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1802刑初476號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23]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高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9月10日0時1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蘇UZ××**號小型汽車,沿宣城市區(qū)外貿(mào)巷由南向北方向倒車時,碰撞后方王冬保停放的皖PW××**號小型汽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駕車逃逸,并指使他人頂替。后經(jīng)王某報警民警至現(xiàn)場將被告人劉某某查獲,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在接受gongan人員詢問時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經(jīng)鑒定,劉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8.4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jīng)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查及調(diào)查認定,劉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具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指使他人頂替,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賠償事故相對方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于2023年12月14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因本案指使他人頂替,提供虛假證言,被宣城市gonganju宣州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二百元,在本案量刑時該指使他人頂替,提供虛假證言行為僅作為情節(jié)表述,不再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考慮。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曉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崔書頤
書記員崔書頤(代)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