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罪
案??號 (2020)黔0502刑初761號
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七星檢刑訴(2020)6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鳳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指定辯護人蘭繼超、馬應權(quán)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7月份以來,被告人王某某在“閑聊”APP軟件上建立聊天群,并將喜好賭博的人員拉入群內(nèi),然后在“麻友圈2”賭博APP軟件上購買房卡開房間供群內(nèi)人員賭博,并以收取參賭人員開房費的方式抽頭漁利人民幣61088元。
為了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如下證據(jù):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強制措施文書;2、證明;3、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4、戶籍證明;5、王某某病歷;6、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清單;7、到案經(jīng)過;8、證人黎某、劉某、龔某、胡某、孫某、吳某1、徐某、藏詩映、姜某、付某、胥某、楊某、張某、董某、王某、阮某、葉某、吳某2、羅某、靳某等人的證言;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據(jù)此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提請本院依法對王某某定罪量刑,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意見,并且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王某某的指定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系初犯;被告人王某某自身有嚴重疾?。挥幸晃闯赡甑男『o人照看,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7月份至11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微信、“閑聊”APP軟件上建立聊天群,并將喜好賭博的人員拉入群內(nèi),然后在“麻友圈2”賭博APP軟件上購買房卡開房間供群內(nèi)人員賭博,2019年7月份以來先后拉攏賭客209余名進入其微信、閑聊上組織群成員進行網(wǎng)上賭博,并以收取參賭人員開房費的方式抽頭漁利人民幣61088元。
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強制措施文書;2、證明;3、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4、戶籍證明;5、王某某病歷;6、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清單;7、到案經(jīng)過;8、證人黎某、劉某、龔某、胡某、孫某、吳某1、徐某、藏詩映、姜某、付某、胥某、楊某、張某、董某、王某、阮某、葉某、吳某2、羅某、靳某等人的證言;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取證合法,證據(jù)來源客觀、真實,并互為關聯(lián),已形成證據(jù)鎖鏈,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網(wǎng)絡上提供場所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并從中抽頭漁利61088元,屬于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且在起訴階段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所提的上述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王某某無犯罪前科,一貫表現(xiàn)良好,在庭前主動繳納罰金和違法所得,有真誠的悔罪表現(xiàn),所在社區(qū)愿意對其幫扶和幫教,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和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的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61088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鄧書軍
人民陪審員 李興菊
人民陪審員 成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