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訴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及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企業(yè)實際控制人捏造企業(yè)間借款事實構成虛假訴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6-2-103-003
關鍵詞
民事/借款合同/虛假訴訟/企業(yè)實際控制人/惡意串通/捏造事實/妨礙民事訴訟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陳某某捏造其實際控制的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其岳母王某某)在2012年4月8日到2014年3月24日期間借款50,048,767.00元給其實際控制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其妹妹陳春某)的事實,以乙公司持有的與甲公司間的23筆銀行轉賬回單作為依據(jù),偽造《借款協(xié)議》《授權委托書》、由陳某某實際控制的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其妹妹陳春某)和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其父親陳某)以及陳某某本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債務確認及擔保協(xié)議書》,捏造在云南省迪慶州轄區(qū)簽訂《債務確認及擔保協(xié)議書》的事實,于2016年10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企業(yè)借貸糾紛的民事訴訟。法院立案受理后,陳某某安排其公司員工金某代表丁公司、吳某代表乙公司、徐某代表丙公司、李某代表甲公司在昆明簽訂了《案件和解協(xié)議書》。后經(jīng)被告人陳某某安排,金某代表丁公司、吳某代表乙公司、被告人陳某某本人代表丙公司、甲公司委托張某律師參加了該民事訴訟的調解,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調解當日作出了(2016)云34民初15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乙公司欠甲公司借款本金50,048,767.00元以及丙公司、丁公司、陳某某對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的事實。經(jīng)執(zhí)行,截止到2021年7月30日共計執(zhí)行到位19,729,604.59元,其中扣除訴訟費、執(zhí)行費255,610.85元,執(zhí)行款9,687,948.74元已支付到甲公司及王某個人賬上,尚有已執(zhí)行款9,786,045.00元因本案暫緩執(zhí)行。檢察機關于2022年3月1日對陳某某涉嫌虛假訴訟罪提起公訴,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認定陳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2022年10月20日,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對本案民事訴訟部分啟動再審。原審法院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2)云34民再8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起訴。該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云34司懲1號決定書,對甲公司罰款200,000.00元;對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別罰款100,000.00元。鑒于陳某某已在本院刑事判決書中對虛假訴訟承擔刑事責任并進行了經(jīng)濟處罰,不再重復懲戒。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審被告陳某某犯虛假訴訟罪一案的刑事判決書表明,調解書中的原審原告甲公司與原審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原審被告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原審被告陳某某均為親屬關系,陳某某為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利用實際控制人的便利,利用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的23筆銀行轉賬回單,偽造《借款協(xié)議》《授權委托書》《債務確認及擔保協(xié)議書》,捏造《債務確認及擔保協(xié)議書》在云南省迪慶州轄區(qū)內(nèi)某酒店簽訂的事實,以虛構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導致人民法院錯誤地對該民事調解協(xié)議進行確認。經(jīng)再審查明,原審原告甲公司提起的訴訟,承辦法院無管轄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受理規(guī)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原審原告甲公司在明知陳某某簽訂虛假協(xié)議,還積極配合其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他三被告公司在調解書的執(zhí)行過程中,未如實向人民法院反映虛假的內(nèi)容,雖未構成刑事犯罪,但當事人之間惡意患通,通過訴訟、調解的方式干擾國家司法機關審判活動,妨害正常司法活動,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占用和浪費司法資源,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
裁判要旨
當事人之間惡意患通,通過訴訟、調解的方式干擾國家司法機關審判活動,妨害正常司法活動,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占用和浪費司法資源,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18條、第122條、第157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4條、第208條第1款第3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防范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的相關規(guī)定
一審: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6)云34民初15號調解書(2016年12月19日)
再審: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2)云34民再8號民事判決(2023年2月17日)
妨礙民事訴訟懲戒: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3)云34司懲1號決定書(2023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