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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8刑終45號徇私枉法、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6-17   閱讀:

審理法院: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閩08刑終4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3-15

審理經(jīng)過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羅曉宇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閩0825刑初7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羅曉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

一、徇私枉法罪部分

1、黃某1、桂某1非法采礦案

2004年7月5日,時任某縣某局副局長、分管某大隊的林某1(另案處理)為獲取個人利益,指示當時任某大隊特別行動隊負責人的被告人羅曉宇,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將連城縣某煤礦的股東黃某1、桂某1傳喚至連城縣公安局。被告人羅曉宇為獲得局領導林某1的賞識,徇私情私利,在明知沒有證據(jù)證明黃某1、桂某1二人涉嫌非法采礦罪的情況下,交待他人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內容為:連城縣某煤礦二采區(qū)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經(jīng)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開采仍舊進行開采,于2004年7月5日被查獲,擬立刑案偵查。被告人羅曉宇根據(jù)林某1的交待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黃某1、桂某1立案偵查并將二人刑事拘留。

黃某1、桂某1被刑事拘留后,與黃某1、桂某1在某煤礦合伙的股東李某1到被告人羅曉宇家找其求情,希望被告人羅曉宇對黃某1、桂某1二人從輕處理。與黃某1、桂某1在某煤礦合伙的另一股東李某3,通過林某1的妻舅黃某4(另案處理)向林某1求情,希望林某1對黃某1、桂某1二人從輕處理。林某1收受了李某3賄送的錢款,并指示羅曉宇先后對黃某1、桂某1取保候審,2004年11月19日連城縣公安局撤銷該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黃某1、桂某1非法采礦案件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拘留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通知書、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保證金收款收據(jù)、領條、傳喚通知書、搜查證、提訊證、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盤查、審查嫌疑人監(jiān)督登記卡、連城縣看守所在押人員體檢表、連城縣企業(yè)管理站出具的材料、報告、中共連城縣某委員會便簽、某煤礦出具的關于黃某1同志任某煤礦副礦長的任職通知、某煤礦九號井出具的報告、某煤礦十號采區(qū)出具的報告、某煤礦出具的報告、連城縣人民政府關于某煤礦安全生產(chǎn)有關問題的意見、連城縣煤炭行業(yè)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關于申請對連城縣某煤礦第二采區(qū)進行驗收的報告、常住人口查詢結果報告單、連城縣鄉(xiāng)鎮(zhèn)煤礦停產(chǎn)整頓、礦用設備驗收情況表;證人桂某1、黃某1、黃某2、羅某1、謝某、桂某2、游某、羅某2、江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林某1、陳某1、黃某3、羅某3、張某1、羅某4、黃某4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2、張某2、張某3容留他人賣淫案

2010年7月份左右,張某2和張某3口頭約定二人合伙,利用某公寓原址經(jīng)營某浴室,二人共同經(jīng)營、共負盈虧。2011年11月23日晚,連城縣新泉派出所民警在某浴室同時查獲兩對賣淫嫖娼男女后,張某2和張某3通過江某2向被告人羅曉宇求情,請求被告人羅曉宇對張某2、張某3容留賣淫行為不予刑事立案,還許諾送給被告人羅曉宇20000元。被告人羅曉宇礙于江某2的情面且貪圖好處,授意張某2、張某3編造其二人分別經(jīng)營某浴室和某浴室的事實,還編造新泉派出所在某浴室和某浴室分別查獲一對賣淫嫖娼男女的事實。后被告人羅曉宇對張某2、張某3分別呈請行政處罰。最終張某2、張某3各被處以罰款500元,某浴室、某浴室各被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事后,被告人羅曉宇收受張某2、張某3通過江某2賄送的20000元。

2015年8月21日,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2、張某3以涉嫌容留賣淫罪向連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9月10日,連城縣人民法院對張某2、張某3犯容留賣淫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零五百元。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連城縣某浴室營業(yè)執(zhí)照和衛(wèi)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個體工商登記基本信息一份、張某2、張某3容留賣淫案刑事案件卷宗材料、連城縣人民法院(2015)連刑初字第197號刑事判決書、張某2、張某3、余某、熊某、彭某、張某、張某、付某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案件卷宗材料;證人張某2、張某3、江某2、江某3、曹某、吳某、張某4、張某5、馮某、陳某2、黃某5、陳某3、羅某5、鄧某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二、受賄罪部分

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羅曉宇在擔任某縣大隊民警、某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賄送的錢款共計1441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5年左右,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先后3次收受林某2賄送的錢款共計9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證人林某2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2、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羅曉宇先后2次收受張某6賄送的錢款共計30000元。其中:

(1)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張某6經(jīng)李某4賄送的20000元;

(2)200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其家附近收受張某6賄送的1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張某6賭博一案案情說明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通知書、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傳喚通知書、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收保證金通知書、福建省行政罰款收據(jù)、撤銷案件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退還保證金通知書、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收繳/追繳物品清單、戶籍證明;證人張某6、李某4、王某、傅某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3、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羅曉宇先后3次在家中收受張某7賄送的錢款共計7400元。其中:

(1)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張某7賄送的5000元;

(2)2012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張某7賄送的1200元;

(3)2013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張某7賄送的12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張某7行政處罰一案受案登記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福建省代收行政罰款收據(jù)、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證人張某7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4、2013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羅曉宇先后2次收受江某2賄送的錢款共計17500元。其中:

(1)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江某2賄送的7500元;

(2)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新泉鎮(zhèn)公路邊收受江某2賄送的1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江某2賭博一案案情說明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通知書、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傳喚通知書、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收保證金通知書、福建省行政罰款收據(jù)、撤銷案件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退還保證金通知書、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江某2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5、2011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羅曉宇先后4次收受張某8賄送的錢款共計48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人張某8、楊某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6、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張某8家中收受張某9經(jīng)張某8賄送的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張某9行政處罰一案受案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福建省行政罰款收據(jù)、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前科查證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證人張某8、張某9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7、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張某10賄送的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陳某行政處罰一案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收取保證金通知書、破案告知書、傳喚通知書、撤銷案件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福建省行政罰款收據(jù)、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前科查證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二份、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證人張某10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8、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張某11經(jīng)張某12賄送的錢款共計36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證人張某11、張某12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9、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羅曉宇先后5次在家中收受張某13或張某13經(jīng)魏某賄送的錢款共計25000元。其中:

(1)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張某13賄送的8000元;

(2)2013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張某13或張某13經(jīng)魏某賄送的2000元;

(3)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張某13或張某13經(jīng)魏某賄送的8000元;

(4)2014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張某13或張某13經(jīng)魏某賄送的2000元;

(5)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張某13經(jīng)魏某賄送的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張某13容留賣淫一案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收取保證金通知書、撤銷案件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退還保證金通知書、受案登記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福建省行政罰款收據(jù)、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前科查證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二份;證人張某13、魏某、林某1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0、2013年年底,被告人羅曉宇在新泉派出所收受張某14經(jīng)張某15賄送的8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證人張某14、張某15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1、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收受張某17經(jīng)張某16賄送的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楊某行政處罰一案受案登記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福建省行政罰款收據(jù)、勘驗檢查筆錄、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違法犯罪前科查證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證人張某16、張某17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2、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羅曉宇在家中先后4次收受曾某賄送的錢款共計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證人曾某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3、2011年,被告人羅曉宇收受張某2、張某3經(jīng)江某2賄送的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曉宇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連城縣某浴室營業(yè)執(zhí)照和衛(wèi)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個體工商登記基本信息一份、張某2、張某3容留賣淫案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張某2、張某3、余某、熊某、彭某、張某、張某、付某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案件卷宗材料;證人張某2、張某3、江某2、江某3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羅曉宇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案發(fā)后,被告人羅曉宇退出全部受賄所得贓款。

針對全案事實,公訴機關還提供了立案決定書、任職證明、干部基本情況表、《關于羅某等職務任免的通知》、縣公安局黨委會記錄(2011年1月4日)、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派出所正規(guī)化建設規(guī)范》的通知、中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連委編[2008]107號”《關于規(guī)范縣公安機關機構設置的批復》、縣公安局出具的林某1任職證明、某浴室、魚類場所、賓館一覽表、收條、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退贓材料等證據(jù)。

另查明,被告人羅曉宇羈押于上杭縣看守所期間,自書了兩份舉報材料,其中2015年6月25日的自書材料中舉報了外號“某蛇”伙同張某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的事實;2015年8月25日的自書材料中舉報了黃某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及販賣毒品的事實。連城縣公安局禁毒大隊于2016年5月5日出具《關于羅曉宇舉報材料的調查情況說明》,對被告人羅曉宇在羈押期間向公安部門提供的舉報材料的調查情況作出了說明。被告人羅曉宇還在接受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訊問時舉報了“陳某某”、“黃某”在龍巖城區(qū)及永定區(qū)盜竊摩托車的事實,舉報了“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李某”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且被告人羅曉宇無異議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羅曉宇自書舉報材料,證實被告人羅曉宇于2015年6月25日的自書材料中舉報了外號“某蛇”伙同張某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的事實;2015年8月25日的自書材料中舉報了黃某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及販賣毒品的事實。

2.連城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5月19日對羅曉宇的訊問筆錄,證實被告人羅曉宇在接受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訊問時舉報了“陳某某”、“黃某”在龍巖市城區(qū)及永定區(qū)盜竊摩托車的事實,舉報了“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李某”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的事實。

3.羅曉宇自書明信片及連城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7月5日對羅曉宇的訊問筆錄,證實被告人羅曉宇稱其舉報的黃某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一事的線索來源于林某而不是張某。

4.連城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出具的關于羅曉宇舉報材料的調查情況說明,證實經(jīng)調查,(1)“某蛇”因販賣毒品罪被本院判處刑罰后公安機關一直無法聯(lián)系到其。(2)2015年10月16日,連城縣公安局在查處一起制造毒品案時,抓獲張某并同日對其刑事拘留。(3)連城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根據(jù)被告人羅曉宇提供的線索查獲犯罪嫌疑人黃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

5.上杭縣看守所出具的關于羅曉宇在上杭縣看守所羈押期間相關情況說明,證實上杭縣看守所出具的被告人羅曉宇及陳某、張某、胡某、林某的相關羈押信息情況。

6.連城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0月13日對林某的調查筆錄,證實林某陳述稱其不認識黃某,只知道其系連城縣人,其他的相關信息其不清楚。林某只是聽說黃某有吸毒、販賣毒品并在閑聊時與羅曉宇談過該事,但不懂黃某具體在哪里吸毒、販賣毒品,其也沒有告訴羅曉宇黃某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的具體時間、地點及次數(shù)。

7.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證實黃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羅曉宇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查辦相關案件過程中徇私情私利,對明知是無罪之人而使其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之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羅曉宇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錢款共計1441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羅曉宇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以徇私枉法罪對被告人羅曉宇在張某2、張某3容留他人賣淫案中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扣除被告人羅曉宇收受張某2、張某3賄送的20000元,以124100元的數(shù)額對被告人羅曉宇犯受賄罪進行量刑。被告人羅曉宇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受賄及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曉宇積極退出受賄所得全部贓款,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綜上,決定對被告人羅曉宇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羅曉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偤托唐跒橛衅谕叫潭臧藗€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二、對被告人羅曉宇退出的受賄所得贓款1441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上訴人羅曉宇及其辯護人郭育宗的訴辯理由:1、上訴人在被紀委“兩規(guī)”后能坦白交待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實和主動交待受賄的犯罪事實,對于受賄部分應認定自首;2、六次向有關部門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其中黃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法院生效判決,一審法院以線索存在疑問、未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為由不予認定立功不當;3、當庭自愿認罪,真誠悔罪,一審判決沒有依法認定并從輕處罰;綜上,一審判決明顯過重,請求二審依法認定自首、立功情節(jié),予以改判。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羅曉宇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查辦相關案件過程中徇私情私利,對明知是無罪之人而使其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之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上訴人羅曉宇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錢款共計144100元(其中2萬元已按徇私枉法罪處罰不重復計算受賄罪量刑數(shù)額),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羅曉宇涉嫌徇私枉法、受賄案偵破經(jīng)過說明》證實2015年4月初該院偵查人員發(fā)現(xiàn)羅曉宇在查辦某浴室案件過程中涉嫌徇私枉法和受賄犯罪,期間經(jīng)過中共連城縣紀委“兩規(guī)”,在檢察院偵查過程中羅曉宇能如實交代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情況和受賄情況,還主動交代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情況,說明辦案機關已掌握了上訴人羅曉宇部分涉嫌受賄犯罪的相關線索,羅曉宇如實交代的是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同種罪行,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上訴人羅曉宇的檢舉內容是通過同監(jiān)室林某得知黃某有容留他人吸毒、販毒等線索,但并未指明黃某的具體犯罪事實,且林某不應知曉其被羈押后黃某才實施的犯罪事實,該線索來源存在疑問;其他五個線索均無法查證屬實,一審不予認定立功表現(xiàn)并無不當。原審法院已根據(jù)上訴人羅曉宇如實供述、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上訴人羅曉宇及其辯護人認為具有自首、立功表現(xiàn)并要求從輕改判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謝林昌

審判員曾慶泉

審判員劉文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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