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孔德軍 崔欣欣楊浩
案號:(2019)豫09知民初189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9-12-18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本院查明
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清豐縣馬莊橋鎮(zhèn)振興副食店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清豐縣馬莊橋鎮(zhèn)振興副食店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為1萬元,又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孔德軍
審判員 崔欣欣
審判員 楊 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聰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