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905頁:關于本罪法益,德日刑法理論一直有爭議。安寧說或平穩(wěn)說認為,本罪的法益是個人利益中的居住平穩(wěn)或者安寧。其中有人認為是事實上的居住的平穩(wěn)狀態(tài),有人認為是在自己支配下的住宅中的意思活動的平穩(wěn)狀態(tài)。
P906頁:我國刑法第245條僅將住宅規(guī)定為侵入對象,而沒有將其他建筑物作為對象??梢钥隙ǖ氖牵瑔渭兊霓k公室、研究室應排除在住宅之外。本書認為,對于住宅,應從本質意義上理解,除供人起居寢食之用的場所以外,用于日常生活所占居的場所,也屬于住宅。
P908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與其他犯罪結合在一起。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進行殺人、傷害、強奸等犯罪活動,在這種情況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為了實現(xiàn)另一犯罪目的。因此,只應按照行為人旨在實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數(shù)罪并罰處理。通常只是對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重妨礙了他人的居住與生活安寧,而又不構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
(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并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jié)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八、實施“碰瓷”,為索取財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分別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八、實施“碰瓷”,為索取財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分別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七、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zhí)幚怼?br/>
對情節(jié)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y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y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