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1625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張海伙同楊某、陳某(均另案處理),在本市朝陽區(qū)三道街某號等地,騙取被害人黃某1(男,71歲)人民幣19999元,騙取被害人黃某2(男,83歲)人民幣某000元。涉案錢款未起獲。
被告人張海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檢察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張海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海定罪處罰。
被告人張海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海認罪態(tài)度好,且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希望法庭對他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锿瑮钅?、陳某(均另案處理)于2019年6月至7月,在本市朝陽區(qū)三道街某號等地,騙取被害人黃某1(男,時年71歲)人民幣19999元,騙取被害人黃某2(男,時年83歲)人民幣某000元。涉案錢款已由同案犯退賠。
被告人張海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海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實質性異議,并有被告人張海的供述,被害人黃某1、黃某2的陳述,證人楊某、陳某等人的證言,受案登記表,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記錄,辨認筆錄,到案經過,戶籍資料,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锿艘苑欠ㄕ加袨槟康?,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海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海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涉案錢款已退賠,其亦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故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于 洋
人民陪審員 陳鳳廷
人民陪審員 韓鳳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馮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