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1428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13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明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周某、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辯護人陳兆坤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3月至6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冒充移動公司員工,以可以為被害人李某(男,32歲,北京人)辦理免費手機為由騙取被害人人民幣40700元。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以婚戀交友為由騙取被害人周某(男,38歲,山東人)人民幣30余萬元。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材料,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巨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姚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針對第一起指控事實,姚某某稱給被害人李某買過兩部手機,其金額應(yīng)當從犯罪金額中扣除。針對第二起指控事實,姚某某稱其通過微信給被害人周某轉(zhuǎn)過錢。
被告人姚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姚某某給李某買手機的錢應(yīng)當從犯罪金額中扣除。姚某某系初犯、自愿認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9年3月至5月間,被告人姚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以幫助被害人李某(男,32歲,北京市人)辦理免費手機為由,騙取李某人民幣29700元。
二、2019年8月至12月間,被告人姚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以婚戀交友為由,騙取被害人周某(男,38歲,山東省人)人民幣303612元。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因其他事由到公安機關(guān),后被抓獲歸案。公安機關(guān)從姚某某處起獲手機1部已移送在案,現(xiàn)暫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第一起事實證據(jù)
1.被害人李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9年3月6日至今,我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被騙4萬多元人民幣。2018年冬天我通過微信附近的人搜索到一名女性好友,添加了對方微信(微信號×××-12,昵稱是angel),對方自稱“武嘉”,后我們以搞對象名義微信聊天但沒見面。春節(jié)前我們在通州見面,一起了個吃飯。后我在微信中表示沒有相中她,還是做朋友。之后,“武嘉”說自己在中國移動上班,還說送我一部手機,并讓我添加她一個在中國移動西單營業(yè)廳的名叫“邵峰”的朋友,并且讓我配合他。“武嘉”微信我發(fā)“邵峰”的名片,我添加了對方微信(微信號×××,昵稱是悟空)。后“邵峰”問我要什么型號的手機,我不知道,便微信問“武嘉”,“武嘉”告訴我要華為MATE20,然后我告訴了“邵峰”,后“邵峰”讓我轉(zhuǎn)1000元定金及500元出庫費,我問“武嘉”不是送嗎為什么要錢,“武嘉”讓我配合“邵峰”,這些錢最后都會退,我通過自己的微信(微信號×××,昵稱是樂多多)向“邵峰”微信轉(zhuǎn)賬1500元,之后“邵峰”便以各種理由讓我五千一百的向他轉(zhuǎn)賬,我一共向“邵峰”的微信轉(zhuǎn)了40700元,都是通過我的微信轉(zhuǎn)到對方的微信。到了今年5月份,他們一直不給我手機,也不給我退錢,我找他們要錢,他們各種推脫,直到8月23日通過快遞方式郵寄給了我一臺華為MATE20手機,黑色,128G,9月2日快遞給我一臺蘋果XR手機,黑色,128G,之后我找他們退錢他們一直不給退。
李某辨認出姚某某。
2.證人馮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07年左右,一個比較胖的女子來我店里賣手機,并且留了對方電話,方便以后給她推銷手機。2018年她再次來店里買了一部手機,我加了她微信(一個微信號是×××,昵稱是悟空,設(shè)置性別是男性;另一個微信號是×××-12,昵稱是angel,設(shè)置性別是女性),之后我便通過微信向?qū)Ψ浇榻B華為手機,警察來找我我才知道她把我微信給她介紹手機的內(nèi)容截屏發(fā)給別人。
馮某辨認出姚某某。
3.李某尾號為8670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微信賬單截圖證明:2019年3月6日至5月6日期間,李某向微信名為悟空的賬戶轉(zhuǎn)賬人民幣共計40700元。
4.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李某與“邵峰”(昵稱悟空)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邵峰”多次以定金、出庫費等理由向李某索要錢款。李某與“武嘉”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武嘉”向李某保證手機不花錢,只收出庫費,多次勸說李某向“邵峰”轉(zhuǎn)款。微信昵稱“董某2”與姚某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董某2”因還網(wǎng)貸,多次向姚某某索要錢款。
(二)第二起事實證據(jù)
1.被害人周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9年8月我在“伊對”交友平臺上認識了自稱“武嘉”的女子,后我們談男女朋友。2019年8月開始她就以不同的名義向我借錢,有時候她說自己挪用公司的錢了,需要我給她錢把賬補上,有時候說讓我?guī)退环ㄔ浩鹪V費,她說2019年12月底還我錢,12月中旬人就消失了,一直聯(lián)系不上。我在百度上輸入她的手機號,看到有人在微博上說她是騙子,我就打電話報警了。我一共給她轉(zhuǎn)了30多次錢,大約36萬元人民幣,在海淀、朝陽通過微信、支付寶、網(wǎng)銀轉(zhuǎn)賬。對方微信昵稱angel,微信號×××-12。她說自己是移動公司數(shù)據(jù)部總監(jiān),說需要手機進貨但沒錢,跟我借錢,又以開票需要錢為由跟我借錢。我去她公司核實,公司說沒有這個人。
給小峰手機商貿(mào)有限公司轉(zhuǎn)賬的4910元是姚某某告訴我自己是移動公司數(shù)據(jù)部總監(jiān),機子不夠補機子,我在小峰商貿(mào)買了之后寄給她的,除了轉(zhuǎn)賬憑證,沒有別的證據(jù)。工商銀行轉(zhuǎn)賬的15000是我從朋友那里借的,無卡轉(zhuǎn)賬。
周某辨認出姚某某。
2.周某尾號為4069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明細、微信交易明細、銀行轉(zhuǎn)賬憑證、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截圖等證據(jù)證明:周某通過微信、銀行轉(zhuǎn)賬等方式向被告人姚某某轉(zhuǎn)賬共計人民幣303612元。
3.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姚某某通過微信將自己工行賬戶×××賬號發(fā)給周某。
(三)綜合證據(jù)
1.起贓經(jīng)過、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等證據(jù)證明:公安機關(guān)從姚某某處起獲金色手機1部,現(xiàn)扣押在案。
2.工作記錄證明:民警工作發(fā)現(xiàn)“武嘉”與“邵峰”的微信號為同一人使用,后民警將姚某某的手機提取交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姚某某手機微信中有一昵稱為“董某2”的男子,該人名為董某,系姚某某的男朋友。
3.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姚某某與李某、周某的微信聊天情況。
4.受案登記表、110接處警記錄、到案經(jīng)過、工作記錄、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及其身份情況。
5.被告人姚某某供述與辯解證明:
(1)偵查階段供述:2019年年初我添加了李某微信,對方想跟我談男女朋友,但沒看上我就做普通朋友了。2019年3月李某說他手機玩游戲有點卡,想換一臺mate20,他想托我的關(guān)系買,問我能不能免費送他一臺,我說盡量幫他弄。我讓他加了一個微信昵稱為悟空的微信號,告訴他這人是賣手機的叫“邵峰”,其實這個微信號也是我的微信號,每次我給李某要錢的理由都是出庫費、定金還有手機款這些,出庫費一般要500元,定金一般要1000元,手機款不等,每次我都說這些錢最后還會退給他,但是一直沒有退,前后我一共騙了李某40700元人民幣,后對方一直催我要錢,2019年8月份,我給了對方一部mate20手機和一部蘋果XR手機,兩部手機一共花了10500元左右。我一個微信昵稱是angel,微信號是×××-12,一個微信昵稱是悟空,微信號是×××。馮某是一個賣手機的,我問過他手機的事情。我用悟空的微信號收的對方的錢,然后又轉(zhuǎn)到了我angel的微信號,一部分用來給我的朋友董某還了貸款,一部分消費了。我有丈夫,我和我丈夫沒有離婚,但分居了。交朋友的時候我和李某說過我在移動公司上班,可以給他低價買手機,李某就提出說自己手機很卡,希望讓我給他買低價手機,后來又說讓我直接給他一部手機,我使用悟空賬號告訴李某,悟空是手機店的工作人員,可以做賬,所以讓他先交定金、出庫費,做完賬,賬平了,會將李某的錢都退回來。李某多次問我悟空手機什么時候可以拿到,但我并沒有將錢用作買手機,就使用悟空微信騙他說正在做,讓他等一段時間,李某不知道悟空就是我。我沒有工作,靠微商掙點錢,我需要錢,所以才騙了李某。董某是我的朋友,他需要錢找我借錢,我就轉(zhuǎn)給他了,董某不知道我給李某弄免費手機的事情。
周某是我的男朋友,我和他說我叫“武嘉”,在移動公司上班。我沒說實話,和周某交往時我已經(jīng)不在移動公司。我倒賣手機生意和周某借錢。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zhuǎn)賬大概借了20多萬元。我虛構(gòu)了自己的姓名和工作,虛構(gòu)身份是為了跟他借錢的時候讓他相信我。和他搞對象交友就是為了借錢。
(2)審判階段供述:我買了兩部新手機給李某,一部蘋果,一部華為mate20,花了11000多元。我認可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詐騙周某30余萬元,認可周某通過工行轉(zhuǎn)我的15000我通過微信也給周某轉(zhuǎn)過一個1萬、一個2萬。董某用我的身份證上網(wǎng)被扣了,2019年12月13日凌晨我去中倉派出所拿身份證,第二天被朝陽的派出所帶走。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及庭外質(zhì)證,本院對能夠相互印證的部分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詐騙罪的部分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一起事實,經(jīng)查,在案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供述能夠互相印證,證明被告人于案發(fā)前通過購買全新手機的方式彌補被害人損失,故本院認定該起犯罪金額為被告人所收款項扣除兩部手機的購買價格,即應(yīng)為人民幣29700元,對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相關(guān)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二起事實,本院在認定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金額時已將其轉(zhuǎn)給周某的錢款予以扣除,關(guān)于其稱通過微信給被害人周某轉(zhuǎn)過兩筆共三萬元的辯解,缺乏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納。
鑒于被告人姚某某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其他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在案之手機依法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姚某某退賠被害人李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二萬九千七百元,退賠被害人周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三十萬三千六百一十二元。
三、扣押在案之手機一部,變價充抵退賠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魏 穎
審判員 丁 旭
審判員 徐清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楊 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