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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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條 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對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第一百五十一條 對下列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可以責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的;
(三)不宜收取保證金的其他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保證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證書。
第一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審決定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等相關材料送交當?shù)毓矙C關。
對被告人使用保證金保證的,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jīng)存入公安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后,將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一并送交公安機關。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條?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
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
第四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優(yōu)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第五條?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shù)額為人民幣一千元;被取保候審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的起點數(shù)額為人民幣五百元。
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jīng)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shù)額。
第六條?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jiān)視居住。
前款規(guī)定的被監(jiān)視居住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對其變更為取保候審。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應當優(yōu)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第一百零六條 對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保證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情況發(fā)生變化,不愿繼續(xù)擔?;蛘邌适l件,公安機關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zhí)行的派出所應當自發(fā)現(xiàn)保證人不愿繼續(xù)擔?;蛘邌适l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方式。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
第九十六條 采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xù)保證或者喪失保證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xù)保證的申請或者發(fā)現(xiàn)其喪失保證條件后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將變更情況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七條 采取保證金保證方式的,被取保候審人拒絕交納保證金或者交納保證金不足決定數(shù)額時,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變更取保候審措施、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保證金數(shù)額的決定,并將變更情況通知公安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