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磐安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浙0727刑初18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19-10-25
審理經(jīng)過
磐安縣人民檢察院以磐檢公訴刑訴[2019]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磐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及其辯護人駱瀾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梁某與徐某、李某(均已判決)等人在共同經(jīng)營涿鹿同優(yōu)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期間,被告人梁某伙同徐某、李某等人明知對方客戶利用信息網(wǎng)絡以投資理財?shù)拿x實施犯罪活動,仍多次幫助上述客戶在搜狗、神馬等網(wǎng)絡平臺進行廣告推廣,被告人梁某從中非法獲利共計100余萬元。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梁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F(xiàn)被告人梁某已退出非法所得10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自首情節(jié)證明、調取證據(jù)通知書、接受證據(jù)清單、銀行賬單、扣押決定書,證人王某等人的證言,同案犯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張某、羅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廣告推廣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梁某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據(jù)上所提其他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梁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已扣押的違法所得由扣押單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福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杜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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