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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703刑初27號徇私枉法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6-10   閱讀:

審理法院:建陽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7)閩0703刑初2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2-17

審理經(jīng)過

被告人康宏松被控徇私枉法罪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月22日以潭檢公刑訴[2017]26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2月8日及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鄢繼燈、代理檢察員黃璧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康宏松及其辯護人徐貴平、詹志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間,被告人康宏松在擔任南平市建陽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民警期間,為徇私情、私利,在處理、查辦吳某、江某等人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利用職務便利對明知吳某、江某等人有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故意違背法律,采取偽造證據(jù)、隱瞞事實等手段,故意包庇使吳某、江某等人不受立案、偵查。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9月6日1時許,吳某酒后駕駛閩H×××××號小車至南平市建陽區(qū)某路時,撞到停在路邊的閩H×××××號重型貨車尾部,造成閩H×××××號小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康宏松出警至現(xiàn)場,并抽取吳某血樣送檢。2012年9月7日經(jīng)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鑒定,所送吳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81.1mg/100ml,屬醉酒駕駛。事后,吳某朋友劉某找康宏松說情,請求康宏松不要以醉酒駕駛處理吳某,之后康宏松未將此案轉為刑事案件處理。

2、2012年12月5日19時45分許,江某酒后駕駛閩H×××××號摩托車至南平市建陽區(qū)某酒店路段時,與黃某1駕駛的閩H×××××號小車發(fā)生相撞,造成江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康宏松出警至現(xiàn)場,并在南平市建陽第一醫(yī)院抽取江某血樣送檢。2012年12月17日經(jīng)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鑒定,所送江某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91.4mg/100ml,屬醉酒駕駛。事后,有人找康宏松說情,請求康宏松讓事故雙方自行協(xié)商處理,故在血樣送檢后康宏松一直未跟蹤了解血樣檢測結果,僅扣留了江某的機動車,未將此案轉為刑事案件處理。

3、2013年6月30日23時30分許,徐某酒后駕駛閩H×××××號摩托車至南平市建陽區(qū)童游街道曼頭山路口時,與羅某駕駛的閩H×××××號小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康宏松出警至現(xiàn)場,并抽取徐某血樣送檢。2013年7月3日經(jīng)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鑒定,所送徐某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140.6mg/100ml,屬醉酒駕駛??岛晁梢蛘J為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需錄入案件系統(tǒng)較為麻煩,為簡化案件處理程序,故在血樣送檢后也一直未跟蹤了解血樣檢測結果,且在未對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的情況下,偽造徐某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酒精含量為75mg/100ml的現(xiàn)場檢測記錄,僅扣留了徐某的機動車,未將此案轉為刑事案件處理。

4、2013年10月5日14時許,吳某酒后駕駛閩H×××××號摩托車至南平市建陽區(qū)某路段時,與黃某2駕駛的閩A×××××號小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吳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康宏松出警至現(xiàn)場,并在南平二院抽取吳某血樣送檢。2013年10月22日,經(jīng)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鑒定,吳某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283.4mg/100ml,屬醉酒駕駛。之后康宏松拿到血樣鑒定檢驗報告,因認為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需錄入案件系統(tǒng)較為麻煩,為簡化案件處理程序,故直接將血樣檢測結果篡改為75.9mg/100ml,僅對吳某處以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未將此案轉為刑事案件處理。

5、2013年10月25日14時10分許,賴某1酒后駕駛閩H×××××號摩托車、后載陳某至南平市建陽區(qū)麻沙鎮(zhèn)麻沙衛(wèi)生院路口時,與賴某2駕駛的閩H×××××號小車發(fā)生相撞,造成賴某1、陳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康宏松出警至現(xiàn)場,并在南平二院抽取賴某1血樣送檢。2013年11月5日經(jīng)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鑒定,所送賴某1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106.8mg/100ml,屬醉酒駕駛。之后康宏松拿到血樣鑒定檢驗報告,因賴某1朋友樓某先前找了康宏松說情,請康宏松照顧下賴某1,故康宏松僅暫扣了賴某1駕駛證,未將此案轉為刑事案件處理。

2016年4月6日,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對被告人康宏松立案偵查,同年4月7日傳喚康宏松,其未到案。2016年4月12日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并網(wǎng)上追逃,同年8月1日康宏松主動到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投案。到案后,康宏松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康宏松在任南平市建陽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期間,在辦理危險駕駛案件中,為徇私情、私利,對明知是有罪的人采取偽造證據(jù)、隱瞞事實等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康宏松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徐貴平、詹志成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康宏松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康宏松沒有收取當事人給予的任何經(jīng)濟利益,其作案動機單純,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小。3、被告人康宏松一貫表現(xiàn)良好,案發(fā)以后,康宏松自愿認罪,真誠悔過,并已經(jīng)辭去公職,不具有再犯可能,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間,被告人康宏松在擔任南平市建陽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民警期間,為徇私情、私利,在處理或查辦吳某、江某、徐某、吳某、賴某1等五人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利用職務便利,對明知吳某、江某等五人有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康宏松故意違背法律,采取偽造證據(jù)、隱瞞事實等手段,故意包庇使吳某、江某等五人不受立案追訴。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9月6日1時許,吳某酒后駕駛閩H×××××號小車至南平市建陽區(qū)某路時,撞到停在路邊的閩H×××××號重型貨車尾部,造成閩H×××××號小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康宏松出警至現(xiàn)場,并抽取吳某血樣送檢。2012年9月7日經(jīng)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鑒定,所送吳某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181.1mg/100ml,屬醉酒駕駛。事后,吳某朋友劉某找康宏松說情,請求康宏松不要以醉酒駕駛處理吳某,之后康宏松未將此案轉為刑事案件處理。

2、2012年12月5日19時45分許,江某酒后駕駛閩H×××××號摩托車至南平市建陽區(qū)某酒店路段時,與黃某1駕駛的閩H×××××號小車發(fā)生相撞,造成江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康宏松出警至現(xiàn)場,并在南平市建陽第一醫(yī)院抽取江某血樣送檢。2012年12月17日經(jīng)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鑒定,所送江某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91.4mg/100ml,屬醉酒駕駛。事后,有人找康宏松說情,請求康宏松讓事故雙方自行協(xié)商處理,故在血樣送檢后康宏松一直未跟蹤了解血樣檢測結果,僅扣留了江某的機動車,未將此案轉為刑事案件處理。

3、2013年6月30日23時30分許,徐某酒后駕駛閩H×××××號摩托車途經(jīng)南平市建陽區(qū)童游街道曼頭山路口時,與羅某駕駛的閩H×××××號小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康宏松出警至現(xiàn)場,并抽取徐某血樣送檢。2013年7月3日經(jīng)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鑒定,所送徐某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140.6mg/100ml,屬醉酒駕駛??岛晁梢蛘J為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需錄入案件系統(tǒng)較為麻煩,為簡化案件處理程序,故在血樣送檢后也一直未跟蹤了解血樣檢測結果,且在未對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的情況下,偽造徐某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酒精含量為75mg/100ml的現(xiàn)場檢測記錄,僅扣留了徐某的機動車,未將此案轉為刑事案件處理。

4、2013年10月5日14時許,吳某酒后駕駛閩H×××××號摩托車至南平市建陽區(qū)某路段時,與黃某2駕駛的閩A×××××號小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吳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康宏松出警至現(xiàn)場,并在南平二院抽取吳某血樣送檢。2013年10月22日經(jīng)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鑒定,所送吳某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283.4mg/100ml,屬醉酒駕駛。之后康宏松拿到血樣鑒定檢驗報告,因認為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需錄入案件系統(tǒng)較為麻煩,為簡化案件處理程序,故直接將血樣檢測結果篡改為75.9mg/100ml,僅對吳某處以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的行政處罰,未將此案轉為刑事案件處理。

5、2013年10月25日14時10分許,賴某1酒后駕駛閩H×××××號摩托車、后載陳某至南平市建陽區(qū)麻沙鎮(zhèn)麻沙衛(wèi)生院路口時,與賴某2駕駛的閩H×××××號小車發(fā)生相撞,造成賴某1、陳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康宏松出警至現(xiàn)場,并在南平二院抽取賴某1血樣送檢。2013年11月5日經(jīng)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鑒定,所送賴某1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106.8mg/100ml,屬醉酒駕駛。之后康宏松拿到血樣鑒定檢驗報告,因賴某1朋友樓某先前找了康宏松說情,請康宏松照顧賴某1,故康宏松僅暫扣了賴某1駕駛證,未將此案轉為刑事案件處理。

2015年12月8日,南平市建陽區(qū)公安局對上述五件危險駕駛案立案偵查。2016年4月6日,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對被告人康宏松立案偵查,并于次日傳喚康宏松,但康宏松已辭去公職,故其當日未到案。2016年4月12日,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康宏松刑事拘留并網(wǎng)上追逃,同年8月1日康宏松主動到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康宏松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康宏松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職務證明、任職通知、公務員職級晉升審批表、辭職報告以及同意康宏松辭職的批復、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吳某自書材料、血樣提取登記表、現(xiàn)場檢測記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案卷材料、調查評估意見書;證人劉某、江某、黃某1、徐某、羅某、鄭某1、黃金輝、吳某、李某、黃某2、賴某1、樓某、陳某、賴某2、施某、鄭某2、宋某、雷某、廖某的證言;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及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及事故調查報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宏松在擔任南平市建陽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期間,在辦理危險駕駛案件中,為徇私情、私利,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康宏松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康宏松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康宏松上述情節(jié)認定以及辯護人提出的第1點辯護意見符合查明事實,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康宏松的辯護人提出的第2點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康宏松在不足兩年內先后多次徇私枉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且其行為還嚴重破壞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故不宜認定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小,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結合被告人符合施行社區(qū)矯正條件的調查評估意見,本院認為可對被告人康宏松依法宣告緩刑,辯護人提出的第3點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康宏松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佶喆

人民陪審員楊武

人民陪審員劉美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鑄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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