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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刑初2號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7-02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2刑初2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檢刑訴〔2019〕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鄧新軍、代理檢察員王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成、劉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詐騙罪

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間,被告人馬某某以高息投資理財為由,先后騙取史某1、胡某等6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487萬元,并將上述款項用于歸還個人債務(wù)、個人消費等。

二、偽造公司印章罪

2017年1月間,被告人馬某某指使他人偽造××銀行北京××支行印章,并在蔡某1與邱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書上加蓋該印章。

被告人馬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投案。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銀行交易憑證、借款合同、檢驗報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還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應(yīng)當以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未提出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對指控馬某某犯罪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但認為:1.馬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用理財?shù)腻X款共計1000余萬元償還給了蔡某1及偽造公章的事實,應(yīng)當認定為自首。2.馬某某獲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3.馬某某檢舉林某涉嫌詐騙并查證屬實,應(yīng)認定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4.馬某某當庭認罪認罰。5.馬某某有積極退賠的意愿并當庭自愿將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中其獲得的18萬余元退賠給被害人,建議對馬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針對辯護意見,辯護人當庭出示了被害人史某2、史某1的諒解書,以證明兩被害人對馬某某表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詐騙事實

被告人馬某某以高息投資理財為由,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間,先后騙取被害人史某1、胡某等6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487萬元,并將上述款項用于歸還個人債務(wù)、個人消費等。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被害人的陳述及相關(guān)書證

1.被害人隗某的陳述:2016年我通過高某認識了××銀行的理財經(jīng)理馬某某,當時我開通了一張××銀行卡,卡號馬某某知道,U盾馬某某拿著。2016年、2017年,我通過馬某某做理財,沒賠,就比較信任馬某某了。2017年12月13日,馬某某操作我的銀行卡轉(zhuǎn)出我的108萬元,她說購買理財產(chǎn)品,保本金沒問題。2018年11月我打電話讓她把錢贖回來,她說沒問題,后來就聯(lián)系不上她了。我沒問馬某某買的哪個理財產(chǎn)品,也不知道是不是××銀行發(fā)行的,馬某某沒說。我認為馬某某做的應(yīng)該是××銀行的理財項目。

2.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銀行賬戶材料及審計報告等證明:隗某賬戶于2017年12月13日轉(zhuǎn)賬108萬元至孔某賬戶,后轉(zhuǎn)至高某賬戶、楊某1賬戶,該筆資金未用于投資理財。

3.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2015年5月份,我通過朋友高某介紹認識了房山××銀行的工作人員馬某某。當天我和馬某某、高某在馬某某辦公室聊了××銀行理財情況。馬某某說××銀行的理財和存款利息高也安全,年息最低是8%,利息高點到10%左右。馬某某說不用我管,把錢打到我銀行卡上她操作就行。2015年5月我分兩次,每次存入20萬元,2015年7月存入135萬元,2017年3月又存入10萬元,共185萬元。2018年12月14日高某打電話說馬某某出事了,存的錢沒了,我就報警了。馬某某說幫我購買的是銀行的理財產(chǎn)品。

4.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銀行賬戶材料及審計報告等證明:張某1賬戶于2017年11月22日轉(zhuǎn)賬10萬元至王某1賬戶,后用于消費、取現(xiàn)、拉卡拉還款,該筆資金未用于投資理財。

5.被害人史某1的陳述:我做生意和××銀行打交道比較多,認識了××銀行××支行的經(jīng)理馬某某。2018年9月份,馬某某打電話說有理財產(chǎn)品,周期80天,利率2%。當天我用卡里的145萬元購買了這個理財產(chǎn)品,馬某某用我的U盾操作的。她說不是××銀行的產(chǎn)品,也沒和我說清楚,出于對她的信任,我也沒追問。過了十天左右,她說我的基金放著也是賠錢,不如給她操作,能掙錢。馬某某用我的U盾將基金贖回400余萬元。我不知道馬某某用這些錢做什么。

6.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銀行賬戶材料及審計報告等證明:史某1賬戶中的624萬元分別于2018年9月10日、13日通過劉某2、孔某、王某1、蔡某1賬戶轉(zhuǎn)至閆某1、蔡某2等人賬戶,上述資金未用于投資理財。

7.被害人史某2的陳述、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等證明:2018年間,馬某某以為其做理財為由將其在××銀行里的錢款轉(zhuǎn)走。經(jīng)審計,史某2賬戶中的205萬元分別于2018年9月、10月、11月先后轉(zhuǎn)至程某、孔某、劉某2、王某1、蔡某1、蔡某2、閆某1等人賬戶,上述資金未用于投資理財。

8.被害人高某的陳述、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及審計報告等證明:2017年至2018年間,馬某某稱為其理財,利息比銀行高,其將U盾交給馬某某幫其理財。馬某某沒有說清楚理財產(chǎn)品,并表示本金肯定有保障。經(jīng)審計,高某賬戶中的340萬元于2017年11月、2018年1月、10月、11月,先后轉(zhuǎn)至孔某、王某1、谷某、魏某、吳某、蔡某1、閆某2等人賬戶,部分錢款顯示用于在石家莊××市××超市、北京××汽車銷售公司消費,上述資金未用于投資理財。

9.被害人胡某的陳述、銀行材料及審計報告等證明:2014年底至2015年初,馬某某開始做××銀行之外的項目。從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其給了馬某某400余萬元。經(jīng)審計,胡某賬戶中的200萬元于2018年1月、6月至10月,先后轉(zhuǎn)至孔某、王某1、谷某、魏某、蔡某1、蔡某2、閆某2等人賬戶,上述資金未用于投資理財。

10.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分別證明被害人報案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歐陽某1的證言證明其向馬某某介紹投資平臺及馬某某投資虧損的情況。

2.證人吳某(歐陽某1之母)的證言證明:其不認識馬某某,其名下的一張××銀行卡及U盾一直由歐陽某1使用。

3.證人歐陽某2(歐陽某1之父)的證言證明:其不認識馬某某,其名下的一張××銀行卡自2017年左右開始由歐陽某1使用。

4.證人程某的證言證明:其不認識馬某某,其名下的一張××銀行卡由王某3使用。

5.證人孔某(馬某某之舅媽)的證言證明馬某某幫其理財?shù)那闆r及2015年上半年,其在××銀行辦過一張卡,給馬某某了。

6.證人鄭某的證言證明:馬某某是其外甥女。2004年左右,其在馬某某工作的××銀行換卡后就給了馬某某。

7.證人王某1(馬某某之表弟)的證言證明:2014年左右和2017年八九月份,其到馬某某工作的××銀行辦理新的銀行卡和U盾,并交給了馬某某。

8.證人賈某(××銀行××支行個人金融部經(jīng)理)、劉某1(××銀行××支行個人金融部產(chǎn)品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馬某某的工作經(jīng)歷。馬某某主要負責(zé)業(yè)務(wù)推進工作,按工作崗位要求,不需要接觸客戶。馬某某沒有提過她替客戶投資的事。

9.證人王某2(××貴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務(wù)部負責(zé)人)的證言證明:其公司從2017年3月1日開始停業(yè)整頓。王某1和孔某是公司下屬會員單位發(fā)展的客戶,孔某、王某1均有盈利。歐陽某1是下屬會員單位的員工。

(三)鑒定意見、銀行材料及審計報告

1.被告人馬某某、被害人及相關(guān)人員銀行材料,北京德慧會計師事務(wù)所有限責(zé)任公司出具的《與“馬某某詐騙案”有關(guān)的銀行賬戶資金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證明:通道賬戶是馬某某曾持有的銀行卡或U盾,包括王某1、孔某、鄭某、歐陽某2、吳某、劉某2、程某、陳某共8個自然人在××銀行開立的166個銀行賬戶,其中38個活期賬戶和128個定期銀行賬戶。馬某某持有銀行U盾和銀行卡的為王某1、孔某、鄭某、歐陽某2、吳某、陳某的賬戶,馬某某持有銀行U盾但未持有銀行卡的為劉某2、程某的賬戶。資金提供方的賬戶包括史某1、史某2、隗某、高某、張某1、胡某等在××銀行開立的175個銀行賬戶,其中37個活期銀行賬戶和138個定期銀行賬戶。

資金去向:理財收支差額1.07億余元(與××貴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交易平臺資金往來3522余萬元,進行銀行理財、證券、基金等業(yè)務(wù)資金往來280余萬元,“摩登外匯”資金往來5872余萬元,其他外匯交易1090余萬元),消費及其他支出885余萬元,匯出境外218余萬元等支出。

馬某某未將資金直接用于投資理財,而是將資金支付至其他自然人或用于消費等非投資理財業(yè)務(wù)1487萬元,其中史某1624萬元、史某2205萬元、隗某108萬元、高某340萬元、張某110萬元、胡某200萬元。

2.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經(jīng)對馬某某扣押的兩部華為手機進行檢驗鑒定,檢出通話記錄、短信息、微信等內(nèi)容。

(四)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供述未將被害人的全部錢款用于理財,其個人使用了部分被害人的投資款;其還供述未向本案被害人告知投資虧損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對言詞證據(jù)中能相互印證的部分予以確認,對相關(guān)書證予以確認。

二、偽造公司印章事實

2017年1月間,被告人馬某某指使他人偽造××銀行北京××支行印章,并在蔡某1與邱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書上加蓋該印章。

被告人馬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投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邱某的證言:2016年底我碰見了閆某3的妻子蔡某1,她說房山××銀行的存款利息高。后蔡某1、閆某3和我一起去了良鄉(xiāng)××酒店底下的××銀行。一個女的把我們帶到了銀行里的一個辦公室,蔡某1說她是馬經(jīng)理,后來知道她叫馬某某。我提出銀行必須給我出具正式的存單。馬某某解釋這種高利息的存款銀行出具不了正式的存單,可以出借款文書,文書會有相應(yīng)的簽字和蓋章。過了一段時間,我和蔡某1、閆某3去了××銀行。我們在借款文書上簽完字后馬某某說去申請蓋章。過了大概半個小時,馬某某拿了一個盒子,里面有公章,她用公章在我們簽的文件上蓋了章。回家后我仔細地閱讀了借款文書,感覺對我的權(quán)利保障不全面,就沒有打錢。過了幾天,他們說文書可以修改,我看了修改后的借款文書,覺得可以,在上面簽了名字,同時蔡某1和馬某某也簽了字,加蓋了××銀行的公章。這個公章是馬某某拿來的。后來我找律師看了看合同文書,律師說銀行方面分支機構(gòu)擔保是無效的,所以我就把這份借款文書當廢紙一樣扔了。

2.證人張某2(××銀行××支行總經(jīng)理助理)的證言:我行的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管理。公章使用首先由用印人填寫申請單,由部門領(lǐng)導(dǎo)審核簽字,再由主管領(lǐng)導(dǎo)審核簽字。兩層領(lǐng)導(dǎo)審核同意后,再由用印申請人將用印審批單及用印材料交綜合管理部,由管理人進行蓋章操作。馬某某無法直接接觸使用公章,使用公章必須由印章管理人蓋章,申請人無法接觸公章。我行公章沒有丟失、被盜情況,也沒有更換過。

3.借款合同書記載:甲方邱某、乙方蔡某1、丙方代理人馬某某,丙方(公章)××銀行××支行,約定,甲方分批轉(zhuǎn)入乙方指定的賬戶共計3億元,借款期1年。

4.××銀行用印審批單證明:2015年至2018間,馬某某經(jīng)內(nèi)部審批程序共用印××銀行北京××支行行章11次、××銀行××支行行章1次,無用印借款合同申請。

5.××銀行××支行營業(yè)執(zhí)照及公章印模,馬某某所持假章的照片及印模,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鑒定原因說明證明:根據(jù)《公安部鑒定規(guī)則》《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在單位印章正常使用且未發(fā)生丟失問題的情況下,辦案單位扣押的實物印章無需鑒定即可辨別真?zhèn)?。故?018年起,不再受理辦案單位就所扣押的實物印章進行真?zhèn)舞b別的鑒定業(yè)務(wù)。

6.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其偽造××銀行公章并使用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對言詞證據(jù)中能相互印證的部分予以確認,對相關(guān)書證予以確認。

本案其他證據(jù):

1.證人夏某(馬某某前夫)的證言:2018年11月10日左右,馬某某說她給客戶做期貨投資失敗了,虧了很多錢。我們把××半島和馬某某名下的××星園的房子和寶馬車賣了用于還款。2018年11月底我和馬某某離婚,房子是我們倆離婚之后賣的。

2.接報案記錄、到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等證明:2018年12月13日,馬某某到派出所投案及馬某某被采取強制措施。

3.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證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扣押馬某某持有的賬本2本、公章1枚(××銀行北京××支行);銀行卡16張、華為手機2部(白色一部,黑色一部)、U盾18個;借款合同書1份。

4.凍結(jié)材料證明:對馬某某在××銀行北京××支行××××8888賬戶,對王某1在××銀行北京××支行××××2123賬戶,對王某1在××銀行北京××支行××××3796賬戶,對孔某在××銀行××支行××××8185賬戶予以凍結(jié)。

5.收款單,房地產(chǎn)權(quán)登記信息,婚姻信息等證明:夏某于2018年1月購買寶馬車一輛。

夏某、馬某某于2013年8月購買房山區(qū)××家園×號樓×單元×號二手房,2018年11月從共同共有變更為夏某單獨所有,12月6日轉(zhuǎn)讓給他人。

馬某某于2017年3月購買房山區(qū)××街道×號院×號×層×二手房,單獨所有,2018年11月23日轉(zhuǎn)讓給他人。

夏某、馬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yǎng),雙方無銀行存款,××家園×號樓×單元×歸男方,××星園×號樓×歸女方,寶馬車歸男方。

6.常住人口信息查詢、任職信息等證明馬某某的戶籍登記情況及馬某某在××銀行工作的經(jīng)歷、任職情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在本院審理期間,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史某2、史某1的刑事諒解書,二人表示原諒馬某某的行為,希望依法對馬某某予以從輕處罰。

經(jīng)本院向被害人史某2核實,其表示諒解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在本院審理期間,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6民初38號民事判決,判決: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區(qū)××路×號×單元×層×號房屋歸馬某所有;馬某向馬某某支付房屋折價款186217元,向張某3支付房屋折價款186217元,向王某4支付房屋折價款82766元,向楊某2、楊某3、楊某4、楊某5、楊某6支付房屋折價款各20690元。

被告人馬某某當庭表示愿意將其所得份額賠償給各被害人。庭后,馬某某的母親馬某表示愿意將上述房產(chǎn)中其所有的份額賠償給出具諒解書的被害人,并向法庭提供其向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繳納60萬元的匯款憑證。

經(jīng)法庭核實,被害人史某1、胡某、隗某、高某均對馬某某表示了諒解。

本院依法查封了北京市房山區(qū)××路×號樓×-×-×的房屋。

上述事實,有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刑事諒解書、承諾書、談話筆錄、匯款單、查封手續(xù)予以證實,經(jīng)庭外征詢控辯雙方的意見,對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關(guān)于馬某某所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被告人馬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

根據(jù)到案經(jīng)過及馬某某的供述,馬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在被害人報案前主動交代了其在為被害人理財?shù)倪^程中,隱瞞了虧損及將被害人部分錢款未用于理財,而是支付給他人或其個人使用的事實;馬某某還如實供述了其偽造××銀行公章并使用的事實,應(yīng)認定馬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

2.被告人馬某某不具有立功的情節(jié)。

雖然馬某某向公安機關(guān)供述了其向他人投資的事實及認為被騙,但馬某某供述錢款去向系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一部分,該情節(jié)不屬于揭發(fā)他人犯罪,故不能認定馬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

3.馬某某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的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在本院審理期間,馬某某獲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并自愿將其所得的房屋折價款用于賠償被害人,依法可從輕處罰;馬某某的母親自愿將其所有的房產(chǎn)份額用于賠償對馬某某諒解的被害人,對馬某某可酌予從輕處罰;雖然公訴機關(guān)未對馬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馬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歸案后至本院審理期間,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馬某某給被害人造成了特別巨大的財產(chǎn)損失,對其不能減輕處罰。

綜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馬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并認罪,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認為馬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及請求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為被害人理財?shù)倪^程中,隱瞞理財收益虧損的真實情況,并將被害人部分理財錢款用于其個人使用,造成了被害人錢款損失,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其還偽造××銀行北京××支行印章,其行為又構(gòu)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馬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歸案后能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的部分損失,其家屬自愿代為賠償部分損失,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馬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32年12月1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馬某某退賠人民幣一千四百八十七萬元發(fā)還各被害人。

三、隨案移送的物品及查封、凍結(jié)在案的財產(chǎn)依法處理(清單附后,扣押物品存放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 浩

審 判 員  周 耀

人民陪審員  丁欣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范靜怡

書 記 員  邢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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