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某某能源集團連云港有限公司信用保險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58號
2017年09月28日
案件概述
再審申請人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某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某某能源集團連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連云港公司)、某某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集團公司)、原審第三人南通錦旭燃料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錦旭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津民終1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主張
天津某某公司申請再審稱,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事實和理由:一、天津某某公司在申請再審中提交了新證據即《某某連云港鑫亞煤化主焦出貨日報表》,該表可以表明涉訴2919噸貨物中的1975.98噸在2014年5月15日至同年6月15日間的汽車運輸出庫情況。該證據結合天津某某公司在本案原審中提交的《關聯證明》、《煤炭加工協議》,可以證明訴爭貨物已確實由案外人靈石縣鑫亞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亞煤化公司)加工并發(fā)貨。另外,天津某某公司兩名工作人員2014年5月7日至同月9日期間前往靈石縣的火車票、住宿票據,該公司與該二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現場拍攝的照片也可表明該公司當期派員前往靈石辦理了看貨事宜。上述新證據可以證實訴爭合同系真實貿易,而不是借貸交易。原審判決認定訴爭合同系融資性合同,是錯誤的。二、天津某某公司參與的本案中《代理采購協議》、《煤炭供需合同》均是該公司與合同相對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根據某某連云港公司出具的《關聯證明》、《煤炭加工協議》,可以證實天津某某公司參與簽署的《煤炭供需合同》項下貨物的生產、儲存、監(jiān)管、運輸均由鑫亞煤化公司負責,且涉訴《代理采購協議》約定的貨物也是存放在“山西靈石”,這表明天津某某公司有理由相信某某連云港公司的貨物應當由鑫亞煤化公司供應,而不是南通錦旭公司供應。另外,天津某某公司與相對方簽訂《代理采購協議》、《煤炭供需合同》時,某某連云港公司與南通錦旭公司間的《煤炭供需合同》還未簽訂。以上可以說明天津某某公司并無實施融資的意圖,也未實施借貸行為,訴爭合同不屬于“名為買賣,實為借款”交易,而是有效的買賣合同。原審法院不應當主動對本案訴爭合同的效力進行干預,應當尊重商事主體交往的意思自治原則,應當結合本案合同約定內容及履行情況將本案交易定性為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三、原審判決將中信保公司列為本案的第三人是錯誤的。原審判決采信中信保公司提供的錄音資料存在錯誤。
再審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天津某某公司與某某連云港公司間的《煤炭供需合同》約定該合同下交易的擔保方式為中信保公司國內預付款保險。中信保公司作為天津某某公司與某某連云港公司上述交易的保險人,本案處理結果與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審判決將中信保公司列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中信保公司提交的對某某連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峻的錄音資料,天津某某公司雖對其真實性有異議,但未向法庭申請鑒定,且沒有證據證明該錄音資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故原審判決對該錄音證據予以認定并無不當。天津某某公司提交的《某某連云港鑫亞煤化主焦出貨日報表》僅能說明鑫亞煤化公司有1975.98噸貨物從倉庫中運出,不能說明該貨物系本案訴爭的2919噸貨物中的一部分,天津某某公司提交的該公司工作人員出行火車票、住宿票據等不能表明涉訴貨物發(fā)生了實際流轉。天津某某公司主張當事人之間存在真實的貨物買賣關系,難以成立。天津某某公司、某某連云港公司、南通錦旭公司簽訂《代理采購協議》《煤炭供銷合同》《代理采購合同》,涉及的標的物數量、種類、質量技術指標均相同,僅在價款上存在區(qū)別。南通錦旭公司既委托天津某某公司向某某連云港公司采購精煤,并支付天津某某公司保證金和墊付款利息,又以更高價格向案外企業(yè)購買精煤后低價出售給某某連云港公司,在南通錦旭公司與某某連云港公司存在其他業(yè)務關系的情況下,各方采取的此種自買自賣、高買低賣的循環(huán)采購模式,不符商業(yè)常理。南通錦旭公司同意無條件代某某連云港公司承擔對天津某某公司造成的影響,也不符合一般買賣合同的交易慣例。某某連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峻的錄音可以證明天津某某公司、某某連云港公司、南通錦旭公司三方之間采取的是以循環(huán)采購形式達到借貸目的。天津某某公司主張其無實施借貸的意圖,難以成立。
綜上,天津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駁回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東敏
審判員李偉
審判員杜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宋亞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