產品;南京某公司賠償深圳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300萬元;駁回深圳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關于南京某公司構成侵權的定性正確,據(jù)此判決南京某公司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責任并無不當。但是由于在二審期間,涉案布圖設計已過保護期,深圳某公司在保護期后不再對布圖設計享有專有權,不應繼續(xù)判令南京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粵知民終1號民事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停止侵權的判項,維持了賠償數(shù)額的判項。南京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南京某公司申請再審主張,在進行侵權比對時,深圳某公司僅提交了其主張保護的9個區(qū)域的其中三層設計,并未提交全部設計,無法進行侵權比對。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269號民事裁定,駁回南京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只有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布圖設計才能受到專有權的保護。并且,對布圖設計權利人而言,只要其主張專有權的內容在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權利邊界內,則其既可以選擇全部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作為專有權的權利基礎,亦可以選擇其中部分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作為權利基礎。該“部分”不應僅是個別元件或者個別連接,而是應當具有某種相對獨立的電子功能。本案中,在確定布圖設計中特定部分是否具有相對獨立的電子功能以及該部分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時,除了考慮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外,還應重點考慮相關部分中各電子元件的組合及其在三維空間的配置。根據(jù)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深圳某公司提交的9個區(qū)域的獨創(chuàng)性說明中分別說明了涉案9個區(qū)域中其認為對確定各區(qū)域獨創(chuàng)性較為重要的(用于放置該區(qū)域主要電子元件及主要互連線路的)幾個主要分層,并相應提交了各主要分層的設計圖樣,其余幾個分層中的設計均以文字形式說明該幾層中的設計主要是層間通孔、P型或N型半導體電連接、相關區(qū)域的電源接口或對外接口等起線路連接作用的常規(guī)設計。鑒于此,鑒定機構僅將幾個主要分層的設計與被訴產品中的對應設計進行比對,并無不當。根據(jù)北京紫圖〔2014〕知鑒字第122號鑒定意見,深圳某公司所稱其創(chuàng)新部分的布圖設計A、B、C、D、E、H、I、M區(qū)域與南京某公司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區(qū)域的布圖設計實質性相似,G區(qū)域無法判斷。二審法院根據(jù)南京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判定B區(qū)域的設計與深圳某公司主張保護的B區(qū)域的布圖設計不同,進而認定南京某公司侵害了深圳某公司布圖設計中C、D、E、H、I、M六個區(qū)域的專有權并無不當。
裁判要旨
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而言,只要其主張專有權的內容在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權利邊界內,則其既可以選擇全部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作為專有權的權利基礎,亦可以選擇其中任何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作為權利基礎。
關聯(lián)索引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30條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98號民事判決(2018年11月15日)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知民終1號民事判決(2020年12月31日)
再審審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269號民事裁定(2022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