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5刑初87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三部刑訴〔2019〕18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明理、張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1及辯護人趙立新,被告人王某某2及指定辯護人于江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1于2018年10月中下旬使用假名“程剛”承租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恒大未來城2號樓X單元X室。自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韓某1伙同被告人王某某2在上述地點,謊稱能夠提供境外務工機會、辦理出國手續(xù)的中介服務,先后以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和北京國建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委托協(xié)議合同,騙取被害人祝某46000元、張某128000元、張某210000元、許某10000元、孫某23000元、楊某20000元、李某128000元、周某25000元、魯某22000元、高某、柴某30000元、謝某、李某256000元、石某28000元、蔣某28000元、馬某28000元、南某25000元、劉某128000元、袁某28000元、郭某28000元、曲某20000元,共計人民幣511000元,后二被告人逃匿。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于2019年3月13日在上海市閔行區(qū)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事實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辨認筆錄、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身份證明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
被告人韓某1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韓某1到案后主動交代犯罪經(jīng)過,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2指定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王某某2系初犯、從犯,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韓某1于2018年10月中下旬使用假名“程剛”承租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恒大未來城2號樓X單元X室。自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韓某1伙同被告人王某某2在上述地點,通過網(wǎng)上發(fā)布信息等手段,謊稱能夠提供境外勞務、辦理出國手續(xù)的中介服務,先后冒用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國建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委托協(xié)議合同,騙取被害人祝某人民幣46000元(含林常青18000元)、張某1人民幣28000元、張某2人民幣10000元、許某人民幣10000元、孫某人民幣23000元、楊某人民幣20000元、李某1人民幣28000元、周某人民幣25000元、魯某人民幣22000元、高某、柴某人民幣30000元、謝某、李某2人民幣56000元、石某人民幣28000元、蔣某人民幣28000元、馬某人民幣28000元、南某人民幣25000元、劉某1人民幣28000元、袁某人民幣28000元、郭某人民幣28000元、曲某人民幣20000元,共計人民幣511000元。后二被告人逃匿至上海市。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于2019年3月13日在上海市閔行區(qū)被民警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韓某1在公安機關及當庭供述證明:2018年9月末10月初左右,通過網(wǎng)上發(fā)布信息有人過來咨詢我們來講解簽訂合同,我在公司負責接待以及洽談業(yè)務,給客戶介紹澳大利亞的工作,通過電話和微信聯(lián)系客戶,在微信上跟客戶說辦理簽證需要的東西和時間,介紹在澳大利亞的薪資是2萬元以上到3萬元之間,在微信上談好之后就是簽訂合同的事,給客戶發(fā)公司地址,客戶可以來公司面簽也可以我們將合同寄過去,填好后對方再寄過來。我的微信號上昵稱是王浩,我用王浩的名字開展業(yè)務。為實施詐騙我們租房子、去別的公司看別人公司如何弄的,招聘、勞務輸出、辦銀行卡、買電話卡、買微信。這些錢都用作網(wǎng)站買電腦,我和王某某2的個人所得,錢是對半分的,有現(xiàn)金也有轉賬。王某某2負責公司的運營工作。公司是2018年9月份成立的,當時是我和王某某2一起去租的房子,租金是我和王某某2拿的,我倆一起投入的。在北京詐騙這些錢后除了開銷員工開支剩下這些錢去上海投資。簽訂合同以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和北京國建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的名義簽訂的,手續(xù)是通過網(wǎng)上制作的。我和王某某2大概分了十多萬到二十萬左右。
2、被告人王某某2在公安機關及當庭供述證明:2018年11月份的時候王浩給我打電話叫我過去工作,當時他叫我過去是讓我負責公司的管理工作,我還負責后勤,有時候還接客戶。公司名稱叫中禾聯(lián)誠,王浩跟我說他也是給別人打工的,具體公司老板是誰我也不清楚。9點上班,然后韓某1給其他人在二樓辦公室安排一下工作,我就在一樓坐著,安排工作后就各司其職,除了我之外,其他的人都打電話或者在電腦上使用微信聯(lián)系客戶,有時候跟客戶聯(lián)系好,就去地鐵站附近接他們,在我印象中除了兩個女性工作人員和王浩之外,其他的人都去地鐵站或者樓下接過客戶,將客戶帶回公司后,就把人帶到二層辦公室,韓某1跟客戶介紹,其他人繼續(xù)在一層聯(lián)系其他客戶,客戶在二層辦公室跟韓某1簽合同。我在上班期間韓某1總共跟十多個客戶簽過合同收過錢。公司實際是韓某1在管理,在上海我們被抓的時候才知道他的真名叫韓某1,他一直自稱是王浩。2018年12月左右的時候,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當時有一名之前來過公司的客戶又過來了,他準備過來簽合同,當時韓某1不在公司,韓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guī)е@個客戶去公司把合同簽了,別人跟客戶介紹說我是副經(jīng)理,我將這名客戶帶到二樓,再照著合同跟客戶簡單說說,之前他來的時候王浩已經(jīng)詳細的給他介紹過了,這次他過來就是簽合同的,客戶很痛快的就簽字了,簽好合同后,客戶說之前來的時候交過3000元定金,這次他將剩下的25000元現(xiàn)金尾款交給我,別人將開好的收據(jù)給了客戶,我將合同以及現(xiàn)金放在辦公室,客戶說跟我合影,我也沒有想那么多就讓對方照了,之后這個客戶就走了。沒過多久韓某1回來了,我跟他說了客戶交完錢了我放辦公室了。分錢他說給我百分之三十,給我大概有十幾萬。
3、被害人祝某陳述、辨認筆錄、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收據(jù)、銀行交易明細、收付款憑證、微信聊天記錄、委托協(xié)議合同證實:2018年12月14日7時許,我在浙江省老家通過網(wǎng)絡找出國勞務工作,當時找到了一個公司加了對方自稱“小蔡”的微信(微信號:×××,電話:185XXXXXXXX),我還和一個叫“王浩”(微信號:×××,電話:185XXXXXXXX)通過電話。對方說可以辦理澳洲的工作簽證,需要50個工作日,我問對方一個人出國工作的費用是人民幣2.8萬元,我要和丈夫林常青要一起辦理,問對方兩個人多少錢,對方說兩個人優(yōu)惠一萬元,共計人民幣4.6萬元的費用。2018年12月23日,我在浙江省老家按照對方要求,通過我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卡號:×××)轉賬給對方提供的一個工商銀行賬戶(戶名:祖某,賬號:×××)人民幣6000元。2018年12月26日,我來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恒大未來城X號樓X室,當時有一名自稱“王浩”的男子給我面試,面試完我們就簽訂二份委托協(xié)議合同,甲方: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乙方祝某、林常青。赴澳大利亞國家工作,崗位按摩師,工作時間2年,月工資人民幣32000元。乙方向甲方繳納手續(xù)費用28000元,合同有效期限為3個月。2018年12月26日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出具收到祝某辦理費用28000元、林常青18000元。收款人“王浩”。2018年12月27日,我陪朋友又來到該公司,我給了對方人民幣3000元。2019年1月4日到8日期間,我用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轉一筆人民幣7000元和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卡號:×××)分三筆各1萬元轉到祖某工商銀行賬戶人民幣3.7萬元尾款。共計給了對方人民幣4.6萬元。他們給我們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2張收款收據(jù)。2019年1月15日,我與對方聯(lián)系不上,到恒大未來城X號樓613室,發(fā)現(xiàn)對方不在了,于是我就來派出所報警了。
另證實,在民警提供的12張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確認10號(韓某1)就是我筆錄中提到的王浩,他自稱經(jīng)理,就是他騙了我的錢。
4、被害人張某1陳述、辨認筆錄、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收據(jù)、合影照片、委托協(xié)議合同證實:2018年11月份我在網(wǎng)上找到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網(wǎng)頁上留有該公司微信名:出國勞務專員辦理185XXXXXXXX,我加了這個好友,這個業(yè)務員告訴我他們公司可以辦理去澳大利亞的勞務派遣,做汽車司機工作,費用28000元,讓我準備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護照原件等手續(xù),到公司辦理手續(xù)。2018年12月14日,我到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義和莊新源大街25號院X號樓X室,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辦公地點,接待我的是一名女業(yè)務員,微信號:出國勞務專員辦理185XXXXXXXX的業(yè)務員,合同的事情與經(jīng)理王浩談的,王浩給我看了身份證姓名是王浩,讓我繳納3000元的報名費,并給我出具了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收款收據(jù),讓我重新準備證件的彩色復印件。我們還互相加了微信好友,王浩的微信昵稱:A.專業(yè)辦理出國勞務業(yè)務,微信號:×××交3000元報名費后,我就回家準備材料了。2018年12月17日我又到公司把剩下的人民幣25000元交給了一名公司的副經(jīng)理,他給我出具的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收款收據(jù),他沒有告訴我名字,之前和我談的王浩不在,我們簽訂了委托協(xié)議合同,甲方: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乙方張某1。赴悉尼從事司機工作,工作時間2年,月工資人民幣32000元。乙方向甲方繳納手續(xù)費用28000元,合同有效期限為3個月。簽完合同我和那名副經(jīng)理合影??偣脖或_人民幣28000元。
另證實,在民警提供二組12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人張某1辨認出第一組8號(韓某1)照片的男子就是本案實施詐騙的嫌疑人,該嫌疑人自稱公司的經(jīng)理,并給自己看過一張王浩的居民身份證。在第二組辨認出其中的3號(王某某2)照片上的人,就是本案中和辨認人合影的犯罪嫌疑人,該人當時收取了被害人25000元人民幣。
5、被害人郭某陳述、辨認筆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明細、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收據(jù)證實:2018年10月23日14時,我在湖北省大悟縣的老家。通過手機百度搜索專業(yè)辦理出國勞務業(yè)務。對方的微信號:×××,微信名稱:專業(yè)辦理出國勞務業(yè)務。對方的聯(lián)系電話:185XXXXXXXX、186XXXXXXXX,是王浩使用,我加了微信好友。對方讓我來北京辦理。對方給了我兩個手機號185XXXXXXXX和186XXXXXXXX,聽聲音是同一個人。咨詢時對方說28000元。我說沒有那么多錢,對方說多少先交一部分,剩下欠著掙了錢再給他們。于是2018年12月22日我從老家坐火車來到北京西站,坐地鐵到義和莊地鐵站,我從地鐵站出來在萬科天地門口有一個年輕男子接的我,他們把我?guī)У搅吮本┦悬S村鎮(zhèn)恒大未來城X號樓,進入辦公室發(fā)現(xiàn)有10個男子在工作,其中一個自稱叫“王浩”的男子自稱是業(yè)務經(jīng)理,跟我談辦理出國勞務手續(xù),讓我把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護照復印件交一下。我說沒有,他就讓他的秘書拿我的原件去復印,他讓我交28000元,我說只有15000元,王經(jīng)理就讓我交人民幣15000元,他說財務沒上班讓我交現(xiàn)金,我說得去銀行取錢,他安排司機開車帶我到北京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取錢,具體是哪家銀行我忘記了,回來后給了王經(jīng)理,他給我開了收據(jù),我們簽了合同后我回老家了。之后“王浩”用微信催我交尾款。2019年1月5日19時我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卡號:×××)給祖某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卡號:×××)轉賬人民幣8000元。2019年1月7日17時我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給對方農(nóng)行卡轉賬5000元。之后我使用電話、微信聯(lián)系對方,就聯(lián)系不上了,我就報警了。
另證實,在民警提供的12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確認6號(韓某1)照片上的人,就是其在筆錄中提到自稱“王浩”的人。
6、被害人張某2陳述、辨認筆錄、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委托協(xié)議合同及收據(jù)、銀行交易明細、微信截圖證實:2018年12月初,我在河南延津縣家中,許某通過手機微信告訴我網(wǎng)上有辦理出國務工的公司,我用推薦的微信號就加了一名自稱叫“韓峰”的微信號是×××,電話186XXXXXXXX,期間,我和許某與對方聯(lián)系了出國的事。2018年12月11日,我和許某一起來到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恒大未來城X號樓x單元x室,當時我們見到了那名自稱“韓峰”的人,他將我們引薦給經(jīng)理“王浩”,我和許某面對面加了“王浩”的微信,微信號:×××,與對方商定好每個人出國勞務費為16000元,要讓我們回去準備所需要的護照、結婚證、體檢表、銀行征信等東西。2018年12月14日,我按對方要求在河南省老家使用我支付寶(綁定中國工商銀行卡)轉給對方戶名祖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卡號:×××),內(nèi)人民幣3000元的意向保證金。2018年12月19日,我和許某還有我愛人李玲玲一同又再次來到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恒大未來城2號樓1單元613室,我們將準備好的護照、體檢表等物品交給的“王浩”,當時我使用支付寶內(nèi)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再轉賬給“王浩”提供的銀行賬戶人民幣7000元。由于許某微信限額,于是他將人民幣7000元通過支付寶轉給了我愛人李玲玲,由我愛人李玲玲通過手機轉賬給“王浩”提供的銀行賬戶7000元人民幣?!巴鹾啤苯o我們出具了第一次3000元和第二次7000元的收款憑證,我們簽訂了委托協(xié)議合同,甲方: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乙方:張某2,合同約定赴澳大利亞擔任廚師工作兩年,月收入人民幣32000元。合同有效期為3個月,收款人“王浩”,并出具了中禾聯(lián)誠(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王浩”出具的二張收款收據(jù),并說其余的6000元等我們出了國再說,讓我們回去等消息。當天我們就回河南省鄭州市了。2019年1月中旬,我和許某與對方聯(lián)系不上。所以就來北京,發(fā)現(xiàn)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恒大未來城x號樓x單元x室沒人,覺得可能被騙了,我們就來派出所報警了。
另證實,在民警提供的12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人張某2確認3號(韓某1)筆錄中提到的“王浩”,就是詐騙自己的人。
7、被害人楊某陳述、辨認筆錄、北京國建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收據(jù)、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18年11月9日,我在網(wǎng)上搜索出國工作時,找到了一個電話號碼185XXXXXXXX,對方是名女子,她電話中稱是辦理澳洲打工,后來對方加了我的微信,她的微信號×××-rlrotz9r8in722,昵稱:出國勞務專員辦理185XXXXXXXX,告訴我去澳洲工作工資是每月人民幣3萬元。2018年11月14日13時許,我按照約定的時間來到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恒大未來城x號樓x單元x室面試,對方一名女子接待的我,那名女子將我?guī)У揭幻薪?jīng)理(電話185XXXXXXXX)面前,對方讓我繳納人民幣2萬元的費用。對方開車帶著我到大興區(qū)一家農(nóng)業(yè)銀行,他在車上等著我,帶我取錢的男子35歲左右,我自己到銀行使用我建設銀行卡(卡號:×××)通過提款機取了人民幣1萬元現(xiàn)金,我將人民幣1萬元現(xiàn)金給了對方那名男經(jīng)理,對方給我開具北京國建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收款人民幣2萬元的收據(jù),我們沒有簽訂合同,我就分開了。2018年11月14日17時許,我在乘坐火車回上海的途中,我通過手機支付寶將我建行銀行卡內(nèi)的人民幣1萬元分兩次(4900元、5100元)轉給對方一個叫祖某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卡號:×××)內(nèi)。他們給我出具了北京國建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收到楊某2萬元收據(jù)。因為我們之前約定2019年1月15日左右讓我正式出國工作,但是2019年1月16日開始,我就撥打對方那名男經(jīng)理的電話185XXXXXXXX的電話,對方就關機了,發(fā)現(xiàn)沒有人感覺被騙了,就自己來派出所了。
另證實,在民警提供的12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人楊某確認10號(韓某1)筆錄中提到的騙自己的男經(jīng)理。
8、被害人許某、孫某、李某1、周某、魯某、高某、柴某、謝某、李某2、石某、蔣某、馬某、南某、劉某1、袁某、曲某分別提供陳述、辨認筆錄、合同、收據(jù)、銀行交易明細、微信截圖等證實:各自被騙事實經(jīng)過及被騙錢款數(shù)額的事實。
9、證人祖某證言證實:我是一名高中學生,我在2017年為中考辦理過身份證,身份證一直由我父親保管沒有丟失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我一直在家上學,沒有去過北京。
10、證人劉某2證言、辨認筆錄、租賃合同證實:2018年10月中下旬到2018年12月底,我將恒大未來城2號樓1單元613房間出租過,有兩名男子過來租房,他們房租交到2019年1月,合同是程剛簽訂的。但他們在2018年12月底就離開了。租房人向我展示的程剛身份證,身份證號:×××,電話號碼185XXXXXXXX。
11、認罪認罰申請書證實:二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事實。
12、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林校路派出所工作記錄證實:民警多方搜集線索調(diào)取案發(fā)地及周邊錄像、涉案賬戶取款ATM機錄像、獲取嫌疑人相貌特征,通過技術比對獲取嫌疑人韓某1、韓濤的身份信息。韓某1就是本案自稱王浩的嫌疑人。
13、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9年3月13日14時許,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林校路派出所民警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杜行派出所電話,稱在上海市閔行區(qū)聯(lián)航路紅星美凱龍1969號43棟1109號發(fā)現(xiàn)網(wǎng)上在逃人員王某某2及韓某1的蹤跡,我所民警立即趕往現(xiàn)場,在上海警方的配合下,成功將犯罪嫌疑人韓某1及王某某2抓獲。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的身份情況。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分別予以懲處。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多次對不特定人實施詐騙,依法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均當庭認罪,酌予從輕處罰。且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為共同犯罪,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確定。被告人韓某1辯護人關于韓某1的自愿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余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2辯護人關于王某某2系從犯、如實供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其余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對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分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30年9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30年3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繳納。)
三、追繳被告人韓某1、王某某2違法所得五十一萬一千元,發(fā)還被害人祝雪梅人民幣四萬六千元(含林常青一萬八千元)、張強人民幣二萬八千元、張新順人民幣一萬元、許玲軍人民幣一萬元、孫仁乾人民幣二萬三千元、楊建云人民幣二萬元、李秀菊人民幣二萬八千元、周冬霞人民幣二萬五千元、魯本信人民幣二萬二千元、高洪濤、柴金微人民幣三萬元、謝道雷、李洋人民幣五萬六千元、石勇人民幣二萬八千元、蔣鴻宙人民幣二萬八千元、馬先鵬人民幣二萬八千元、南東坡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劉福東人民幣二萬八千元、袁永昌人民幣二萬八千元、郭明珍人民幣二萬八千元、曲巖峰人民幣二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杰川
人民陪審員 李小敏
人民陪審員 董殿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范欣欣
書 記 員 吳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