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3刑初757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一部刑訴〔2020〕7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耿輝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8年11月,被告人楊某冒充律師身份與韓某交往,2019年1月7日,韓某替楊某歸還林某欠款人民幣0.6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2019年6月份,楊某假借工作需要用錢為由,先后騙取韓某0.3萬元、2萬元。2019年11月29日、12月1日,楊某用偽造的戶口本作抵押,假借買房需交房產(chǎn)稅為由,先后騙取韓某3萬元、1萬元。案發(fā)前,楊某歸還1.645萬元,其余案發(fā)后全部歸還。
二、2018年,被告人楊某冒充律師身份與范某相識。2019年9月25日、10月21日,楊某假借妻子看病需要用錢為由,先后騙取范某1.5萬元、3萬元。案發(fā)前已歸還0.2萬元。
三、2019年9月,被告人楊某冒充律師身份與郭某1相識。2019年9月26日至11月20日期間,楊某假借妻子看病、解押房產(chǎn)、賣房交手續(xù)費和生活開支等為由,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出具借條,多次騙取郭某120.8萬元。案發(fā)前,已歸還0.2萬元,案發(fā)后歸還0.15萬元。
四、2019年9月,被告人楊某冒充律師身份與郭某2相識。2019年11月7日,楊某假借妻子看病需要錢周轉為由,騙取郭某21萬元。案發(fā)后已全部歸還。
五、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楊某假借父母合葬需要用錢為由,騙取吳某1萬元。
2020年5月22日,楊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事實有受案登記表、借條、調取證據(jù)通知書、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人林某的證言、被害人韓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辯解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事實有微信聊天記錄、被害人范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三起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身份證照片、轉賬截圖、微信截圖、律師函、傳票、增值稅發(fā)票、招商銀行交易明細、被害人郭某1的陳述、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四起事實有受案登記表、微信截圖、被害人郭某2的陳述、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辯解、電話錄音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五起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辯解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另,公訴人在開庭時出示了本案的綜合證據(jù),包括到案經(jīng)過、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涉案物品照片、調取證據(jù)通知書、銀行流水、工作記錄、電話查詢記錄、證人張某的證言、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層工作總隊鑒定、居民身份證檢驗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已經(jīng)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有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楊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對被告人楊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楊某退賠被害人范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四萬三千元,退賠被害人郭某1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二十萬四千五百元,退賠被害人吳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一萬元;
三、在案扣押的偽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yè)資格證(大、小各一冊)、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薄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趙仁洋
人民陪審員 曹鵬云
人民陪審員 王桂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貞
書 記 員 張靜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