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1刑初513號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一部刑訴〔2020〕5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媛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間,被告人張某利用虛構的個人信息與被害人賈某進行交往,并以“身份證及銀行卡丟失、結算工地伙食費”等名義多次騙取對方錢款。經(jīng)統(tǒng)計,在北京市東城區(qū)小黃莊一區(qū)7號樓3單元502號等地,賈某通過微信轉賬或現(xiàn)金方式,共計給予張某人民幣13萬余元。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張某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fā)后,其家屬代為全額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已獲取諒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其定罪處罰,考慮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到案經(jīng)過,被害人賈某的陳述,辨認筆錄,交通銀行個人客戶交易清單,微信內(nèi)容及轉賬截圖,北京信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扣押清單,收條,諒解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張某對于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亦表示認可,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某犯有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其家屬全額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獲取諒解,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繳納。)
二、未隨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宋曉鵬
人民陪審員 劉 深
人民陪審員 林 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道平
書 記 員 袁 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