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1909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20〕4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管祥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李鑫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1月至6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區(qū)×××酒店等地,通過編造虛假身份信息、謊稱自己懷孕等虛假事由,詐騙被害人劉某1(男,31歲)、陳某(男,33歲)、劉某2將(男,26歲)等人共計人民幣547753.8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未提出異議。
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其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xiàn)。其從小缺少家庭關愛及管教,且父母年歲較大需要照顧。目前其已取得劉某1口頭諒解,陳某等人書面諒解,故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編造虛假身份信息取得被害人劉某1及其“微信好友”被害人陳某、劉某2將的信任。2020年1月至6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區(qū)×××酒店等地謊稱懷孕、生女等事由,騙取被害人劉某1人民幣286051.28元;并冒用被害人劉某1的微信,以母親出意外等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人民幣15000元、被害人劉某2將人民幣80000元。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381051.28元。贓款均未退賠。
被告人李某某于同年6月2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害人陳某對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諒解。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調(diào)取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劉某1、陳某、劉某2將的陳述,證人李某1、羅某、李某2的證言,辨認筆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結婚證書復印件,到案經(jīng)過及身份信息等證據(jù)。辯護人出示了被害人陳某出具的諒解書。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人李某某及辯護人對上述證據(jù)均未提出異議。公訴人對辯護人出示的材料未提出異議。上述證據(jù)的來源及形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的犯罪數(shù)額及“數(shù)額特別巨大”有誤,本院予以糾正。鑒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及在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本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建議對其減輕處罰的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其余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被害人劉某1人民幣二十八萬六千零五十一元二角八分,退賠被害人陳某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退賠被害人劉某2將人民幣八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呂海菲
人民陪審員 于景艷
人民陪審員 趙成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呂瑤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