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信息審查義務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4-2-369-001
關鍵詞
民事/網絡侵權責任/未成年人/網絡服務提供者/違法信息審查/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訴稱:2020年6月9日,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APP上突然上線侮辱原告李某某的視頻,視頻中描述李某某涉黃涉性等大量不堪入目的內容,并公布了李某某的照片。2020年6月10日,因其他受害人投訴,被告才下線該視頻,此時網絡上點擊量已達45000次。因原告被侵權時系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學生,這種侵害對未成年人是不可估量的,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辯稱:涉案視頻由網絡用戶制作上傳,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盡到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某為未成年人,與同學黃某某在學校學習期間因瑣事產生矛盾。黃某某委托另外一名同學劉某某通過被告某科技公司運營的某社交軟件制作了一段視頻,該視頻包含李某某的肖像、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并包含造黃謠、招嫖廣告等內容,該視頻在社交軟件中發(fā)布后迅速傳播,一天內瀏覽量即超過三萬次。李某某發(fā)現(xiàn)黃某某在朋友圈發(fā)布該視頻后報警,案涉視頻也在他人投訴后下架。因黃某某和劉某某均為未成年人,經李某某及其監(jiān)護人同意,公安機關未作出行政或刑事案件處理。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某科技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和律師費2000元;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币罁闯赡耆吮Wo法,涉案視頻指向未成年人,在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時,需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結合網絡服務提供者服務性質和對信息作出的處理情況、涉案信息侵權類型及明顯程度、瀏覽量及影響范圍、應當具備管理信息的能力和采取合理預防措施的情況等因素進行評判。由于未成年人易受侵害的特點,網絡傳播具有瞬時性和廣泛性,且人格權一旦遭到侵害即難以彌補,對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網絡信息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涉案視頻中帶有李某某面部清晰近照,從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體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較高,視頻使用了極端惡俗、下流的語言針對女性未成年人進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擊。此外,視頻還披露了李某某的真實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附加極度詆毀人格、甚至可能被誤以為是“招嫖”的語言。涉案信息不僅可能引發(fā)人肉搜索,產生侵擾私人生活安寧、侵犯隱私的風險,本身亦為涉黃謠言,嚴重侵害了女性未成年人社會清譽,且其侵權內容顯而易見、易于判斷。此外,涉案視頻從發(fā)布到刪除僅一天時間,即已產生了超過三萬的瀏覽量,引發(fā)了相對較高的網絡關注和社會影響程度。此種短時間流量飆升的情形,易觸發(fā)技術監(jiān)測、響應或人工審查,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曉涉案信息的可能性大。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涉案信息進行了處理。
綜上,本案情形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形,在網絡服務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應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本案中,李某某選擇向軟件運營者主張全部的賠償責任于法有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涉及未成年人個人隱私、涉性謠言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信息審查,應當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對于短時間內瀏覽量飆升的前述侵權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3條、第119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修訂)第6條、第103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