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盱眙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6)蘇0830刑初24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6-06-28
審理經(jīng)過
盱眙縣人民檢察院以盱檢訴刑訴(2016)1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院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1驹航?jīng)審查,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婪ㄞD(zhuǎn)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某及其辯護人王華、戴金平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季某伙同李某(已判決)等人在盱眙中央御景園三期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內(nèi)定中標人。由被告人季某出資65萬元作為操作費用,由李某操作安排其他投標單位幫助其所在的公司丁中標,最終使得被告人季某的公司丁以79888598元的價格中標,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
案發(fā)后,被告人季某經(jīng)電話通知自動到案。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季某和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yīng)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季某與他人共同實施串通投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季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季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
被告人季某的辯護人王華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季某具體投標行為沒有給招標方造成任何損失,并非主動串通投標、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串通投標行為,故被告人季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2)如果被告人季某的行為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則其亦未按照李某的要求報價8100萬元,而是按照第一次投標價報價,其行為構(gòu)成犯罪中止,且被告人季某具有自首、從犯情節(jié),一貫表現(xiàn)良好,多次受到表彰。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季某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季某的辯護人戴金平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的行為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沒有異議,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季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亦未與其他投標人積極聯(lián)系或者具體實施串通投標的活動,李某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借機向投標者索取金錢,被告人季某無奈地上了李某的賊船,故被告人季某不是主犯;(2)被告人季某的行為未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被告人季某是真心實意去投標的,被告人季某的行為造成的客觀后果不嚴重;(3)被告人季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系初犯,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綜上,盡管被告人季某被動地參與了李某的串標活動,但鑒于本案情節(jié)后果不嚴重,從社會以及法律效果出發(fā),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季某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單處罰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季某與李某(已判決)等人在盱眙中央御景園三期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由被告人季某出資65萬元作為操作費用,李某安排其他投標單位幫助被告人季某所在的公司乙中標。后李某分別與公司丙的馮某(已判決)、公司丁的沈某(另案處理)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并將報價信息告知被告人季某。最終被告人季某的公司乙以79888598元的價格中標,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
案發(fā)后,被告人季某經(jīng)電話通知自動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季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共同作案人李某、馮某等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朱某、盛某、陳某等人的證言,中央御景園三期工程項目招投標相關(guān)材料,中國銀行儲蓄歷史交易查詢記錄及取款憑條,盱眙縣公安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季某主體身份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針對被告人季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季某具體投標行為沒有給招標方造成任何損失,并非主動串通投標、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串通投標行為,故被告人季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公安機關(guān)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即應(yīng)當立案追訴。在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應(yīng)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公安機關(guān)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審理本案。在本案中,被告人季某的公司丁最終以79888598元的價格中標,其中標金額超過了二百萬元,被告人季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季某不具有該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的應(yīng)予追訴的其他情形,不影響其串通投標罪的成立,故被告人季某的辯護人的此點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季某并非主動串通投標、獲取非法利益,季某兩次拒絕李某索要錢財?shù)囊?,后出于“花錢買平安”的心理給付李某65萬元,所有的串通他人的行為均系李某策劃并實施,故被告人季某應(yīng)當定性為脅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季某在偵查階段以及庭審中均供述稱李某找其商談要其給65萬費用幫其中標時,其未明確拒絕,在招投標的現(xiàn)場其將上述款項給了李某,該款項就是李某幫其操作中標的費用,且其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其沒有受到李某的威脅及恐嚇。李某供述其與被告人季某商談拿出工程中標價格的1%作為串通投標的費用,后其從中斡旋幫助被告人季某的公司中標。故在具體實施串通投標的過程中,被告人季某提供了串通投標的費用,對結(jié)果的發(fā)生起重要作用,亦非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故被告人季某在該起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季某的辯護人的此點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針對被告人季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如果被告人季某的行為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則其未按照李某的要求報價8100萬元,而是按照第一次投標價報價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首先,第一次投標報價的數(shù)額沒有證據(jù)證實;其次,被告人季某與他人共同串通投標,既未自動放棄犯罪,亦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jié)果的發(fā)生,其所在的公司丁最終以79888598元的價格中標,其串通投標罪的行為已經(jīng)既遂,故被告人季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此點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季某與他人共同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季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針對被告人季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季某具有自首、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季某與他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項目中標金額79888598元,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宜免予刑事處罰,但是考慮被告人季某的悔罪態(tài)度及一貫表現(xiàn),決定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季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吉祥
代理審判員蔣瑩瑩
人民陪審員王宜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