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羈押期內不能辦結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guī)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xù)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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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
五、嚴格執(zhí)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對此必須嚴肅查處,絕不姑息。本通知發(fā)布以后,凡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通知的規(guī)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jié)嚴重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