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9)吉0183刑初52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2-29
審理經(jīng)過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以德檢二部刑訴(2019)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1、郗某2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孫勇超、董海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1、郗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德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9月,劉曉龍、孫孝林(系惡勢力犯罪集團,已提起公訴)在長春市紅旗街成立“齊贏投資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高利貸業(yè)務。2016年9月25日,被害人朱明帥在劉曉龍?zhí)幗杩钊嗣駧?萬元,雙方約定2016年10月5日還款,本息共計人民幣2.6萬元。
因朱明帥到期后未按約定還款,2016年10月7日,劉曉龍、孫孝林糾集刁長明等七八個人駕車來到德惠市,在德惠市西八道街與龍鳳路交匯處找到正在駕車行駛中的朱明帥,劉曉龍、孫孝林駕車分別從左右兩側(cè)將朱明帥駕駛的車輛別停,刁長明駕車從后方撞上朱明帥的車輛尾部,孫孝林、劉曉龍等人將朱明帥從車中拽出進行毆打,期間有人用棒球棒將朱明帥駕駛車輛風擋玻璃砸碎。后又將朱明帥強行帶回長春市,逼迫朱明帥簽寫欠條。孫孝林、劉曉龍等人在得知朱明帥女朋友付爽報警后,才將朱明帥放走。
2016年10月7日,在付爽報警后,被告人賈某1帶領(lǐng)本所民警李增新趕到現(xiàn)場,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察,并詢問了證人、被害人,了解相關(guān)案情,并于案發(fā)后調(diào)取了案發(fā)當時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依照辦案程序規(guī)定,應依法對涉案車輛的毀損情況進行價格鑒定。
本院查明
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賈某1向德惠市價格認證中心提供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對涉案車輛毀損部件進行價格認定。在此期間,被告人郗某2找到被告人賈某1說情,希望在查處劉曉龍、孫孝林等人過程中予以照顧。在得到被告人賈某1承諾后,被告人郗某2又提議,將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中的“需要更換及維修的部件”清單進行調(diào)換,將評估作價項目減少以降低車輛損失認定價格。被告人賈某1表示同意,后二人攜帶被告人郗某2重新制作的“需要更換及維修的部件”清單到德惠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了調(diào)換。德惠市價格認證中心按照重新調(diào)換后的清單進行了車損評估作價,出具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認定車輛損失價格為人民幣1450元。被告人賈某1依據(jù)該價格認定結(jié)論,未對劉曉龍、孫孝林等人進行刑事立案,致使劉曉龍、孫孝林等人未受到法律追究。
2019年4月經(jīng)德惠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車輛損失重新評估作價,認定該涉案車輛實際損失折合人民幣12161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賈某1、郗某2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為私情、私利而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依法判處。
被告人賈某1、郗某2無辯解。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9月,劉曉龍、孫孝林(系惡勢力犯罪集團,2019年12月24日已判決。)在長春市紅旗街成立“齊贏投資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高利貸業(yè)務。2016年9月25日,被害人朱明帥在劉曉龍?zhí)幗杩钊嗣駧?萬元,雙方約定2016年10月5日還款,本息共計人民幣2.6萬元。
因朱明帥到期后未按約定還款,2016年10月7日,劉曉龍、孫孝林糾集刁長明等人駕車來到德惠市,在德惠市西八道街與龍鳳路交匯處找到正在駕車行駛中的朱明帥,劉曉龍、孫孝林駕車分別從左右兩側(cè)將朱明帥駕駛的車輛別停,刁長明駕車從后方撞上朱明帥的車輛尾部,孫孝林、劉曉龍等人將朱明帥從車中拽出對其進行毆打,期間有人用棒球棒將朱明帥駕駛車輛風擋玻璃砸碎。后又將朱明帥強行帶回長春市,逼迫朱明帥簽寫欠條。孫孝林、劉曉龍等人在得知朱明帥女朋友付爽報警后,將朱明帥放走。
2016年10月7日,在付爽報警后,被告人賈某1帶領(lǐng)本所民警李增新趕到現(xiàn)場,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察,并詢問了證人、被害人,了解相關(guān)案情,并于案發(fā)后調(diào)取了案發(fā)當時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依照辦案程序規(guī)定,應依法對涉案車輛的毀損情況進行價格鑒定。
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賈某1向德惠市價格認證中心提供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對涉案車輛毀損部件進行價格認定。在此期間,被告人郗某2找到被告人賈某1說情,希望在查處劉曉龍、孫孝林等人過程中予以照顧。在得到被告人賈某1承諾后,被告人郗某2又提議,將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中的“需要更換及維修的部件”清單進行調(diào)換,將評估作價項目減少以降低車輛損失認定價格。被告人賈某1表示同意,后二人攜帶被告人郗某2重新制作的“需要更換及維修的部件”清單到德惠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了調(diào)換。德惠市價格認證中心按照重新調(diào)換后的清單進行了車損評估作價,出具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認定車輛損失價格為人民幣1450元。被告人賈某1依據(jù)該價格認定結(jié)論,未對劉曉龍、孫孝林等人進行刑事立案,致使劉曉龍、孫孝林等人未受到法律追究。
2019年4月經(jīng)德惠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車輛損失重新評估作價,認定該涉案車輛實際損失折合人民幣12161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書證
(1)賈某1、郗某2公務員登記表、干部履歷、公民戶籍信息證明:證明被告人賈某1、郗某2主體身份
(2)情況說明、2016年10月惠發(fā)派出所辦理朱明帥被打砸車案件卷宗材料復印件:證明2016年10月7日受理付爽報案、無立案手續(xù)等情況。
(3)德惠市價格認證中心德價認刑字[2016141]號卷宗材料復印件:證明前風擋玻璃、前機蓋鈑金修復、噴漆三項,該三項價格認定為1450元的事實。
(4)2019年德惠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重新立案偵查朱明帥被打砸車案件材料
①德惠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德惠市價格認證中心德價認刑字[2019]46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證明經(jīng)德惠市價格認證中心依據(jù)市場法、成本法認定涉案車輛損失價格為12161元。
②立案決定書、案件當事人詢問、訊問筆錄、朱明帥駕駛車輛放車通知單、肇事車輛入廠登記單、車輛照片證明:德惠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17日對朱明帥被尋釁滋事案件重新立案偵查。
(5)孫孝林、劉曉龍、刁長明等人涉嫌尋釁滋事德惠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德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德惠市掃黑辦關(guān)于德惠市涉黑涉惡案件情況、德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會議記錄證明:劉曉龍、孫孝林等人被定性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德惠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德惠市檢察院移送起訴,德惠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8月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德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于2019年4月決定對賈某1立案審查,2019年8月決定對郗某2立案審查。
(6)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賈某1、郗某2在接到監(jiān)委通知后自動到監(jiān)委接受調(diào)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監(jiān)察機關(guān)工作,主動交代相關(guān)涉案問題。
2.證人證言
(1)姜亞東證言:證明其本人系農(nóng)機局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推廣中心科員,與郗某2系朋友關(guān)系。2016年10月中下旬,戚廣勝找到其本人,稱長春的朋友在德惠市撞車發(fā)生糾紛,案件在德惠市惠發(fā)派出所,希望其本人找到派出所的熟人幫忙打聽、說情。后姜亞東找到郗某2,幫忙打聽案情,盡力照顧的事實。
(2)武德民證言(惠發(fā)派出所副所長):證明朱明帥案發(fā)后的某天,郗某2到其辦公室打聽案情的經(jīng)過。
(3)李增新證言(惠發(fā)派出所民警):證明其本人和賈某1在一個辦案組,賈某1是警長,2016年10月7日,其本人參與辦理朱明帥案件的經(jīng)過。
(4)杜國輝證言(惠發(fā)派出所民警):證明2016年10月其本人與賈某1、李增新在一個警組,一起辦理朱明帥案件的經(jīng)過。
(5)孫東寶證言(寶翔修配廠老板):證明2016年10月,其本人經(jīng)營的寶翔修配廠拆解過一臺本田CRV越野車的事實。
(6)申明燮證言:證明其本人原系德惠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主任,2016年10月份左右,受德惠市惠發(fā)派出所委托,對一輛被撞車輛的車損價格進行認定,辦案單位在送達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及一份《需要更換及維修不見》清單后,辦案人賈某1在時隔半個月左右,與郗某2一同來到其本人辦公室,更換價格認定清單的事實。
(7)劉井順證言(發(fā)改局價格認定科科員):證明物價局價格認定的工作流程、辦理德價認刑字[2016]141號卷宗車損價格評估的過程。
(8)慈航證言(發(fā)改局價格認定科科員):證明其本人與劉井順一個班組,在2016年10月接到了德價認刑字[2016]141號卷宗車損價格認定的工作,因為其本人休婚假,作為副班,上班后只是在認定結(jié)論書上進行了簽名,具體工作其本人沒有參與的事實。
(9)劉曉龍證言:2016年9月與孫孝林出資開了一家貸款公司,主要經(jīng)營無抵押貸款業(yè)務,公司沒有任何資質(zhì),就是高利息放款,然后采取打罵威脅等暴力手段進行催收貸款。2016年9月25日我貸款給朱明帥2萬元,欠條上寫的2.6萬元,10月5日貸款到期后沒有還錢,我就打電話找他,在電話里和他吵起來了,然后我和孫孝林等人開著三輛車來德惠找他。在10月7日下午,我們在八道街龍鳳路找到了朱明帥的車,我們用兩臺車把朱明帥的車別停,刁長明開的奔騰車把朱明帥的車撞了,我們把朱明帥拽出來打了,然后帶回我們公司讓他簽了三張欠條,期間朱明帥的女朋友打電話說報警了,我們給朱明帥拍了照片后就放回德惠了。我就找人擺平這件事,我通過朋友找到金龍,金龍又找到德惠一個叫二哥的人,由二哥協(xié)調(diào)找到了朱明帥,和他談的,我們雙方達成協(xié)議,二哥說朱明帥被打要了2萬,修車錢2.6萬元,還要給他好處費4.5萬元,并說這事就擺平了,然后我就同意了。雙方溝通后,到德惠一家修配廠見面,刁長明開車帶我從長春來的,我到修配廠時金龍和二哥已經(jīng)在哪里了,在場的還有朱明帥和他朋友,我拿了2.6萬元修車錢,我又給了朱明帥2萬元,在修配廠簽訂了和解協(xié)議書。這期間我又給了二哥4.5萬元。協(xié)議書簽完后,二哥告訴我到惠發(fā)派出所取筆錄,我和刁長明就直接去派出所了,取完筆錄后我就走了。
(10)刁長明證言:證明其本人開車和劉曉龍到德惠市找朱明帥討債,駕駛白色奔騰車撞擊朱明帥開的本田CRV越野車,朱明帥報警后其本人出去躲了幾天,后劉曉龍找人擺事,雙方和解,其本人和劉曉龍到惠發(fā)派出所取筆錄,在惠發(fā)派出所有警察要拘留其本人和劉曉龍,后來又沒拘留的事實。
(11)孫孝林證言:證明其本人和劉曉龍合伙開了一個貸款公司,2016年9月末借給朱明帥2萬元錢,到期后朱明帥未還款,2016年10月7日其本人、劉曉龍等人開車到德惠市找朱明帥,開車撞了朱明帥開的車,并下車打朱明帥砸車,朱明帥一方報警,劉曉龍找人把事擺平了的事實。
(12)朱明帥證言:證明2016年9月末,其本人從劉曉龍?zhí)幐呦①J款2萬元,約定2016年10月5日還款,本息2.6萬元,到期未還款,10月7日劉曉龍等人開三臺車,在德惠市八道街龍鳳路將其駕駛的車輛撞停,劉曉龍等人對其本人實施毆打、砸車,其女朋友付爽報警,后經(jīng)德惠市二哥協(xié)調(diào),雙方達成和解的事實。
(13)李行證言:證明2016年10月7日,朱明帥借用其本人的車輛黑色本田CRV越野車,在八道街龍鳳路被長春小額貸款公司催債的人駕車撞停并進行了人為的砸打毀壞行為,后到惠發(fā)派出所報警,劉曉龍等人通過高健、二哥找到其本人,后雙方經(jīng)過溝通,車輛被砸、朱明帥被打的損失劉曉龍等人給予賠償,雙方達成和解的事實。
(14)高健證言:證明其本人介紹戚廣勝給李行認識的事實。
(15)戚廣勝證言:很多人管我叫“二哥”,2016年10月中旬,長春的一個朋友金龍跟我說,他朋友在德惠市西八道街把一個貸款人開的車撞了,人也打了,現(xiàn)在對方報警了,他想讓我?guī)兔Υ蚵犚幌掳讣闆r,看看派出所有沒有熟人,再就是聯(lián)系一下受害人和被撞車主李行。金龍給我打完電話,我就給高健打電話,問他認不認識李行,我把撞車的事大概說了一下,高健答應幫忙聯(lián)系。還有就是我在中央公關(guān)小區(qū)遇到姜亞東,就把金龍跟我說的情況跟他說了一下,問他派出所有沒有認識的,幫打聽打聽情況,給予照顧。他說認識一個民警,他當著我面就打了電話,那民警答應給打聽打聽,后來姜亞東也告訴我一兩次案件進展情況。高健給我打完電話,我約金龍讓他來德惠具體和李行談。到了約定時間,我和金龍到了約定地點,高健介紹一下就走了,我和金龍就和李行、朱明帥談和解的事,但這次沒談妥,后來又在電話里研究了幾次,最后雙方達成了和解,朱明帥欠的錢不用還了,再給朱明帥2萬,負責把被撞的車修好,朱明帥也不追究了。在被撞的車修好后,根據(jù)我們之前的約定的,我們約在被撞車所在的寶翔修配廠簽協(xié)議,我記得修車花了2.6萬元,又給了朱明帥2萬元,是撞車方的劉曉龍和受害人朱明帥簽的和解協(xié)議。他們簽完之后金龍就把協(xié)議書給我了,我拿著和解協(xié)議書就讓姜亞東把和解協(xié)議書給之前幫忙打聽情況的民警了。我在幫忙處理這期案件的過程中,金龍或劉曉龍沒有給過我好處費。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賈某1供述:我與郗某2是同事關(guān)系。2016年10月7日朱明帥案件是我、還有民警杜國輝、李增新,當時我接到李行的電話,說朱明帥開他的車,在八道街龍鳳路被撞了,而且朱明帥還被人帶走了。然后我就和李增新一起到了現(xiàn)場,接著交警宮宏偉也到現(xiàn)場了,交警勘察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李行的車前風擋玻璃有被砸過的痕跡,認定此次事故不屬于普通的交通事故,應該由派出所處理,我們就把案子接過來,現(xiàn)場的車由交警走手續(xù)暫時拖到了停車場。當時朱明帥的女朋友也在現(xiàn)場,我們就把他女朋友帶回派出所做筆錄了。
在案發(fā)的當天晚上,李行給我打電話,說朱明帥回來了,在第二天給朱明帥取的筆錄,朱明帥說他自己開車被撞了,這伙人還在現(xiàn)場打了他,并把他帶回了長春市紅旗街百腦匯樓上一個貸款公司,在哪里被逼著寫了十多萬元的欠條,并且被那伙人帶到樓下的派出所簽了和解協(xié)議,這伙人時小額貸款公司的人,朱明帥從他們那里高息貸款,到期未還款,這伙人是找他催收還款的。武德民帶著我還有我們所兩個民警,帶著李行、朱明帥一起去長春的紅旗街找貸款公司。到紅旗街派出所找到了當天的民警,民警說當天帶朱明帥來的那伙人是在百腦匯二樓賣手機的,還帶著我們?nèi)フ宜?,但沒找到人,朱明帥還帶著我們?nèi)チ速J款公司,但也沒找到人。從長春回來的第二天,我和李增新帶著被害人的筆錄和現(xiàn)場光盤去公安局預審大隊找大隊長龍?zhí)?,龍?zhí)娇赐赇浵窈驮儐柫私獍盖楹螅尰厝グ闯绦蜃鲕嚀p鑒定,等車損定價出來后再定性。我先聯(lián)系的交警宮宏偉,說涉案車輛要進行車損的評估鑒定,我們?nèi)ト≤?,接著我和李增新約物價局的申明燮去修配廠查看受損車輛,當時車主李行,被害人朱明帥也在,我們一起去五道街寶翔修配廠給車進行拆解評估車損情況。修配廠在現(xiàn)場對受損部件進行拆解并做記錄,但沒拆解完我和李增新就回單位了,我讓寶翔修配廠的老板拆解并記錄完畢后,把記錄車損部件的詳單給我送過去,申明燮向修配廠交代了一些注意事項,他也回去了。修配廠把詳單給我送過來之后,我讓李增新把維修清單按照作價要求的表格打印出來,制作了受損部件的清單,大約有十幾項,打印完交給我,我就把清單送到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了。
在《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送到物價局不久,有一天武德民叫我去他辦公室,郗某2也在,郗某2說這個案件撞車的一方是他朋友的親屬,來看看什么情況,能不能給照顧。我就簡單說了一下案情,并且說現(xiàn)場有車損,已經(jīng)送到物價局作價了,郗某2說想想辦法,能給照顧就照顧一下,我說行。之后郗某2又給我打電話,問我怎么辦,我說只能去物價局作工作。后來李行給我打電話說,他們雙方和解了,把他車修好了,還給了朱明帥賠償,掛了李行的電話,我就打電話給郗某2說他們已經(jīng)和解的事。我倆研究了一下,后來郗某2提議說只把受損車輛被砸的前擋風玻璃和前機蓋作價行不行,把之前送去作價的清單換回來,其他部分就說按交通肇事處理了,而且雙方已經(jīng)賠償和解了,我就同意了,然后郗某2用我的電腦按照作價表格模板只填了前擋風玻璃和前機蓋維修和噴漆三項,打印出來后郗某2又在備注上面寫了“滅失物”幾個字,然后我和郗某2一起去物價局送的。我和郗某2到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主任申明燮的辦公室后,我說我要把之前送來的八道街撞車案的作價維修單內(nèi)容要換一下,然后我就新打印出來的這份交給他了,申明燮看了之后說怎么少了這么多項,不同意換,我說實際情況你不清楚,現(xiàn)在車都維修好了,原始的受損情況已經(jīng)看不見了,被砸的就這幾項,其他的部分按交通肇事處理了,雙方已經(jīng)私下賠償和解了,郗某2也說幫幫忙,后來申明燮就同意了,但要求把和解書送過去,郗某2說過幾天給你送過來,我們就把原始的委托作價單拿出來了,我們就走了。按照現(xiàn)場視頻及車輛受損情況看,以我的經(jīng)驗判斷,車輛受損作價肯定超過5000元,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就是故意毀壞財物罪,一定是構(gòu)成犯罪的。
(2)被告人郗某2供述:大概2016年10月中旬,我的一個朋友德惠市農(nóng)機局姜亞東給我打電話,說他家的親戚在德惠市八道街跟別人撞車了還把人給打了,是惠發(fā)派出所處理的,問我有沒有熟人,找人打聽下案情,看下能不能給照顧照顧,當時我就答應了。我先找的副所長武德民,當時武德民一個人在辦公室,然后武德民就把賈某1叫過來了。我說朋友家的親戚在八道街撞車好像還動手打人了,能不能給照顧照顧,賈某1當時就把案情簡單的說了一下,說現(xiàn)場被害人的車被撞的挺嚴重,人也被打了,現(xiàn)在車損鑒定材料已經(jīng)送去物價局評估作價了。武德民說能照顧就給照顧下,賈某1說行。
后來我又給賈某1打了電話,把朋友找我?guī)兔Φ氖赂f了,讓他給照顧,先別抓人,賈某1也答應了,但賈某1說從現(xiàn)場來看,撞車挺嚴重,車輛還有被砸的痕跡,肯定不是交通肇事,現(xiàn)在車損評估鑒定已經(jīng)送去物價局了,定損的結(jié)果肯定超過5000元,構(gòu)成刑事犯罪。要想做工作,得去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做工作。然后我就去了物價局找申明燮,跟他說了這個案件朋友找我?guī)兔?,讓他把價格做低點,申明燮說這個案件是惠發(fā)派出所委托作評估鑒定的,你跟辦案人、辦案單位說,我跟他說先別著急作價,我去協(xié)調(diào)辦案單位。隨后我又去找賈某1研究,我回去后給賈某1打電話,把我去物價局找申明燮的情況跟他說了,過了大概半個月,賈某1給我打電話說現(xiàn)在雙方私下調(diào)解了,如果按照實際車損情況,物價局鑒定價格出來后肯定夠刑事立案。我說既然和解了,那就把車損清單換一下,撞車的部分都算是交通肇事和解了,把現(xiàn)場砸擋風玻璃的部分留下,這樣價格就可以作低,不夠刑事立案,賈某1也同意了。
接著我到惠發(fā)派出所去,在賈某1的電腦上重新又打了一張新的車損清單,只留下前擋風玻璃等幾項,我又在備注里寫上“滅失物”,跟賈某1一起去了物價局換清單,賈某1先跟申明燮說的換作價清單的想法,申明燮開始不同意,后來賈某1說你們看到的是第二現(xiàn)場,實際情況你們不清楚,現(xiàn)在車已經(jīng)修好了,原損失標的物已經(jīng)不存在了,肇事雙方已經(jīng)和解了,我們辦案單位報什么你就評估什么,我在邊上也說幫幫忙,以后再感謝的話,最后申明燮同意我們更換清單,并把原始的車損清單給了我們,但是要我們提供雙方的和解協(xié)議書,我們說可以,然后我和賈某1就帶著原始的車損清單一起回去了。
大約是在2016年11月末的時候,賈某1給我打電話,說撞車的當事人來做筆錄了,李增新要拘留他們,賈某1還跟李增新吵了幾句,我后來又給李增新打了電話,說都和解了,別拘留了等等,李增新說這起案件他不管了。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均能夠證明本案的事實,應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1、郗某2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隱瞞事實,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不受刑事追究,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賈某1、郗某2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賈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郗某2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榮富代理審判員黃麗艷人民陪審員王守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