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9刑初14號
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延檢第一部刑訴[20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齊某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正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齊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孫奕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齊某于2018年通過微信群發(fā)送“可為他人辦理增駕業(yè)務”的消息,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間,齊某以“繳納定金”、“交報名費”、“過科收費”等為由,并給陳某1等部分被害人郵寄假駕駛證,騙取被害人陳某15000元、王某11000元、任某1000元、靳某1000元、李某11000元、康某11000元、李某25000元、劉某11000元、陳某25500元、趙某1000元、劉某21000元、陳某某1000元、關某5000元、康某218000元、王某212600元,鄭某4000元、廉某5000元,胡某2000元,劉某35000元,郝某14000元,方某1000元、徐某13000元,共計人民幣104100元。后陳某1等人發(fā)現(xiàn)收到的駕駛證為假證,在被要求繼續(xù)轉錢未果后,陳某1等人被齊某微信拉黑。
2019年4月8日,陳某1發(fā)現(xiàn)被騙后報警。2019年5月9日,齊某被民警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相關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齊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齊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予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齊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齊某的指定辯護人孫奕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之情節(jié);另外,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齊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齊某通過微信群發(fā)送“可為他人辦理增駕業(yè)務”的消息后,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間,其以“繳納定金”、“交報名費”、“過科收費”等為由,并通過給陳某1等部分被害人郵寄假駕駛證的方法,騙取被害人陳某15000元、王某11000元、任某1000元、靳某1000元、李某11000元、康某11000元、李某25000元、劉某11000元、陳某25500元、趙某1000元、劉某21000元、陳某31000元、關某5000元、康某218000元、王某212600元,鄭某4000元、廉某5000元,胡某2000元,劉某35000元,郝某14000元,方某1000元、徐某13000元,共計人民幣104100元。陳某1等被害人發(fā)現(xiàn)收到的駕駛證為假證后,被告人齊某仍要求陳某1等被害人繼續(xù)轉錢,陳某1等被害人未同意,后被告人齊某將陳某1等被害人從微信上拉黑。
2019年4月8日,陳某1發(fā)現(xiàn)被騙后報警。2019年5月9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齊某抓獲。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齊某手機一部(隨案移送)。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齊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手機一部,駕駛證,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照片,被害人陳某1、康某1、任某、李某1、王某1、靳某、李某2、劉某1、陳某2、趙某、劉某2、陳某3、關某、康某2、王某2、鄭某、廉某、胡某、劉某3、郝某、方某、徐某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書,車管所查詢信息單,電話記錄,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齊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詐騙他人人民幣共計104100元,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齊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齊某通過發(fā)微信對不特定多人實施詐騙,酌予從重處罰。被告人齊某具有初犯、認罪認罰之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齊某的指定辯護人孫奕關于被告人齊某具有初犯、認罪認罰之情節(jié),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已采納;但其關于被告人齊某具有坦白及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齊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七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罰金限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齊某退賠人民幣十萬四千一百元,發(fā)還被害人(詳見清單)。
三、在案扣押手機一部,附卷留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郭延景
人民陪審員 譚 冰
人民陪審員 解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鄭林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