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刑罰執(zhí)行中錯案、申訴的處理】監(jiān)獄和其他執(zhí)行機關在刑罰執(zhí)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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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四條 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刑罰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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