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某勘測公司申請越南某能源公司、中某行四川分行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案-對申請人以保函欺詐為由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案件的審查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0-2-441-001
關鍵詞
民事/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獨立保函欺詐/受益人濫用付款請求權
基本案情
中國某勘測公司申請稱:由于案涉項目在EPC合同約定的商業(yè)運行日(2021年10月14日)以及最后期限日(2021年10月31日)均未能實現(xiàn)商業(yè)運行,申請人與越南某能源公司在2022年4月11日召開了高級代表會議,對商業(yè)運行日的延期進行了協(xié)商。協(xié)商雖未就新的商業(yè)運營日達成一致,但是已經明確同意對EPC合同約定的商業(yè)運行日進行延期。因此,越南某能源公司無權再依據EPC合同所約定的商業(yè)運行日和最后期限日主張申請人違反EPC合同約定。越南某能源公司申請兌付保函的行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護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此外,越南某能源公司在《索賠函》中第4點第(c)項、(d)項、(e)項、(f)項僅陳述了中國某勘測公司違反EPC合同第28.1(a)條、第4.1條、第5.2條、第20條和附件7的約定,但并未指明具體的違反事項,也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不符合履約保函約定,構成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之間的不符點,不應當認可其索賠請求。因此,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中某行四川分行稱:經審查單據認為符合付款要求,中國某勘測公司的止付申請不成立。
法院經審理查明:中國某勘測公司作為承包商與越南某能源公司就風力發(fā)電項目簽訂EPC合同。2021年9月,雙方就新增現(xiàn)場部分工程達成一致,簽訂《補充協(xié)議》。在EPC合同項下,中國某勘測公司向越南某能源公司分別在2020年、2021年提供了由中某行四川分行開立的兩份履約保函。雙方在履約過程中就商業(yè)運行日延期等事項進行了一系列磋商,但雙方當事人并沒有就延期事項達成合意。2022年8月越南某能源公司針對前述兩份履約保函向中某行四川分行發(fā)送了兌付履約保函的《索賠函》,要求中某行四川分行支付履約保函項下的索賠款。2022年9月,中國某勘測公司收到中某行四川分行發(fā)出的兩份《中國銀行保函索賠通知書》及附件《索賠函》。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川01行保2號裁定:駁回中國某勘測公司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的申請。裁定送達后,當事人未申請復議。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審查案涉履約保函項下是否存在欺詐和所涉及的基礎交易時,應當堅持必要及有限原則。審查范圍應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礎合同的相對人并不存在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事實,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沒有付款請求權的事實。對基礎合同的必要及有限審查不應動搖獨立保函“見索即付”的制度價值。本案中,中國某勘測公司認為其已與越南某能源公司就商業(yè)運行日(COD)延期在高級別會議上達成了合意。經查,越南某能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中國某勘測公司致函載明“我們想強調2022年4月11日委托方和PCC之間召開的高級別會議上的以下要點,供您確認和采取行動:1.委托方和PCC商定,商業(yè)運行日期必須不晚于2022年6月30日”。中國某勘測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復函載明“在2022年4月11日的高級別會議上,委托方第一次提到商業(yè)運營日期(COD)不應遲于2022年6月30日。但實際上,在高級別會議上,雙方并沒有就這個COD目標達成一致”。由此可見,中國某勘測公司并未接受越南某能源公司發(fā)出的延期要約,雙方當事人并沒有就延期事項達成合意。中國某勘測公司主張“受益人確認獨立保函載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發(fā)生”的意見與在案證據不符,越南某能源公司依據EPC合同約定的商業(yè)運營日主張中國某勘測公司違約并要求兌付履約保函不屬于“受益人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的情形”。關于中國某勘測公司主張的越南某能源公司未指明有關具體違反事項不符合履約保函約定的意見,法院認為關于審單標準不屬于本案獨立保函欺詐糾紛的審查范圍。此外,中國某勘測公司未依法提供足以彌補越南某能源公司因止付可能遭受損失的擔保。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判斷是否存在保函欺詐涉及基礎交易審查時,應當貫徹“必要及有限審查”原則,體現(xiàn)審慎干預獨立保函獨立性的價值取向。申請人以構成保函欺詐為由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保函欺詐的,人民法院對其止付申請不予支持。
關聯(lián)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6〕24號,2020年修正)第12條、第14條
一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01行保2號裁定書(2022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