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簡易程序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jié)或者第二節(jié)的規(guī)定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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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決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作出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四百三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建議法庭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第四百三十六條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公訴人需要為出席法庭進行準備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