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何某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2023)皖18刑終163號
案件概述
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何某犯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一案,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皖1881刑初288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二、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周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周某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某撤回上訴。
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2023)皖1881刑初288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芮征兵
審判員潘成鵬
審判員楊成林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蘇強
書記員李夢曉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三條……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準許;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xù)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
第三百八十六條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裁定書送達上訴人或者抗訴機關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