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廣昌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贛1030刑初1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1-15
審理經過
廣昌縣人民檢察院以廣檢一部刑訴〔2019〕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審理了本案。廣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友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7月初,黎某(已判決)在網上找到被告人張某某(網名“裹仁”),讓張某某提供一款在“滾筒子”賭博微信群中用于計分、理數的“機器人”軟件,并談好張某某使用“機器人”軟件在其開設的賭博微信群負責計分、理數和結算,按照l500元一天,加班費200元一小時支付工資。張某某隨即與專門做軟件開發(fā)的網友“牛魔”(另案處理)聯系,并支付4000元定金讓“牛魔”開發(fā)軟件,“牛魔”根據“滾筒子”賭博規(guī)則修改了一款其已經開發(fā)的軟件,并于2017年7月15日至l9日,在黎某等人開設的微信群內用了4天,張某某獲得工資6000元。因“機器人”軟件容易出錯,張某某再次支付“牛魔”三四千元開發(fā)費,并積極協調“牛魔”修改調試軟件,使軟件運行效果取得較大改善。
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間,張某某使用“機器人”軟件在黎某等人開設的“滾筒子”賭博微信群內專門負責統計參賭人數及搶包結算工作,獲得工資80700元。其中,張某某支付給“牛魔”的軟件開發(fā)及使用費用40000余元,其個人獲利40000元。
被告人張某某在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至六萬元的刑罰。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黎某、劉某、魏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劉1、胥某等人證言,電子數據,電子工作檢查記錄,刑事判決書,微信轉賬收款記錄,銀行卡交易記錄,扣押、發(fā)還清單,抓獲經過,情況說明等書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并從中獲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廣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公訴機關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卻未積極退贓,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邱建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卓文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