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5刑初1004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一部刑訴[2020]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彭依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劉某在北京市大興區(qū)某村某室,通過偽造虛假訂單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294750元。被告人劉某于2019年9月4日被傳喚到案。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劉某持有的VIVO牌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交易記錄、證人李某、劉某、王某1等證人證言、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劉某辯護人的意見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被告人有以下從輕情節(jié):被告人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被告人主觀惡性小,系初犯。綜上請法庭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劉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采納。據(jù)此,對被告人劉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九萬四千七百五十元,發(fā)還被害人王某。
三、扣押在公安機關的VIVO牌手機一部,變價后折抵罰金,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文強
人民陪審員 李小敏
人民陪審員 趙學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