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豫1502刑初6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詐騙罪
裁判日期:2019-12-02
審理經(jīng)過
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信浉檢公訴刑訴(2019)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鄧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萬偉、査君艦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和鄧某幫助趙某(另案處理)等人制作“有趣兒童城”網(wǎng)站,趙某等人則使用多個微信賬號添加來自全國各地的陌生人,并向其介紹“有趣兒童城”的“促銷享收益”模塊的有獎競猜購物游戲,以掌握內(nèi)幕消息為幌子,以高額回報、高成功率為誘餌,發(fā)布虛假信息,吸引陌生人注冊、充值,以達到吸收注冊會員充值騙取他人錢財?shù)哪康?。截止到案發(fā),趙某團伙共騙取劉某某、劉某某2、王某某、周某某、吳某某、楊某等28名被害人的資金累計人民幣288534.7元。被告人李某某和鄧某在明知該團伙的詐騙行為情況下仍幫助其制作“有趣兒童城”網(wǎng)站,并為該網(wǎng)站提供技術維護,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得人民幣7500元,被告人鄧某分得人民幣12500元。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辨認、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證人趙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鄧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鄧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某、鄧某系共同故意犯罪,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認罪。其辯護人辯護稱,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前科;李某某在本案中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李某某當庭認罪,真誠悔罪,愿意主動繳納罰金。綜上,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鄧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認罪。其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鄧某不存在替趙東維護“有趣商城”網(wǎng)站的事實;鄧某系從犯,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鄧某已主動將贓款全額退還,無犯罪前科。綜上,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和鄧某幫助趙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制作“有趣兒童城”網(wǎng)站,趙某等人使用多個微信賬號添加來自全國各地的陌生人,向其介紹“有趣兒童城”的“促銷享收益”模塊的有獎競猜購物游戲,以掌握內(nèi)幕消息為幌子,以高額回報、高成功率為誘餌,發(fā)布虛假信息,吸引陌生人注冊、充值,以達到吸收注冊會員充值騙取他人錢財?shù)哪康?。截至案發(fā),趙某團伙共騙取劉某某、劉某某2、王某某、周某某、吳某某、楊某等28名被害人的資金累計人民幣288534.7元。被告人李某某和鄧某在明知該團伙的詐騙行為的情況下仍幫助其制作“有趣兒童城”網(wǎng)站,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得人民幣7500元,被告人鄧某分得人民幣12500元(已退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鄧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辨認、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證人趙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鄧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鄧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鄧某均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鄧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自2019年1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鄧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自2019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金榜
人民陪審員王保琴
人民陪審員王穎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筱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