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修改后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
(法辦發(fā)〔2012〕1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樣式》(法〔2011〕160號),有效規(guī)范和統(tǒng)一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的制作。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了全面貫徹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的制作,結合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實際,特對《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樣式》作出修改,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本文書樣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適用本文書樣式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附:1.《關于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2.《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樣式》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1
關于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一、關于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列為“再審申請人”;各方當事人均申請再審的,均列為“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列為“被申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只列再審申請人。
(二)“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后的括號中按照“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或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或二審被上訴人)”列明當事人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
(三)當事人名稱變化的,在名稱后加括號注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yè)、住址;自然人職業(yè)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外國籍或港澳臺地區(qū)的自然人,應注明其國籍及所處地區(qū)。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五)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寫為“?。ň唧w地址)”;再審申請書上載明的地址與生效裁判或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寫為“?。ㄉ矸葑C上載明的住址),現(xiàn)?。ㄔ賹徤暾垥陷d明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營業(yè)執(zhí)照上載明的住所)”。
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區(qū)的,寫為“××?。ㄖ陛犑?、自治區(qū)) ××市××區(qū)(具體地址)”;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縣、市轄縣級市的,寫為“××?。ㄖ陛犑?、自治區(qū))××縣(市)(具體地址)”,不寫所在地級市(地區(qū));如有兩個以上當事人住址相同,應當分別寫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寫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董事長(或廠長、主任等職務)”。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寫為“委托代理人:×××,×××律師
(法辦發(fā)〔2012〕1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樣式》(法〔2011〕160號),有效規(guī)范和統(tǒng)一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的制作。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了全面貫徹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的制作,結合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實際,特對《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樣式》作出修改,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本文書樣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適用本文書樣式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附:1.《關于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2.《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樣式》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1
關于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一、關于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列為“再審申請人”;各方當事人均申請再審的,均列為“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列為“被申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只列再審申請人。
(二)“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后的括號中按照“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或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或二審被上訴人)”列明當事人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
(三)當事人名稱變化的,在名稱后加括號注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yè)、住址;自然人職業(yè)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外國籍或港澳臺地區(qū)的自然人,應注明其國籍及所處地區(qū)。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五)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寫為“?。ň唧w地址)”;再審申請書上載明的地址與生效裁判或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寫為“?。ㄉ矸葑C上載明的住址),現(xiàn)?。ㄔ賹徤暾垥陷d明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營業(yè)執(zhí)照上載明的住所)”。
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區(qū)的,寫為“××?。ㄖ陛犑?、自治區(qū)) ××市××區(qū)(具體地址)”;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縣、市轄縣級市的,寫為“××?。ㄖ陛犑?、自治區(qū))××縣(市)(具體地址)”,不寫所在地級市(地區(qū));如有兩個以上當事人住址相同,應當分別寫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寫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董事長(或廠長、主任等職務)”。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寫為“委托代理人:×××,×××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