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ㄒ唬┬枰ㄖ碌淖C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ǘz察人員發(fā)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ㄈ┯捎谏暾埢乇芏荒苓M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五條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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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條 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一次,期限為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申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層報。有權決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以前作出決定。
因特殊情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準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2017年)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guī)程(試行)
第四十一條 審判期間,公訴人發(fā)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法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人民檢察院將補充收集的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辯護方提出需要對補充收集的證據作辯護準備的,法庭可以確定準備辯護的時間。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后,經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的決定書后三日內移交。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睂τ谌嗣駲z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證據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為由而不開庭審判。如果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補送。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清理超期羈押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嚴格執(zhí)行審限制度,加強檢查監(jiān)督
各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審限制度,加強對被告人羈押期限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監(jiān)督。對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精神病鑒定等法定不計入審限的情況,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告人、辯護人及看守所等有關部門,切實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
近期,我院及全國人大內司委等部門將對人民法院超期羈押問題進行專項檢查,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展開相關工作,作好匯報準備。同時,在認真分析超期羈押問題產生原因的基礎上,提出有效對策或建議,切實解決審判中出現的超期羈押問題。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
一、全面實行以審限管理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羈押預警機制,切實防止超期羈押。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進一步實行以審限管理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羈押預警機制。對被羈押的被告人,及時辦理換押手續(xù)。對審理時間達到法定審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辦通知”的方式,向承辦案件審判庭和承辦案件法官催辦;對審理時間接近法定審限的案件,以“審限警示”的方式,向承辦案件審判庭和承辦案件法官發(fā)送“審限警示”。
二、實行嚴格依法適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實行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的制度。對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對過失犯罪等社會危險性較小且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告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法律措施。對已被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要繼續(xù)審理的,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三、建立及時通報制度,告知法院羈押期限。根據法定事由,例如依法延期審理、中止審理、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等,人民法院依法辦理法律手續(xù)延長審限的案件,不計入審限。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上述不計入審限的情況書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屬,并說明審限延長的理由。對于人民檢察院因抗訴等原因閱卷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00?29號),其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審限,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情況書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屬,并說明理由。
四、完善依法獨立審判制度,規(guī)范以至逐步取消內部請示的做法。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獨立審判,堅持兩審終審制。除了適用法律疑難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要規(guī)范以至逐步取消內部請示的做法。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
第二條 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guī)定,嚴禁隨意延長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要及時辦理換押手續(xù)。在偵查階段,要嚴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羈押期限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或者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并應當經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的批準或者決定。在審查逮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需要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的,應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而且應當經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
凡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重新計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規(guī)定的,不得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