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祁陽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湘1121刑初20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2-28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祁陽縣人民檢察院以祁檢公訴刑訴[2019]3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小榮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唐東生、全亞瓊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奉思潔擔任庭審記錄,于2020年2月27日在本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祁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建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湖南省祁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鄧某某利用他人微信名、微信頭像加好友之后,冒用他人名義以打牌輸錢等理由向微信好友借錢,以及出售虛構的打牌游戲外掛等方式,先后冒用?!敖鸲瘩{?!?、大任國珍、“艷子”、“云水禪心”、“我累了,沒哭”等微信名、微信頭像,騙取被害人鄧某1、姚某、鄧某2、陳某、柏某、周某、張某等7人的財物,金額累計達7659元。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鄧某某主動向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鄧某某通過其家屬退贓7659元,2019年10月10日,上述贓款7659元已全部退還給被害人。
該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該院以被告人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的微信名、微信頭像,以借款、出售游戲外掛等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據(jù)為己有,詐騙金額7659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鄧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已全部退贓、退賠,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免于刑事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答辯情況
被告人鄧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并當庭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公安機關于2019年8月14日對鄧某1立案偵查的事實。
2、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9年8月28時16時許,經(jīng)過金洞公安分局民警誠心勸投,被告人鄧某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前往永州市冷水灘區(qū)永州國際大酒店,主動找到正在冷水灘出差的刑偵大隊民警投案自首,民警經(jīng)現(xiàn)場確認身份后將鄧某某帶回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進行訊問調查。
3、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鄧某某的身份信息情況。
4、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照片,證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本案涉案卡號為62XXX05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一張,卡號為62XXX72的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一張,OPPO牌A57型號手機一臺,OPPO牌R9sk型號手機一臺。
5、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照片,證明被告人鄧某某主動退贓人民幣7659元并由公安機關發(fā)還給各被害人。
6、接受證據(jù)清單、交易記錄截圖,證明被告人鄧某某冒充閑聊名“艷子”騙閑聊名“阿軍”2000元,冒領紅包共計871元,冒充微信名“大任國珍”騙“該換頭像啦”1600元,通過微信騙“富泰家具精品館葉子”700元,冒充微信名“云水禪心”騙“福到財來”600元,騙取“來自我相信”100元,“來自年花“300元,冒充微信名“艷子“詐騙張某1488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黃某的陳述,證明有人冒充其微信號找其朋友鄧老師借了2000元錢后將鄧老師拉黑。其微信名為“黃某健康中國.大任國珍”,微信號為“A8-3-602”,鄧老師微信名為“該換頭像啦”,微信號為“wxidinitkhxkbase22”。其還聽說這個人在打牌的微信群冒領了475元紅包,冒充蔣某的微信找人借了2000元,冒充微信名“晨曦”找人借了300元。
2、證人蔣某的陳述,證明有人冒充其微信找其微信好友名為“阿軍”,微信號為“dsj6897”借了2000元錢。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鄧某1的陳述,證明2019年7月29日晚上有人冒充黃某用微信加其,并騙取了其1600元。
2、被害人姚某的陳述,證明2019年8月3日有人在微信上冒充其朋友鄧海燕在微信上騙取了其700元。那個人的銀行卡號為62XXX05,姓鄧。
3、被害人鄧某2的陳述,證明有人冒充其朋友微信名為“上海.衡軒義齒”喊其將他拉進一個打牌的群,其將他拉進去以后,群主跟其說,他打牌欠了別人錢,因為是其拉進去的,所以讓其出錢,其沒辦法出了500元。
4、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明2019年8月3日上午,有人冒充其朋友微信名為“云水禪心”在微信上詐騙其600元。
5、被害人柏某的陳述,證明2019年8月有人在微信上冒充其朋友蔣某騙取其2000元。
6、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證明2019年7月有人在微信上冒充其朋友黃百香騙取其300元。
7、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明有人冒充其朋友微信名“艷子”騙取其1488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5月其分別采用是冒充不同的微信頭像以及微信名向不同的人“借錢”,或通過閑聊軟件,在閑聊上改變閑聊的頭像以及閑聊名的方式向他們“借錢”,或“賣”打牌游戲的外掛軟件這三種方式實施詐騙。其第一次是在打牌的閑聊群里搶了五個紅包,--共是871元。第二次是在微信上以賣外掛的方式詐騙了1488元。第三次是冒充一個微信名叫“大任國珍”微信號(黃某)詐騙了1600元,第四次是在打牌的微信群里加了兩個人,分別詐騙了100元和300元。第五次是利用閑聊冒充閑聊名叫“艷子”閑聊號騙了一個閑聊名叫“阿軍”的人2000元。第六次是在微信上冒充一個微信叫“某某家居城”的人的朋友,騙了這個人700元。第七次是冒充一個微信名叫“云水禪心”的微信號騙了一個微信名叫“福到財來”的人600元,共計詐騙金額為7659元。
五、視聽資料
被告人鄧某某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視頻光盤,證明與訊問筆錄內容一致且系被告人自愿作出。
上述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鎖鏈。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證、查證屬實。全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的微信名、微信頭像,以借款、出售游戲外掛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共計7659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了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鄧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已經(jīng)全部退贓、退賠,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危害程度,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不當,應予以糾正。鑒于被告人鄧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經(jīng)金洞管理區(qū)司法局調查評估,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社區(qū)矯正。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鄧某某宣告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鄧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牌A57型號手機一臺、OPPO牌R9sk型號手機一臺,予以沒收。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 判 長 王小榮
人民陪審員 唐東生
人民陪審員 全亞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奉思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