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與汪某路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正陽縣人民法院
(2023)豫1724民初6737號
2023年12月18日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件類型
民事一審
案件概述
原告付某與被告汪某路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被告汪某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戴殿偉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主張
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不當得利705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利息計算方式,以本金7050為本金,按年利率30%,從2023年11月30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為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22年11月15日,蝦皮跨境電商平臺客服帶著原告在該平臺存錢,承諾存一個月后,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在被告的指導下,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用本人手機將7050元通過本人建設網上銀行跨行轉賬到被告中國民生銀行卡里,有手機銀行轉賬回執(zhí)證明7050切實轉到了汪某路的私人銀行卡里,原告在該平臺提現時,發(fā)現網頁打不開了,原被告之間無經濟往來,也不存在債務關系,被告所收的此筆款項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給原告造成了損失,要求被告返還。
被告汪某路辯稱:本案不構成不當得利,被告汪某路與2022年10月29日以幫信罪,被批捕,在此期間,被告的銀行卡已經被***查封,原告的行為與被告不構成不當得利,原告的款項,被告并未實際占有。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15日,原告根據推送鏈接進入投資理財平臺“蝦皮電商跨境平臺,根據客服引導進行操作,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通過本人建設網上銀行跨行轉賬將手機上的7050元款項轉入被告汪某路的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卡號為6226********)。后原告打不開該鏈接,要求被告汪某路返還該款項。
另查明,原告與被告互不相識,也沒有其他經濟往來,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被告汪某路、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原告付某的該筆欠款項不屬于刑事認定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銀行轉賬明細、民事訴訟建議函、刑事判決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的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據民法典等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汪某路在明知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提供本人銀行卡幫助他人進行違法轉賬并從中獲利,是導致原告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應當就其過錯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7050元和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利息應自起訴之日即2023年12月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該款還清為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汪某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付某7050元及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本院指定的還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員崔永嵩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梁雅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