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泰興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6)蘇1283刑初57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6-09-08
審理經(jīng)過
泰興市人民檢察院以泰檢訴刑訴[2016]5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偉、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泰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4月至11月間,被告人黃某、顧某借用工程資質(zhì)伙同王某甲等人,在對珊瑚鎮(zhèn)政府經(jīng)濟交易服務中心組織的珊瑚鎮(zhèn)生活垃圾房工程、珊左線南段珊季線提檔升級工程、珊洋線提檔升級改造工程、胡家岱21組水泥路鋪設、洋港村村級公墓工程等5個工程招標過程中,采用串通標價等手段,使自己或指定的投標人中標,并由中標人給其他投標人經(jīng)濟補償,上述工程中標金額總計為人民幣2463690元。其中,被告人黃某參與4個工程的串通投標,涉及中標項目金額為人民幣232894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41000元及軟中華香煙1條;被告人王某甲參與上述5個工程的串通投標,涉及中標項目金額為人民幣246369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8000元及軟中華香煙1條;被告人顧某參與上述5個工程的串通投標,涉及中標項目金額為人民幣246369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18日,泰興市珊瑚鎮(zhèn)政府組織招標珊瑚鎮(zhèn)生活垃圾房工程,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3人參加招投標。2015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黃某召集王某甲、顧某在其家中商定該工程讓顧某中標,由顧某拿出人民幣10000元用以補償其他投標人,后被告人顧某中標并與政府簽訂工程發(fā)包協(xié)議書。該工程中標項目金額為人民幣224940元,被告人黃某、王某甲各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元。
2、2015年6月1日,泰興市珊瑚鎮(zhèn)政府組織招標珊左線南段珊季線提檔升級工程,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3人參加招投標。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黃某召集王某甲、顧某在其家中串通商定該工程讓顧某中標,由顧某拿出人民幣100000元用來補償其他投人。開標時,因王某甲與顧某報價相同,經(jīng)抽簽由王某甲中標并與政府簽訂工程發(fā)包協(xié)議書,王某甲出資人民幣75000元補償給其他投標人。該工程中標項目金額為人民幣969000元,被告人黃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顧某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0元,另一棄標人張賢生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0元。
3、2015年8月5日,泰興市珊瑚鎮(zhèn)政府組織招標珊洋線提檔升級工程,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及劉某、顧某某、陳某某、張某某、崔某某、李某等9人參加招投標。2015年8月4日下午,黃某召集其他8人在其家中,串通商定該工程讓顧某某中標,由顧某某出資人民幣80000元補償其他未中標人,后顧某某中標并與政府簽訂工程發(fā)包協(xié)議書。該工程中標項目金額為人民幣979200元,被告人黃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3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顧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元,劉某、崔某某、陳某某各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元,張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7000元。
4、2015年8月5日,泰興市珊瑚鎮(zhèn)政府組織招標胡家岱21組水泥路鋪設工程,被告人王某甲、顧某及顧某某、劉某4人參加招標。2015年8月4日下午,在黃某家中商議完珊洋線提檔升級工程后,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劉某、顧某某串通投標,商定該工程讓顧某中標,由顧某給未中標人及黃某每人補償1條軟中華香煙。后顧某中標并與政府簽訂工程發(fā)包協(xié)議書。該工程中標項目金額為人民幣134750元,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某及劉某各非法獲利軟中華香煙1條。
5、2015年8月26日,泰興市珊瑚鎮(zhèn)政府組織招標的洋港村村級公墓工程,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及劉某4人參加招標。2015年8月25日,4人通過電話串通投標,商定該工程讓顧某中標,由顧某補貼未中標人每人人民幣3000元。后該工程由顧某中標并與鎮(zhèn)政府簽訂發(fā)包協(xié)議。該工程中標項目金額為人民幣155800元,被告人黃某、王某甲及劉某各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分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黃某及其家屬共向泰興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幣41650元;被告人王某甲、顧某分別向泰興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幣28700元、50000元。
在審理中,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主動向本院分別繳納財產(chǎn)刑執(zhí)行保證金人民幣30000元、25000元、2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均無異議,且有同案人劉某、顧某某等的供述,證人王某乙的證言,公安機關依法調(diào)取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本院刑事判決書、珊瑚鎮(zhèn)相關工程招投標資料、中證房地產(chǎn)評估造價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招標控制價、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出具的受案登記表、黃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標案案發(fā)經(jīng)過及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顧某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及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應予懲處。泰興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犯串通投標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具有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均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主動繳納財產(chǎn)刑執(zhí)行保證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甲、顧某均系初犯,且犯罪情節(jié)較輕,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均無重大不良影響,相關社區(qū)矯正機構亦建議判處非監(jiān)禁刑,可分別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已折抵先前刑事拘留29日)。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顧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黃某、王某甲、顧某分別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1650元、28700元、50000元(均暫存泰興市公安局),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端學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陸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