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粵01刑終34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8-28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
第一部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事實
自1998年起,被告人馮某9在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竹料及其周邊地區(qū),以被告人馮某、潘某、馮某2等人為骨干成員,網(wǎng)羅當?shù)卦苄淌绿幜P者等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形成了以馮某9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馮某、潘某、馮某2、張某、王某、劉某、高某2及同案人鐘某2等人(均另案處理)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劉某2、鄺某、周某2、馬某2、張某3、馮某4、羅某、何某、周某3、黃某、駱某、馮某5、鄺某2、馮某3及同案人馮偉權(quán)等多人(均另案處理)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通過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長期低價承包村集體土地,強制廢品收購從業(yè)人員繳納“衛(wèi)生費”,強占當?shù)氐叵沦€場干股、收取賭場保護費、開設其他地下賭場,壟斷當?shù)貜U品收購業(yè)務及其他非法經(jīng)濟途徑,大肆非法斂財,以黑護利,以利養(yǎng)黑,為成員提供作案工具、報酬和福利,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故意傷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非法拘禁、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違法犯罪活動。期間,馮某9還通過賄選、擺場示威成為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竹一村村長,并幫助被告人馮某5等人成為當?shù)卮甯刹?。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稱霸鐘落潭鎮(zhèn)竹料及其周邊地區(qū),隨意欺壓、殘害當?shù)厝罕?,毆打、威脅競爭對手,企圖壟斷當?shù)毓こ探ㄔO項目,對當?shù)氐牡叵沦€場和廢品收購行業(yè)形成非法控制,并插手、操控當?shù)卮迕褡灾谓M織,嚴重破壞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危害一方,在當?shù)卦斐闪藧毫佑绊憽?010年4月底,被告人羅某在被被告人潘某等人毆打后退出了上述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證人劉某3的證言及照片辨認筆錄:我曾經(jīng)是馮某9團伙的一員,所以知道一些內(nèi)部情況。這個團伙人員組成情況如下:馮某9,曾經(jīng)是竹一村的村長,做工程,還有收保護費,是頭目,曾經(jīng)坐過牢。馮某,沒什么正當事干,一直跟著馮某9,還被馮某9聘為本村的“治保主任”,不是村民選出來的,他是馮某9的侄子,是骨干成員。馮某2,竹一村人,外號“軍師潛”,號稱馮某9的軍師,是主要成員。鄺某,東某1人,平時給馮某9開車的,就像馮某9的助理一樣,他和馮某2、馮某三人是和馮某9關系最鐵的。馮某平時幫馮某9管錢,其他人是馮某9的馬仔。此外還有劉某(外號“君頭”)、鐘某2(外號“從化明”)、馮某31權(quán)(外號“阿某1”)、“阿某2”(又叫肥康、從化康)跟著馮某9混的?!昂毩肌?,同馮某9關系很好,他參與了馮某9很多工地,也參與馮某9的賭場,在2005年的竹二村污水處理廠事件中他也有份參與?!鞍摺保ㄠ椖?),東某1人,是馮某9的鐵桿馬仔,有參與到竹二村污水處理廠事件,基本上每次開槍、打架的事都有“矮七”的身影。“牛某”(馮某4),竹二村人,也是馮某9、馮某的馬仔,跟他們混的。
馮某9這個團伙是一個黑社會組織,他們通常動刀動槍去搞事,只要他們想要就去搶,就像打砸污水廠這件事,本來就有施工單位從正規(guī)渠道中標施工了,馮某9團伙想拿來做,施工方不妥協(xié),便有了后面的事。2010年竹料體育中心那塊地到期,那里的居民不想再續(xù)租給原來的老板,那個老板就找到馮某9幫忙,馮某9就叫“肥棠”(潘某,跟著馮某9的)等人帶人去那里恐嚇那里的居民。當時“肥棠”等人帶了很多人,每家都去了,用口頭還有肢體言語進行恐嚇,比如拿刀拍人家背部,說必須要簽字,不簽會怎么樣怎么樣,最后那里的居民都簽名了。馮某9、馮某對槍有特別的愛好,我和他們在一個辦公室的時候總聽到馮某9跟一個叫“戰(zhàn)友”的人打電話買貨?!胺侍摹痹嬖V我說馮某的那把“六四”漂亮過他的,所以我才知道他們各有一把“六四”式槍。馮某9、我還有幾個人搞了一個檔口,就是用來喝茶、聊天、談事情的地方,也是我們平時聚會的一個地點,那次去污水廠工地搞事就是在辦公室商量的。這個辦公室是奕創(chuàng)公司的。馮某9在2005年坐牢出來后與劉某2、潘某成立奕創(chuàng)公司。在1999年之前,劉某2是竹料當?shù)睾谏鐣藛T“鵬瓜仔”的馬仔,2000年左右,“鵬瓜仔”被人打死后,劉某2開始跟在馮某9身邊,幫馮某9出謀劃策。馮某9身邊有外省籍的馬仔,我見過的有“撈仔輝”、“老五”和周某6,這三個人都是整天緊跟在馮某9身邊的,這三人都是馮某9在英德監(jiān)獄服刑時的獄友。
證人劉某3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牛某”(馮某4)、馮某3、“矮七”(鄺桂峰)是馮某9團伙的主要成員,參與多次打架鬧事;鄺某是馮某9團伙的骨干成員;馮某5是馮某9團伙的骨干成員;“肥棠”原名潘某,曾參與2005年竹二村廣州污水廠鬧事,還曾威脅體育中心附近的群眾簽字并自稱擁有槍支;“胡須良”(劉某2)是馮某9團伙的重要成員;劉某是馮某9團伙的主要成員,參與多次打架鬧事;阿濤提馮某9管理所有工地建筑建設,是馮某9團伙的重要成員。并辨認出被告人馮某9、馮某。
2.被告人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認筆錄:馮某9的手下有劉某3、鐘某2、潘某、張某,而這幾個人下面還各有一班人為他們做事,這幾個人是在馮某9坐牢之前就有幫他做事。劉某3下面有我、羅某,還有“的士”“麻花燦”等鐘落潭的人;鐘某2下面有“馬志”、“達標”等從化人;潘某下面有劉某、“肥七”、馮某4、黃某,還有一班東某1的叫“阿某3”、“阿某4”、“阿弟”的人;張某手下的人都是花都人,我不記得名字了。其中潘某、鐘某2、劉某3幫馮某9做事做得最多,是主要的骨干成員,張某是在花都一帶活動,馮某9需要他做事的時候就叫他過來。劉某3在污水廠事件被判刑之后,就漸漸不和馮某9來往了。2008年馮某9做了竹一村村長后就解散了“奕創(chuàng)公司”,從這時開始,馮某9一般不自己出面做事,由潘某、鐘某2兩人負責出面去做事?!鞍⒛?7”鄺某2經(jīng)常幫馮某9和我做一些瑣事,幫忙跑腿。鄺某2是東某1人,花名叫阿某17,年約34歲,身高約160cm,幫馮某9處理生活瑣碎事。其實馮某9真正打響名堂是因為打了冬瓜漢,他在2004年3月份坐完牢回來后,重新糾合上述那一幫兄弟,憑著“老本”到處非法收取賭場保護費以及控制醫(yī)院工程,搶農(nóng)村地皮非法轉(zhuǎn)讓或建設,巧取豪奪、欺行霸市、壟斷一方,短短幾年就成為影響白云區(qū)竹料、鐘落潭等地甚至從化市太平鎮(zhèn)等地區(qū)的農(nóng)村黑惡勢力團伙。特別是人和鎮(zhèn)的“冬瓜漢”曹某1被馮某9等人打成重傷后,整個人和鎮(zhèn)出來社會上混的人個個都給他面子。馮某9自從2004年坐牢出來,通過開賭場、做工程,特別是2008年做村長掙錢后,分別給鐘某2、張某、馮某2、鄺某、高某2、馮某5及潘某等人買車,以此作為組織成員的福利,從而擴大組織聲勢,讓手下更加賣力為組織做事。
被告人馮某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馮偉權(quán),化名蒙權(quán),是我的司機,曾幫我保管一支仿64手槍,現(xiàn)該槍去向不明;潘某,花名肥棠,是奕創(chuàng)貿(mào)易有限公司合伙人之一。
3.被告人馮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認筆錄:馮某9綁架并毆打了冬瓜漢,竹料一帶出來混的人都覺得他是英雄。所以馮某9出獄后大家都給他面子,也是從那時他開始在竹料的賭場里占干股,一些出來混的人也都擁戴他。馮某9沒有將與他一起毆打冬瓜漢的鐘某2、潘某、鄺某、張某等人供出來,這些人覺得馮某9夠義氣,都默認他為大哥,走在一起。馮某9坐牢期間,竹料有名的黑道大哥級人物“鵬瓜仔”李某5被打死,劉某2等一些跟李某5的人看到馮某9的勢力強,都向他靠攏。就這樣,馮某9一下就成了竹料有名的黑道大哥。他在劉某2等人的資助下成立奕創(chuàng)公司,馮某9、潘某等人是股東,從那時起,他們以奕創(chuàng)公司為名,在竹料一帶壟斷土地、搶占工程、操縱選舉等,開始了他們的黑社會違法活動。馮某9出獄那天,我和張某、馮某等人開了四五輛車去接他回竹料。不久馮某9等人開了奕創(chuàng)公司,目的就是為了搶一些工程或者土地從中賺錢。我經(jīng)常與他們在一起玩,他們一些違法的事情,如搶污水處理廠工程等,我不知不覺就加入進去了。馮某9是大家公認的大佬,我們跟他的人有馮某、潘某、鐘某2、張某、鄺某、劉某2、“撈仔輝”等人。跟馮某的有“蒙權(quán)”、高某2以及一幫我不認識的年輕人;跟潘某的有“阿某4”、“阿某8”、“阿某5”等人以及東某1的一些我不認識的年輕人;鐘某2有一伙從化的人,我認識的有“達標”、“馬志”;張某的手下有一伙花都仔,我認識的有“大頭其”、“阿某6”;“撈仔輝”手下也有一伙外省人,我說不出他們名字。與馮某9在一起的人每人都有一幫手下,所以在搶污水處理廠工程時馮某9可以召集很多人。
被告人馮某2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張運棋是張某的馬仔,花名叫“大頭棋”;馮某是馮某9的左右手,很多事情都由他處理;“馬志”(馬某2)是鐘某2的馬仔;阿某5(鄺志欽)是潘某的馬仔;劉某2是馮某9公司的成員,他和我合伙在竹一村放高利貸;“蒙權(quán)”(馮偉權(quán))參與了808公交站打砸事件,是馮某的頭號馬仔;張某是馮某9的馬仔;潘某是馮某9的頭號馬仔;高某2是馮某9的馬仔。“撈仔輝”(王某)是馮某9的馬仔。
4.被告人張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我花名“烏鼠鐘”。馮某9花名叫瘦鬼針。馮某9在打了當?shù)匾话浴岸蠞h”之后,名聲威勢就開始高了,大家都知道他夠惡,有很多馬仔,能擺平很多事,很多人都開始怕他,以前跟他玩的“大只威”、“煙屎文”、“格仔建、”“屎棋演”、鐘某2(“蛇仔明”)、潘某(“肥棠”)、“傻沛”等很多人也都回到了他的身邊。他刑滿釋放后就開始組織了一伙人在竹料一帶開設賭場,找了“從化明”、“肥棠”、劉某3及其監(jiān)獄的獄友等人,我也到過他開的賭場參與賭博,同時鐘落潭一帶的大小賭場的人都會主動給他干股,也就是相當于交保護費,就這樣他賺到了第一桶金。馮某9手下主要是馮某和“從化明”兩個人幫馮某9做事的,而馮某和“從化明”手下又有一伙人為他們做事的。馮某是馮某9的侄子,負責幫馮某9掌管錢財?shù)确矫娴?,很多人都想投靠馮某9,所以就聽命于馮某。其中就有“肥棠”、劉某3等人。到了2005年,看到馮某9的勢力不斷壯大,以前跟李某5的劉某2因李某5死后他收了李某5的一些在社會上放的高利貸及別人欠李某5的錢等,有了一定的經(jīng)濟基礎,但是沒了靠山,他也開始靠攏馮某9,他出資和馮某9、劉某3、潘某等人合伙成立了奕創(chuàng)公司。從那時起馮某9就以奕創(chuàng)公司為據(jù)點,開始以他的影響力帶劉某2等手下以低價租下竹料的土地又以高價租給他人從中牟利,并搶占竹料一帶的工地、工程。同時,以打斷他人手腳等手段打擊其他與其有競爭的人,漸漸地他在竹料的黑社會勢力強大了起來。他們以馮某9為老大,鐘某2、潘某、劉某2、劉某3、鄺某、馮某2、馮某、高某2、“撈仔輝”是他的主要馬仔,并且這些人手下都有一幫馬仔,他們?yōu)檫_到某些目的時,就出動手下的人員,在竹料一帶為非作歹,違法亂紀等。其中,“從化明”手下有一幫從化仔跟著他的,潘某手下有“阿某4”、“阿某3”等一伙人?!皳谱休x”手下有一伙外省人,活動在鐘落潭一帶,他們的全名我不知道。馮某手下有米崗村“大雞(黃某)”、烏溪村周某2、竹二村“蒙權(quán)”、龍?zhí)链鍙埬?、劉某等人,“蒙權(quán)(馮偉權(quán))”是馮某的貼身馬仔。2006年至2007年左右的時候,馮某9的別墅新居喬遷,白云區(qū)的黑社會大哥、地方爛仔等都來賀喜,討好馮某9,場面就像香港電影里的黑社會大哥有喜事,各方勢力來朝拜一樣,那時他在竹料一帶已經(jīng)真正是有名的黑社會大哥了。在他的手下中,“蛇仔明”真名鐘某2,有一幫從化仔是跟他混的,他是馮某9的頭號馬仔,負責幫馮某9看賭場的?!胺侍摹闭婷四常瑬|某1有幾個年輕人是跟他混的,他也是馮某9的頭號馬仔,負責幫馮某9看賭場?!昂毩肌?,真名劉某2,他以前和“鵬瓜仔”一起做生意的。侄子馮某,馮某9吩咐他做什么他就做什么,是馮某9這個團伙的主要人物。馮某2綽號“軍師潛”,馮某9有什么事都找馮某2商量,幫他出謀劃策,是馮某9的軍師。高某2,綽號“肥康”,馮某9有什么事也會叫上他去幫忙,襯場,是馮某9的馬仔,高某2有時也幫馮某9做水電工程。鄺某是馮某9大哥馮志忠的小舅子,后來是馮某9的司機、貼身侍從管家,馮某9的很多違法犯罪的事情,鄺某都非常清楚。
被告人張某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馮某2參與策劃開槍打傷馮偉松雙腿的事件,是馮某9的“軍師”;馮某9是開槍打傷馮偉松雙腿的事件的主謀,是他指使“的士”開槍打傷馮偉松的;張某3是馮某的馬仔;劉某是馮某的馬仔;鄺力根是潘某的馬仔;周某2是馮某的馬仔;高某2參與毆打羅某事件,是鐘某2的馬仔;辨認出馬某2是鐘某2的馬仔;“大雞”(黃某)是馮某的馬仔;“蒙權(quán)”(馮偉權(quán))是馮某的馬仔。
5.被告人周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親筆材料及照片辨認筆錄:2008年,馮某9做了村長后,馮某依靠馮某9的關系做了村治保會主任,同時也在竹料大街開了一間廢品收購站。馮某9是竹料一帶的黑社會大哥,他開了一家公司,他有開設賭場、壟斷工程、搶占土地、選舉擺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竹料的人都知道,馮某9他們在竹料一帶好勇斗狠、為非作歹,大家都害怕他們。馮某9的手下有馮某、潘某等人。馮某9的主要馬仔有“從化明”、“烏鼠忠”、潘某、劉某3、撈仔輝、馮某2。馮某是馮某9最貼心的馬仔,平時都是馮某代表馮某9出面處理竹料一帶的黑社會組織成員違法犯罪時的一些問題。馮某9的這些馬仔,每人手下還有一伙人,在他們?yōu)檫_到某些目的時,就出動手下的人員,在竹料一帶為非作歹,違法亂紀。其中“從化明”手下有一幫從化仔跟著,“烏鼠鐘”手下有阿某11等一伙花都仔;潘某手下有阿某4、等一伙外省人;撈仔輝手下有一伙外省人,活動在鐘落潭鎮(zhèn)一帶,他們?nèi)也恢?;馮某手下有“君頭”及“君頭”手下的一伙人,有時他也會叫“撈仔輝”做事。我記得馮某5大概在2012年左右才回到竹一村的,回村之后是馮某把他搞進村治保會并當治安隊長的。馮某5是跟著馮某的,他當上村長實際上就等于是馮某9、馮某當了村長,他們怎么說馮某5就會怎么做。馮某在竹料很有勢力,是竹料黑社會大佬之一,跟著他的話有很多好處,許多事情都可以找他擺平,自己在村里也比較有面子,比如光明村廢品收購站的事情,沒有他在后面撐住我也很難有那個底氣去搞,所以,他有什么事情需要我去做的,我也愿意去做。因為打了鐘落潭一帶的大哥“冬瓜漢”,馮某9的名聲開始大起來,2004年他剛從監(jiān)獄放出來,就經(jīng)常帶著和他一起打過冬瓜漢的潘某,“從化明”,“撈仔輝”等人到竹料的賭場賭博或收數(shù)。后來馮某9叫他的馬仔“烏鼠鐘”到張某5的賭場里鬧事,并以此為借口在張某5的賭場里占了干股,從那時起我就察覺到馮某9在竹料的黑惡勢力是最強大的,當時張某5在竹料算是有勢力的人了,但是他都屈服了馮某9,我自然也就更屈服他了。2005年左右,馮某9成立了奕創(chuàng)公司,開始利用他的黑惡勢力,以奕創(chuàng)公司的名義,在竹料一帶搶工程、土地等。跟我的人主要有張某3、周某3、周某7等人。發(fā)生了廢品站打砸事件后,張某3被抓了,他坐牢出來后我?guī)c馮某接觸多了,他們關系發(fā)展的很好,有時馮某會直接叫他做事。跟周某3的有“四腳”、還有寮采村的“四眼燦”、“遲拉”、“鋒仔”,竹三村的“肥七”等人。他們這伙人還有槍。2013年,馮某想收路口客車保護費,客車車主不想給,馮某叫人把客車打爛。同年,馮某9老婆的母親在漢塘鎮(zhèn)被泥頭車撞死,馮某9叫馮某、從化明叫人把司機廢了,事后我在人和聽說當時司機就給打殘廢了,幾個月后就死了,因馮某9下手太重。
周某2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潘某是馮某9的頭號馬仔;“肥康”(高某2)是鐘某2的馬仔;“君頭”(劉某)是馮某的馬仔;張某3是馮某的馬仔;“蒙權(quán)”(馮偉權(quán))是馮某的馬仔;“阿雞”(黃某)是馮某的馬仔;“烏鼠鐘”(張某)是馮某9的頭號馬仔;馮某是馮某9的頭號馬仔;馮某2是馮某9的軍師;鐘某2是馮某9的頭號馬仔;馮某9是竹料一帶黑社會大佬;馬某2、馬某是鐘某2的馬仔;撈仔輝(王某)是馮某9的頭號馬仔,主要負責幫馮某9打打殺殺。
6.被告人羅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認筆錄:馮某9是竹料一帶的黑社會大哥,他對竹料市場的商鋪、出租屋等收取保護費,他和劉某2、潘某、劉某3等人開設奕創(chuàng)公司進行六合彩買賣、開設賭波莊家、壟斷工程、搶占土地等違法犯罪活動,他們在竹料一帶為非作歹,得罪他的人都會被報復。馮某9是團伙的大哥,他手下有鐘某2、阿某7(花都李溪人)、潘某、劉某3、馮某、軍師潛、劉某2等人,馮某9平時很少出面,有事都是叫馮某或潘某出面處理;鐘某2手下有肥康及一幫我不知名的從化仔;阿某7手下是一伙我不知名的花都人;潘某手下是東某1的一伙年輕人;劉某3手下是一幫鐘落潭的年輕人,馮某手下是劉某(花名“君頭”)等竹一村的年輕人及肥七等東鳳村的年輕人,軍師潛和劉某2是馮某9的軍師,其他人聽從馮某9指揮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我早期是跟馮某9的,2010年4月底被他們打斷手腳后就不跟他了。
被告人羅某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馮某9是黑社會大哥;潘某(肥棠)是以馮某9為首的黑社會組織的成員之一;劉某(君頭)是馮某手下的馬仔;馮某是黑社會組織的重要人物;鄺某是黑社會成員之一,負責給馮某9開車;馮某2(軍師潛)是黑社會團伙的軍師;劉某2(胡須良)是黑社會團伙的軍師;鐘某2(蛇仔明)是黑社會團伙的重要成員。
7.被告人馬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認筆錄:馮某9身邊主要有馮某、棠哥、鄺某、胡須良,馮某身邊有阿某1、高某2、肥志、鐘某2,棠哥的手下有阿某8、阿某4、阿某3等人,而我、馬某和處男則是跟著鐘某2玩的。棠哥和鐘某2主要是在竹料一帶撈賭的,我們算是底下幫忙做事的小馬仔。馮某9賺錢主要是在土地、工程上,其中我只知道竹料醫(yī)院的工程是馮某9他們搞的。而馮某則主要是在控制廢品回收、停車場生意上,廢品收購生意主要是高某2在負責,停車場那邊的事具體是由馮某21在負責的,但利益應該是歸馮某他們的。
被告人馬某2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馮某9,手下有馮某、鐘某2、鄺某、棠哥等人。我是幫鐘某2做事的。馮某,手下有阿某2、鐘某2、肥志等人。鐘某2是跟隨馮某9、馮某的。棠哥(潘某)是跟馮某9的。鄺某是跟馮某9的。
8.被告人劉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照片的筆錄:以馮某9為首的黑惡勢力團伙里面,鐘某2和烏鼠鐘是馮某9的左右手;鄺某是馮某9的司機;馮某31潛是馮某9的軍師;馮某是馮某9的行動執(zhí)行者,馮某9很多事情都是交代馮某去做的;撈仔輝、撈仔兵是打手;馮某手下的馬仔有:高某2(肥康,幫馮某打理廢品站)、馮偉權(quán)(打理廢品站、幫漫俐開車)、馮某32(打理停車場及出租廠房)、肥志(幫馮某開車)、周某2(廢品站拍檔)、黃某(大雞)、鄺某峰(肥七)、張某3、馮某5。馮某4、江某都是我的兄弟,都聽我的。
9.被告人高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認筆錄:我在2002年認識鐘某2開始,就發(fā)現(xiàn)鐘某2這個人在竹料一帶以賭博為生,有很多人出來混都給他面子。我當時覺得跟他混在社會上很有地位,就開始跟他混,后來他還介紹馮志忠和馮某9兩兄弟給我認識。后來我知道馮志忠和馮某9兩兄弟在竹料很有勢力,手下有肥棠、馮某等很多人跟著他們,黑白兩道都給面子他們。鐘某2在竹料就是跟馮某9混的,認他做大佬,鐘某2之所以在竹料這么有面子,也就是跟著馮某9他們混的原因。我開始跟他么一起玩后,多次跟隨馮某9、鐘某2他們參與違法犯罪活動,也是為了能在竹料這個地方立足,也希望馮某9、鐘某2能在這里照著我。
被告人高某2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馮偉權(quán)(阿某1)是馮某司機;鄺某2即為阿某17;劉某即為君頭。
10.證人馮某5的證言及照片辨認筆錄:馮某9,花名“瘦鬼針”,是竹料地區(qū)的黑社會團伙頭目,曾經(jīng)做過竹料竹一村的村長。他們團伙骨干成員有馮某、馮某2(外號蹦牙潛,又叫“軍師潛”)、胡須良(劉某2)、潘某(肥棠)、“從化明”(又名蛇仔明)、“牛屎鐘”(又叫“烏鼠鐘”)、張某3(“老初”)、爛達(烏溪村人)、阿某17(竹三人)、君頭、馮某4、馮某3、阿某9、蒙權(quán)等人。馮某是馮某9的左膀右臂,地位僅次于馮某9;馮某2、胡須良是“軍師”,出謀劃策;肥棠、從化明、牛屎忠、張某3、爛達等人是打手,其中肥棠主要是在竹料附近的村莊開設賭場放高利貸,這些人又各自帶著一幫本地社會閑散人員,在社會上打打殺殺,欺壓村民,維護他們團伙利益。我了解這些情況是因為他們團伙的成員大多數(shù)都是竹料附近的人,我也是竹料本地人,且長期生活又在本地,他們團伙當中的一些人與我平時都有來往且比較熟悉,加上我以前也經(jīng)常去他們的賭場玩幾把,所以對他們的活動情況比較清楚。馮某9這個黑社會團伙在竹料欺壓村民,搶占工程,對不順從的人打擊報復。我們這里的人都很怕他們,敢怒不敢言,因為他們有很多馬仔,有很多錢,勢力大,還敢下手報復。特別是馮某9,這個人特別狠毒,很記仇,我已經(jīng)還了錢但他還要我還錢,記了10年,嚇得我睡不著覺,都不敢在竹料這里待。我希望政府能夠從中懲處這個稱霸一方禍害百姓的毒瘤,還廣大群眾一個公平有序、和諧的工作生活環(huán)境。
證人馮某5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張某3是馮某9黑社會團伙骨干,在團伙中充當打手;馮某9是竹料附近黑社會老大,就是大概在1994年和2004年帶人打傷我同時向我索要5000元的人;馮某是2009年開始強迫我每個月交600元的所謂管理費給他的人;軍師潛(馮某2)是1994年許馮某9指使手下打我時,被馮某9派來我家里打探情況,并威脅我不準報警的人;胡須良(劉某2)是馮某9黑社會團伙的核心成員,在該團伙中做軍師;鄺某是馮某9黑社會團伙主要成員,是馮某9的貼身司機;阿某17(鄺某2)是馮某9黑社會團伙的成員,在賭場中做打手;爛達(周某3)、馮某4、馮某3、阿某17(駱某)是馮某9黑社會團伙的成員,在該團伙中充當打手;君頭(劉某)是馮某9黑社會團伙的得力干將,在該團伙中做打手;肥棠(潘某)是馮某9黑社會團伙的主要骨干,在竹料附近一帶開設賭場和放高利貸。
11.證人馮某6的證言:我曾被馮某毆打恐嚇。當時我承包了竹二村流溪河大坑口排水渠的修建工程。開工10天左右,馮某帶著另外三個人來到我工地,對我說停工,我拒絕,馮某就從車里拿出一根水管追打我。當時我的腿流了很多血。他打完就帶人離開了。他打我是因為我做這個工程沒有跟他打招呼,沒有給他錢,所以過來教訓我。竹料附近的所有的工程他都要插手,要撈一些好處,承建的人都要給錢他,才能順利開工,要不他就要過來搗亂,打人。我很恨馮某,但他有很多的馬仔,很霸道,我只能忍氣吞聲。馮某是跟馮某9混的,馮某9是馮某的老大,花名“瘦鬼針”,曾經(jīng)做過竹一村的村長,是竹料這里的老大,養(yǎng)了一些馬仔,他們是一個黑社會性質(zhì)的團伙。這個團伙老大是馮某9,老二是馮某,老三是“蛇仔明”、其他還有“君頭”、“肥康”、“肥棠”(真名潘某)等人。
證人馮某6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被告人馮某9、馮某、潘某、劉某。
12.證人馮伯宏的證言:馮某9以賭博為業(yè),靠手下人打打殺殺起家,積累財富,插手當?shù)毓こ毯痛逦x舉,當?shù)厝寺牭绞撬氖露己芘?,不敢惹他,頭號馬仔是鐘某2、潘某、阿某7等人,手下馬仔十幾二十個,大家敢怒不敢言,因為他們?nèi)硕鄤荼娪钟绣X,怕被報復。
13.被告人馮某5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0年左右我就到了廣州市天河區(qū)棠下幫自己鄰村人開辦的電腦繡花廠跑業(yè)務,之后就于2004年或2005年間自己在海珠區(qū)新滘鎮(zhèn)崗貝村東海大街30號地下開辦了中恒電腦繡花廠,所以就較少回村里了。2012年我回到村里做治保隊長。
14.被告人馮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8年3月份,馮某9競選村長,安排我們到村的各生產(chǎn)社派米,按每個生產(chǎn)社參加投票的人,每人派一袋20斤的大米。我記得每袋米約40多元,加上印卡片和競選海報的費用,拉票費用的總數(shù)有20萬以上。投票當天,馮某9叫我們在外面派卡片,派點香煙。2011年,馮某9競選連任村長,還是像第一次一樣安排人去派卡片和競選海報,然后每票給村民100元。這次選馮某9的票我記得約有四千票,按每票每人100元算有40萬以上。馮某9積極競選村長是因為他當了村長后,村里有什么工程都可以方便拿來自己做,另外可以方便安排馮某9自己的人到村里任職,例如馮某和馮某5就是在馮某9安排下到竹一村當治保主任的。
15.被告人羅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8年初,馮某9競選竹一村村長,叫潘某、馮某等人逐家派送大米和糧油,并以每張200元左右的價格買了部分村民的選票。投票當天,馮某9叫我到現(xiàn)場擺場。我到后看到鐘某2、烏鼠鐘、肥康、潘某、馮某、軍師潛等平時跟馮某9的人及這些人的手下都已經(jīng)到現(xiàn)場,我就和他們一起帶著礦泉水送給前來投票的人,并叫他們投馮某9的票,而潘某他們就站到各個投票場的門口,直接將選民手中的選票拿過來寫上馮某9的名字然后讓選民進去投票。在選舉勝出的當天晚上,馮某9在東江酒家擺了50多桌,請我們和選舉的工作人員吃飯。
16.被告人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8年馮某9第一次競選村長時,叫我、馮某2、鄺某2、劉某8、我、馮懸冰等一班親戚朋友及他的手下幫他拉選票。我們主要是向竹一村村民派一包米(約20斤一包),每一張選票一包米,票都要投到馮某9的名下,約總共派了40噸米,得票4000張,并幫馮某9做宣傳。2011年初馮某9第二次競選村長時,也叫了我們幫他拉選票,這次主要是派錢,每100元一張選票,約總共得到4000張選票。2014年3月或4月某晚,馮某9組織馮某2、馮某5、鐘某2、劉某8、鄺某2、馮志軍、馮志斌、馮某33、馮某13、馮某34、高某2、鄺某、馮某32、馮懸冰、馮某35及我等人開會,內(nèi)容是第二天幫馮某5、陳某5選舉拉票的安排。第二天除了馮某9之外,前天開會的人員都有去現(xiàn)場,加上我后來通知的潘某、黃某、馮某36、馮偉權(quán)等人共約有六七十人在現(xiàn)場幫忙。我們向選民派煙、菊花茶,并以50元左右的價格買了大概100多張票。最后馮某5成功當選。我們幫馮某5及陳某5拉選票,馮某9會給我們300-500元報酬。2008年烏溪村周春鴻的大哥參選村長,要人撐場,我就叫了劉某,黃某等人帶了十幾個人過去幫忙,我自己也有去現(xiàn)場。
17.被告人馮某10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認筆錄:馮某9因打冬瓜漢而在竹料一帶名聲大振,出獄后帶著蛇仔明、馮某、胡須良、肥濤、肥棠、阿某10、烏鼠鐘等人在竹料一帶混,竹料一帶的人聽到瘦鬼針的名字都會害怕,不敢惹這幫人。2008年馮某9競選一村村長時,都沒人敢和他競爭,他的手下已經(jīng)把村民的票全拉到了,他就這樣直接當上了村長。馮某9曾插手鐘落潭鎮(zhèn)一些村的換屆選舉。2011年及2014年叫他手下“阿潛”出面為白沙村的楊洪榮選村長幫忙,2008年插手馬洞村、烏溪村、東鳳村的村委村長選舉。
被告人馮某10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馮某是馮某9的馬仔,一直跟著馮某9;馮某9綽號瘦鬼針;阿某17(鄺某2)是馮某9的馬仔。
18.被告人周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4年4月某晚,馮某讓張某3叫多點人去村里幫馮某5派卡片。我們大概有50、60人集中在加油站。派卡片之前,帶隊的“阿斌”對我們說,派卡片時不要說給錢,就說選舉完后會派幾斤“豬肉”。派“豬肉”實際上就是給錢。因為廣州2014年出了規(guī)定,禁止賄選,一旦發(fā)現(xiàn)了就要取消競選資格,所以派卡片時不能直接說給錢。當時我還問了“阿斌”幾斤豬肉到底多少錢啊,他就說現(xiàn)在抓賄選比較嚴了,給的不多,大概每個人30—50元左右。選舉完后,據(jù)我所知是有給錢村民的。我記得馮某5大概在2012年回到竹一村后是馮某把他安排到村治保會的。馮某5是跟著馮某的,他當上村長實際上就是等于馮某9、馮某當了村長,他們怎么說馮某5就會怎么做。
19.證人劉某3的證言:馮某9團伙欺壓村民,特別是體現(xiàn)在選舉村長的時候。馮某9團伙讓所有的村民都選馮某5做副村長,馮某5也是馮某9的小弟。我記得很清楚,那天晚上11點鐘,連我家都有人來敲門,說必須選馮某5,因為馮某5是馮某9的人,不選不行。馮某5最后就這樣順利當選。
20.證人蕭某1的證言:2014年3月某天,我應張某3的要求,通過“阿某11”組織了十余人前往竹料加油站“擺場”,幾天后張某3交給我3000元。馮某9、馮某是竹料、鐘落潭一帶很兇、很有名,有錢有勢的人,聽說馮某9將村里土地低買高賣,壟斷生意,收取所有賭場保護費并挑斷了“冬瓜漢”手腳,附近很多人都知道。
21.證人黃某1的證言:2014年2、3月某晚,我和多人一同前往竹料加油站擺場,目的是幫助馮某那邊的人競選村長。
22.證人馮某7的證言:2014年過年前一個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張某3打電話給我說:“我老板馮某那邊與別人爭竹一村的村長,昨天對方帶了幾十人到現(xiàn)場擺場,拿面子;今天,我老板說要帶更多人到現(xiàn)場擺場,爭回面子。”他叫我過去撐場。當晚我到竹料加油站后看到已經(jīng)有幾十人在那了。
23.證人馮某8的證言:2014年4月竹一村村委換屆選舉,馮某9為確保馮某5當選,安排手下在各個投票點門口圍堵,強搶村民的選票,填上馮某5的姓名。
24.證人楊某1的證言:2010年底,其為在2011年能夠參選,被迫交給馮某93萬元。但由于馮某9的暗箱操作,自己還是落選。2014年3月,馮某9組織手下團伙成員操控選舉。
25.證人馮某5的證言:2007年左右,馮某9競選村長,他的馬仔潘某、馮某以及君頭帶著馮某3、馮某4、阿某17,蛇仔明帶著從化康、蹦牙潛、“烏鼠鐘”、鄺某等人,用4臺五十鈴汽車,裝著每袋30斤的大米,以及50元一張選票,逐家逐戶發(fā)放進行拉票。在競選現(xiàn)場,上述人員還糾集200多人擺場,最后使馮某9當選村長。馮某曾經(jīng)來我出租屋那里恐嚇我,收保護費。大概是2009年,我當時在竹料這里承包了兩棟樓出租,有一天馮某找我說:“阿慶!你這兩棟出租屋,每個月就交600元,一個季度交一次,一季度共1800的管理費。”我當時就說:“管理費怎么是你收的呢?”馮某就發(fā)火了,并威脅我說:“你交不交?不交錢就滾蛋!”我知道自己惹不起他們,迫于無奈只好交了。我向他們交保護費大概長達五年時間,總共向他們交了36000元左右。他們大多數(shù)時候收錢都不會給什么票據(jù)的。
26.證人馮某9的照片辨認筆錄:“瘦鬼針”(馮某9)就是竹料黑社會團伙的頭目;“軍師潛”(馮某2)就是馮某9黑社會團伙的主要成員,負責出謀劃策的男子。
第二部分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事實
一、故意傷害事實
(一)2001年1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馮某9(該罪行已判刑)與被告人潘某、馮某2等人經(jīng)密謀,由被告人馮某9、鄺某、王某、張某伙同同案人鐘某2、馮就文、曾某4等人(均另案處理)駕車在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湴湖路段,截停被害人曹某1乘坐的車輛,將其劫持至廣州市花都區(qū)北興鎮(zhèn)某廢舊石場附近,馮某9指揮王某、張某等人持棍等對曹某1進行毆打,致曹某1全身多處挫傷,肢體長骨骨折,引起腦部脂肪栓塞綜合征(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為重傷)。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有被害人曹某1的陳述及照片辨認筆錄,證人曹某2、劉某4的證言,廣州法醫(yī)學會法醫(yī)門診鑒定書,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張某、馮某、鄺某、馮某2、潘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2005年10月,被告人馮某9因與早有宿怨的被害人馮偉松矛盾激化,遂以人民幣4萬元為報酬,委托孔某志(該罪行已判刑)糾集不法分子對馮偉松實施打擊報復,并向孔某志一方提供作案用的霰彈槍1支和子彈若干。后孔某志伙同吳某(該罪行已判刑)、李某6(該罪行已判刑)、曾某5(該罪行已判刑),在被告人張某等人的引領和指認下,于廣州市白云區(qū)竹三村橋頭旁士多店內(nèi)找到馮偉松,使用馮某9提供的槍支打傷馮偉松雙腿(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告人張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在馮偉松被打前一段時間,奕創(chuàng)公司辦公室的落地玻璃被人用獵槍打爛了,后又有人告訴馮某9,馮偉松想要找人用槍干掉他。后我聽到馮某9和馮某2商量要先下手為強,找人先把馮偉松給“做掉”。之后某天我又看到他們在商量這事,馮某9打了幾個電話,內(nèi)容大概是當天找人做掉馮偉松。過了一會馮某9就說走了,意思就是制造不在作案現(xiàn)場的證據(jù)。馮某9準備走的時候又接了個電話,然后對我們說孔某志正在過來,但不認識路,叫馮某2去帶他,于是我就順路與馮某2一起走,并接到了孔某志。后來我就聽說馮偉松被人用獵槍打傷了雙腿。
(2)被告人馮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馮某9知道馮偉松安排人做掉自己后就對鐘某2說:“我這段時間不在家了,等我想辦法搞定馮偉松再回來。”他這么說是因為一方面他想先離開本村確保安全,另一方面是他想先下手為強,“做掉”馮偉松確保他不再能傷害自己。某晚,馮某9告訴我是他找人開槍打傷馮偉松的,叫了張某等人去接槍手并幫助指認馮偉松。
(3)同案人孔某志的供述:2005年下半年,馮某9和我面談以4萬元報酬找人打斷馮偉松雙腿。我找了吳某,參加這件事的還有曾某5和李某6。我開車到奕創(chuàng)公司辦公室跟馮某9拿槍,他在他的汽車尾箱拿了一支黑色槍筒、桃木色手柄的五連發(fā)霰彈槍及子彈給我。我把槍交給吳某,吳某在他家后院的果園里試了下槍,沒有問題。動手當晚,我把車開到竹料市場門口等吳某他們?nèi)邮帧N业攘艘粋€多小時后,張某過來向我說明了馮偉松的位置,并問我為什么還沒動手。我就把馮偉松的位置告訴吳某并催他們動手。大概過了十多分鐘,李某6打電話給我說已經(jīng)搞定。我開車接到他們后,他們說吳某開了三槍,其中二槍打中那人的腿。李某6也拿了一支槍,但沒有使用。第二天馮某9拿了四萬元給我,吳某分了一萬六,我、曾某5、李某6每人八千。
(4)同案人吳某的供述:2005年下半年,我得知馮某9讓我們?nèi)ソ逃枌Ψ剑瑓⒓拥倪€有曾某5和李某6。某晚孔某志叫我和他一起去拿槍。我們來到馮某9位于竹料的辦公室門口,孔某志和馮某9一起走到馮某9白色豐田越野車尾部,馮某9從車尾箱里面拿出一支由報紙包好的大約1米長的槍狀物給孔某志,之后我和孔某志回到自己村的果園里。我們將報紙打開發(fā)現(xiàn)里面有一支霰彈槍和子彈,我試了下槍。過了幾天,孔某志又拿了一支槍給李某6。當時分工是孔某志負責踩點,我和李某6開槍,曾某5負責開車。我開了三槍,其中按馮某9的要求對被害人的腳連開兩槍。過了幾天,孔某志說馮某9給了幾萬元,叫我們?nèi)ツ缅X。我分了1萬5千元左右,曾某5和李某6比我少,也有1萬元左右??啄持靖嬖V我們不能把這件事講出去,就算自己“衰”了也不能說,馮某9勢力很大,我們亂說的話,他可以“搞的返”,意思是馮某9是竹料黑老大,關系廣,就算我們檢舉了,他也可以疏通關系不用負責任,而且還會報復我們。馮某9是竹料一帶混社會的黑老大,有頭有臉,我們那一帶當時出來混社會的基本都知道他。
(5)同案人李某6的供述,證明槍擊被害人馮偉松的經(jīng)過。
(6)同案人曾某5的供述:證明槍擊被害人馮偉松的經(jīng)過。
(7)被告人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5年某晚,馮偉松被槍擊后,馮某9叫我到東悅酒店唱歌喝酒。我到后跟馮某9說起馮偉松的事,馮某9立即說了一句“和我阿針作對哪里有好下場的”,意思是這件事就是他找人做的。大概半小時后,孔某志、李某6等人進來,他們與馮某9在一邊談話,我聽著覺得孔某志等人應該有參與該事。
(8)被告人周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5年某晚,聽說馮偉松在竹三村橋邊的士多店打麻將時,突然沖出來兩個拿槍的人,其中一個向馮偉松雙腿各開了一槍,馮偉松被送到竹料醫(yī)院時已經(jīng)不省人事。后來我問馮偉松是誰打他,他笑了笑說自己知道,我看他不想說就沒有繼續(xù)追問,但我知道是馮某9做的,因為當時馮某4和馮某9不和,馮偉松幫馮某4出頭。
(9)被害人馮偉松的陳述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照片的筆錄:2005年10月某晚,我在竹三橋旁的一個士多店打麻將,有兩個蒙面男子各持一支獵槍進來,用廣東話說“別動”,說完之后一個人就拿槍朝我的左腿開了一槍,我當時就倒地,接著又朝我右腿打了一槍,我就暈過去了。我知道是馮某9指使馬仔來向我開槍的,因為之前和他不和。我被打傷后,馮某9在很多場合公開表示是他雇人搞我的。
(10)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被害人馮偉松傷勢屬重傷,符合火器作用。
(11)證人馮某9的證言:馮偉松被馮某9雇人在竹三橋附近的商店開槍打傷雙腿。
(12)案發(fā)地點照片。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有廣東省醫(yī)療機構(gòu)門診收費收據(jù)、出院清單、住院治療書證、病案首頁、病歷記錄等證據(jù)。
(三)2007年4月,被告人馮某9與被告人馮某經(jīng)事前密謀后,由馮某將被害人劉某1騙至廣州市白云區(qū)某汽車修理店,隨后被告人王某帶領其他同案人(均另案處理)去至該修理店,將劉某1劫走并使用鐵棍等器械毆打其雙腿,致使劉某1雙側(cè)小腿的左側(cè)脛骨、內(nèi)踝、腓骨骨折,右側(cè)脛骨粉碎性骨折,右側(cè)腓骨骨折(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事后,馮某9出資人民幣20000元,馮某出資人民幣2000元,安排被告人劉某將報酬轉(zhuǎn)交王某并開車搭載王某及其他同案人至汽車客運站,幫助王某等人逃往外地躲藏。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告人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馮某9指使我找劉某把劉某1的腿打斷,但劉某拒絕了,馮某9就讓我找王某做。我負責具體安排,約劉某1出來,并給王某準備了一輛車作為作案時的交通工具。第一次打錯了人,馮某9讓我再來一次,叫我安排人直接把劉某1抓上車帶走再實施毆打。第二次我約劉某1同車前往某汽車修理檔,剛到那里車還沒有停穩(wěn),兩個男青年就沖到我車前,打開車門將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劉某1強行拉下車,抓進停在旁邊的黑色三菱面包車帶走。十分鐘后我接到王某的電話,說這次他還親自動手,肯定滿意,而且聲明開始是他兄弟動手打,他檢查后發(fā)現(xiàn)腿沒有打斷,就親自拿鐵棍來打,打完后用手檢查,確定有一只腳斷了。當晚我交給劉某1萬8千元,叫他轉(zhuǎn)交王某,并吩咐劉某按王某的要求將其送到目的地。馮某9給了我20000元,我付給王某18000元,付給劉某4000元,超出的2000元是我自己墊付的。事后我受馮某9的旨意叫劉某1及其家人不要亂說話。之所以叫王某做這件事是因為王某在鐘落潭、竹料地區(qū)這幾年一直跟著馮某9做事情,充當打手,有什么需要打打殺殺的事他都有參與。
(2)被告人劉某在偵查階段及當庭的供述,以及辨認被告人王某照片的筆錄:2007年至2008年之間,馮某叫我去教訓劉某1,我拒絕了。約10天后,馮某叫我開車去鐘落潭接王某等人,并交給我約3000元讓我轉(zhuǎn)交給王某。我開車接上王某、撈仔兵等人送他們?nèi)ブ行?,途中聽到他們好像說是打了個人。我聽到王某用貴州話問撈仔兵:“只腳有沒有斷了”,撈仔兵回答說“應該斷了”。到中新后,王某將一支用報紙包著的仿64手槍交給我叫我交給馮某。馮某叫我送人時我才知道他可能叫了讓我送走的這幾個人去毆打劉某1。
(3)被告人馮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劉某1是馮某9叫馮某找王某打的。在馮某9做村長前的一天,他在竹料綜合市場對面自己的一間在五樓的房間里說起要打劉某1,當時有我、馮某、馮某9老婆馮某35四個人在。馮某9對馮某說,由馮某去找王某做這件事,不夠錢就找他拿,并給了馮某20000元。馮某拿了錢后就走了,過了大約三、四個月,我聽說劉某1被人打斷了腿。
(4)被告人周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某日,馮某叫劉某1出去,劉某1就被人拉上車載去一個偏僻的地方打斷了雙腿,后被扔回劉某1檔口。這件事是劉某1親口對我說的,他非??隙ň褪邱T某9指使人來打他的。
(5)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擊辨認被告人馮某9、馮某照片的筆錄:2007年,馮某約我出去,我們到竹料路口的文發(fā)汽修廠后,我一下車,一輛白色面包車上就下來五個人拿槍指著我的頭,然后用黑色頭套把我頭套住,推上了那輛白色面包車。他們將我?guī)У揭粔K地,推我下車,一個人用手拉住我的腿,另外一個人用鐵棍砸我的腿,中間一個還說“叫你拽,叫你拽”。一共砸了三次,第一次砸到我左小腿,砸了后另一個人搖了搖我的腿,應該是看斷了沒,發(fā)現(xiàn)沒有斷,就又用力砸了一下。后來拍照發(fā)現(xiàn)左小腿完全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被砸了一次,也斷掉了。打斷我雙腿后,他們用一件雨衣包住我,帶我到竹料路口的檔口推我下車。我肯定是因為我同馮某9爭地的矛盾引起的,馮某9恨我,指使他侄子馮某找人打我。我覺得這是經(jīng)過籌劃的,因為馮某帶我去到汽修廠時,那輛白色面包車已經(jīng)在那里了。后來這塊地被馮某9拿下了。在我被打前十幾天,馮某約我和阿某12出去轉(zhuǎn),后阿某12就被四、五個人用鐵棍等工具追著打。馮某打開門就跑了。阿某12人很老實,和他人沒什么矛盾,而我在他被打的十幾天后又被打,兩次馮某都在場,且都約我出去。我因此感覺阿某12被打很蹊蹺,似乎目標是我。
被害人劉某1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被告人王某就是2007年4月份伙同他人毆打阿某12,并于十幾天后伙同他人持槍威脅其跟他們上車,帶其到不知名的地方打斷其雙腿的男子。
(6)證人蕭某2的證言:2007年4、5月份某日,我到劉某1的檔口坐,馮某也來了,提出帶我和劉某1出去玩。后來我們乘坐馮某的車回來檔口停下車,旁邊一輛小車就有四、五個人手持鐵棍、棒球棍、水管等沖上來追著我打。
(7)證人張某6的證言:2007年某天中午,劉某1打電話給我說馮某向他借車開,感覺好奇怪。大約1小時后,馮某打電話給我說劉某1被人打斷了手腳。我聽說劉某1因一塊地的事情和馮某9發(fā)生矛盾,我感覺應該是馮某9找馮某打劉某1,馮某打電話給我應該是想警告我。
(8)證人馮某9的證言:劉某1曾經(jīng)因為不同意轉(zhuǎn)讓土地給馮某9,就被馮某9指使別人拉走打得雙腳斷了。
(9)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①劉某1雙側(cè)小腿的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②劉某1雙側(cè)小腿的損傷造成左側(cè)脛骨、內(nèi)踝、腓骨骨折;右側(cè)脛骨粉碎性骨折,右側(cè)腓骨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四)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潘某因被告人羅某欲“染指”潘某等人開設的賭場利益而發(fā)生糾紛,遂向被告人馮某9投訴羅某。為“教訓”羅某并報復羅某于此前將其砍傷的“舊怨”,馮某9授意潘某糾集被告人高某2、馬某2及同案人鐘偉明、馮就文、羅志威等人(均另案處理)在廣州市白云區(qū)竹二村祠堂后空地,持械毆打羅某,致其全身多處長骨骨折(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事后,馮某9安排被告人馮某出面斡旋,并墊付給羅某賠償款20萬元人民幣以私了該次事件,迫使羅某一方向公安機關提出撤銷案件的要求,以逃避公安機關的追究。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告人馬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0年間,鐘某2稱羅某要求分賭場干股,就和我、潘某、高某2等人商量報復羅某。鐘某2、潘某提出:找一個有股份且與羅某關系不錯的村民騙羅某到祠堂,等羅某到后,潘某就帶高某2等人負責開車堵在祠堂門口不讓他走,鐘某2和我就負責在祠堂里抓住他。潘某給了我一支電棍,讓我屆時電倒羅某后,大家一起打他。第二天下午,羅某就被騙來了,他一來到鐘某2就正面迎他,我就從他身后靠近想抓他,他一見不對路就往外逃,我就用電棍電他,他跑到門口就被潘某他們截住并放倒在地,然后潘某、高某2等人就圍著羅某用木棍、拳腳進行毆打。后因有村民報警,我們一行人就逃至從化市內(nèi)各自躲起來。
(2)被告人潘某的供述:我叫鐘某2騙羅某到祠堂外進行毆打。鐘某2帶了一幫人,當時一擁而上拿木棍對羅某進行毆打。打完后我去花都躲了一周,馮某9和馮某幫我和羅某和解并墊付醫(yī)藥費和賠償款。
(3)被告人高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鐘某2讓我?guī)退騻€人,我答應了。在祠堂里,我看見爛鐵(羅某)被鐘某2、潘某他們一幫人圍著打倒在地上,他們每人手里都拿著一條一米左右的木棍對躺在地上的爛鐵進行毆打。鐘某2的手下遞給我一根木棍,我就拿木棍打了爛鐵的肩部一下及他的腿部兩下。
(4)被告人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0年4月初,羅某和潘某因賭場利益產(chǎn)生矛盾,潘某把糾紛告訴了鐘某2和馮某9。因羅某曾經(jīng)將馮某9砍傷,馮某9一直懷恨在心,所以多次敦促潘某將羅某打殘。第二天鐘某2向我要馮志敏的電話,說想通過馮志敏約羅某出來,實施打擊報復。幾天后,鐘某2告訴我,他和潘某剛剛在竹二村祠堂把羅某做了(打傷了),并說他想將羅某的手廢掉,但因羅某閃躲故只打到頭部,致使羅某頭破血流。聽鐘某2講當時潘某首先動手去打羅某,后鐘某2自己持棍對羅某的手腳猛打,一定要打斷羅某手腳。羅某被打幾天后,馮某9叫我和他一起去醫(yī)院和羅某進行協(xié)商。我們和羅某一方簽訂協(xié)議,內(nèi)容大概是潘某賠償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等一切費用共22萬,羅某答應不追究潘某等人的法律責任,傷愈后到派出所銷案。我們總共給了20萬元。事后馮某9對我說,這次花幾十萬打羅某值得。馮某9之所以要出錢是因為這件事本來就是他授意做的,而且潘某和鐘某2都是他的手下,一直以來跟隨馮某9,為維護馮某9的利益挺身而出,為馮某9賣命。鐘某2和潘某當時各帶了手下毆打羅某,鐘某2手下有馬某2等約六七人。
(5)被告人馮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馮某9曾經(jīng)被羅某砍傷。2010年某天,我聽說潘某、鐘某2和羅某在竹二祠堂打架,羅某受傷入院,馮某墊付了醫(yī)藥費。馮某9這邊賠了二十萬給羅某夫婦,私了了這件事。聽羅某說他被打是因為他想在潘某的賭場占股份,潘某不同意。聽馮某9說,他酒后知道羅某想在潘某等人的賭場里入股份,搞事,就叫潘某打斷羅某的手腳。
(6)被告人張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馮某9曾經(jīng)被羅某砍傷過,一直想報復羅某。馮某9親口對我說過毆打羅某的事情。那時鐘某2說羅某要在潘某賭場占份額,潘某問馮某9怎么辦,馮某9就叫人跟潘某一起將羅某毆打了,高某2也參加了。后來馮某向羅某賠錢了事。
(7)被告人周某2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及辨認被告人高某2照片的筆錄:事件系由賭場利益引起,潘某、鐘某2、高某2等人打斷了羅某的腳,之后馮某9出面解決事情。
(8)被告人周某3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聽說潘某因為不同意羅某在其賭場占干股,遂在祠堂毆打羅某致羅某手腳被打斷。
(9)被害人羅某的陳述及辨認被告人高某2照片的筆錄:2010年4月底,竹三村的阿民約我去竹二村馮氏祠堂商量事情。我到后看到鐘某2和馮某31文在祠堂里,潘某就大喊要將我打殘。有人從我背后用電擊槍電我,潘某、鐘某2、高某2等十多人持水管、木棍等打我。潘某說要打斷我的手腳,鐘某2說要打殘我,打得我頭部流血,雙手、雙腳都被他們用鐵打斷,后來我被高某2用鐵水管打在頭上就暈倒在地上任他們打。我被送進醫(yī)院后,馮某代表打人那方對我講要私了,如果不私了,一分錢也得不到,醫(yī)藥費也沒有,后來我答應了,和他們簽了協(xié)議書,他們賠了我醫(yī)藥費8萬,賠償款12萬。馮某9懷疑我在賭場鬧事,指使馮某、潘某人打我,所以他才出面出錢幫我交醫(yī)藥費,賠錢。
(10)證人馮某10的證言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馮某照片的筆錄:2010年4月29日,聽我丈夫羅某說,他被鐘某2、潘某等十多人用鐵棍打斷手腳。馮某等人叫我不要報警,他代表打人那方先墊付醫(yī)藥費,要我私了此事,如報警,就沒錢賠。我沒辦法只能答應。他們總共給了我醫(yī)藥費8萬元和賠償款12萬元,我們簽了私了協(xié)議。
(11)案發(fā)地點竹二祠堂照片。
(12)協(xié)議書,證明被告人馮某9一方要求羅某一方在收到賠償款后到當?shù)嘏沙鏊N案的情況。
(13)門診病歷、出院通知書,證明被害人羅某的傷勢情況。
(14)受理報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證人馮某10的報案情況。
(15)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害人羅某被他人用水管擊傷致全身多處長骨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
二、開設賭場事實
自1998年起,被告人馮某9糾合被告人馮某及同案人鐘某2等人,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占竹料、鐘落潭及周邊地區(qū)的地下賭場的干股,收取賭場保護費。在上述期間,被告人潘某受馮某9指使參與收取賭場保護費。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告人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被告人馮某9的發(fā)跡史是這樣的:他從1998年開始,帶著我和被告人馮某2、潘某、張運忠、鄺某、高某2、同案人鐘某2等人一起去鐘落潭、竹料、太和、良田等地的賭場,直接向賭場老板表明來收取保護費,如果不同意就立馬叫人去砸場。當時我們分別去了鐘落潭鎮(zhèn)的新村村的劉巨文(花名“大玻璃”)開的賭場和太和鎮(zhèn)沙亭崗村的“爛頭楊”(真名不清楚)開的賭場及竹料鎮(zhèn)大崗領村張某5和馮某6(花名叫“大話二”)等人開的賭場。但是只有新村村和沙亭崗村這兩個賭場向馮某9交了保護費,而大崗領村那個賭場在我們?nèi)サ牡诙炀筒婚_了,所以沒有收到任何錢。馮某9都是強行以占干股的形式向賭場老板收取保護費的,每次都是由鐘某2負責去收取保護費,回來后交給馮某9處理。每天向各個賭場收取的保護費大約占賭場每天抽水所得的一到兩成,每個賭場最多大概能收到3000元一天左右的保護費。馮某9之所以首先向賭場下手,是因為當時“發(fā)窮惡”想賺快錢,而且賭場的人也不敢出聲和報警。那些賭場老板之所以愿意向馮某9交保護費,是因為鐘落潭地區(qū)的大多數(shù)人都認識馮某9,知道他手下有很多人,而且手中有槍,在當?shù)睾苡袆萘?,?jīng)常打打殺殺,動不動就打人,他們都惹不起,只有交錢罷了。而且當時馮某9和他的手下沒有什么收入,為了弄錢和想出名,所以就用這個手段去揚名立萬,獲取非法利益。2010年4月份,鐘某2、潘某在竹二村一賭場將正在賭錢的羅某打傷,此事傳遍了整個竹二、竹三村,當時馮某9認為,通過這件事鐘某2、潘某兩人在竹二、竹三的威信已經(jīng)樹立了,所以叫他們向竹二、竹三開設的賭場收保護費,如果又不交錢的要求他們將賭場立刻關掉。于是,鐘某2、潘某受馮某9的指示,到竹二村阿某13開設的賭場收取保護費,因為對方不買賬,鐘某2、潘某便動手打阿某13和參賭人員,當時還將一名參賭人員打傷,致使其頭部受傷流血。
2.被告人黃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我和被告人馮某9、馮某聊天的時候,馮某9見我當時沒事做,就叫我去竹料一帶的賭場“踩場”,找點錢花。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馮某9就叫我去踩場,當時馮某安排了他的司機“阿某1”帶隊去賭場踩場。第二天晚上,阿某1開了輛面包車,帶著我和馮志敏及另外兩個人去賭場踩場,我們分別去了三個賭場,分別位于竹二村、寮采村、白沙村。去到后,阿某1就找到賭場負責人,讓他們每天交500元給阿某1。
3.被告人黃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7年或2008年開始,被告人馮某叫“阿某1”、我、爛鐵、“舊敏”和蕭某4等五人一起去收竹料鎮(zhèn)一帶的賭場保護費,基本每個賭場是每天人民幣500元至1000元。我參與了兩次收保護費。
4.被告人馮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4年左右,被告人馮某9刑滿釋放回到了竹料,就開始到竹料的賭場參干股,分錢。當時,被告人周某2和張某5等人在他家附近開了賭場,于是他就跑去和他們談要參股,后來對方同意了,具體參股多少我就不知道了。對方同意,我想是當時大家都知道了馮某9報復了當時有名的黑社會大佬冬瓜漢的事情,知道馮某9夠“惡”,沒人敢惹他。那時,被告人劉某2見我和竹二村的馮某31祥沒有事情干,就給了我們5萬元,叫我們到張某5和周某2在竹一村的賭場放高利貸(該賭場馮某9也占有干股),放高利貸的所得我們?nèi)似椒帧N覀兇蟾抛隽擞幸粋€月時間,總共賺了有一些錢,我們?nèi)嗣咳朔至?000元,另外也給了馮某95000元。
5.證人謝某1的證言:2008年的時候,竹一村的被告人潘某曾經(jīng)派人過來寮采,向寮采的賭場收取保護費。潘某和其他小弟跟著“瘦鬼針”混。潘某他們一幫人四處派人在竹料一帶開賭場收保護費。
6.證人馮某5的證言:我知道被告人馮某9及其馬仔開的賭場有7個,分別是竹二村貴清祠堂門口大榕樹下、竹料三鳥市場里面的舊屋、竹二五隊馮西堯家里、紅旗童莊附近竹林、竹二村舊磚廠、四川街、良田靠近金盆的荔枝園?!吧咦忻鳌睅е粠婉R仔到每個賭場巡場,被告人潘某負責安排馬仔在每個賭場抽水,放高利貸。
7.證人馮某11的證言:2012年6、7月的一天中午,我正和我村的老人在老人之家門口的樹下打牌,“蛇仔明”(經(jīng)辨認為同案人鐘某2)帶著幾個人向我收“保護費”。我沒有給他,“蛇仔明”就帶著就帶著幾個男子沖進老人之家,指使其手下的人用棍子把老人之家的冰箱玻璃門砸碎了,然后對我說下次再不給錢,就對我不客氣了。之后過了一天,“蛇仔明”又帶人過來收“保護費”,我就給了他一百元人民幣,他們收完錢就走了。就這樣,隔幾天他們就來,每次都向我收取一百來塊的“保護費”,他們來了大約十次,一共向我收取了約一千多元的“保護費”。每次收“保護費”時,我都是直接把現(xiàn)金交給“蛇仔明”。
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事實
為了奪取竹料污水處理工程的承建權(quán),牟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馮某10的提議下,被告人馮某9、劉某2等人與馮某10經(jīng)合謀后,于2005年11月10日下午4時許,由馮某9指揮被告人馮某、潘某、證人劉某3(該罪行已判刑)帶領被告人羅某、高某2、馮某2、馮某3、劉某、鄺某2、駱某及同案人鐘某2、馮偉權(quán)、孔某志、馮就文、李某6等三十余人(均另案處理),攜帶鐵管、木棍等器械,駕車前往廣州市白云區(qū)竹料污水處理廠位于竹二村的工地,驅(qū)趕、毆打現(xiàn)場施工人員劉某2、韋某等人,打砸鉤機等施工設備,致使該處工地停工。經(jīng)鑒定,被害人劉某2的損傷程度為輕傷,被害人韋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05年11月12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馮某9與同案人張某5(另案處理)密謀后,由張某5直接指揮被告人張某3、周某2(該罪行已判刑)伙同同案人“阿某14”、“阿某15”、“阿某16”、“阿湖”等十余人(均另案處理),攜帶鐵水管等工具,駕駛汽車、摩托車,前往上述污水處理廠位于崗嶺村的另一處工地,追打現(xiàn)場施工人員并打砸推土機、鉤機等施工設備,致使該處工地停工。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證人劉某3的證言及照片辨認筆錄:馮某9在2005年坐牢出來后不久,馮某10就找了馮某9要與我們合作搞竹料污水處理廠的工程。竹料污水處理廠工程開始后,馮某10就多次來奕創(chuàng)公司和馮某9、劉某2秘密商量如何取得竹料污水處理廠工程。2005年11月10日中午一點多,馮某9叫我?guī)巳スさ啬抢锔阋幌?,不讓他們開工。我就和馮某9、劉某2、鐘某2、高某2、馮某2、馮某、劉某、鄺某、馮某3、羅某等很多人去到工地,追著工人打。潘某有沒有到現(xiàn)場我就不確定,但潘某的車子在現(xiàn)場,車牌應該是粵A×××××。去搞事的人主要是馮某9找來的,其次是馮某帶來的。2005年11月12日,我聽到馮某9打電話給張某5,說污水廠現(xiàn)在在大綱領村地段開工,輪到他們?nèi)ジ闶铝?。然后下午就發(fā)生了周某2帶人去工地鬧事的事,并且周某2他們?nèi)ヴ[事時帶有槍。污水廠這件事當時只有我和周某2坐牢了。
劉某3在多張照片中辨認出參與打砸的有馮某9、馮某、劉某2、潘某、鄺某、馮某2、馮某4、馮某3、鄺桂峰、劉某、高某2。其中高某2在追打工人時沖在最前面。
2.被告人周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打砸污水廠的事情是馮某10和馮某9在奕創(chuàng)公司商量好的,由馮某9和張某5負責去搗亂,馮某10以村長的身份出面調(diào)解,把工程搶回來后讓馮某9做竹二村這邊的工程,張巨興就做崗嶺村這邊的工程。第一次打砸,劉某3、潘某、馮某、羅某、高某2、劉某2、鐘某2是主要帶隊的人,打傷了兩個工人。第二次打砸,張某5跟我說馮某9那邊已經(jīng)打砸過,竹二村那邊已經(jīng)停工,現(xiàn)在崗嶺村這邊還有一輛挖掘機在開工,輪到我們?nèi)ゴ蛟伊?,我就叫上張?等人,當時還有傻洪,張某5等人在場。工人一看到我們就跑了,我們用鐵水管和磚頭砸推土機的玻璃,后和對方用磚頭互扔,拿鐵水管對峙。逃跑的時候我的車熄火,我把車后尾箱的兩支風槍拿出來上了別人的車走了。
3.竹二村污水處理廠工地照片及被破壞的鉤機照片,證明工地被破壞的情況。
4.起訴書、刑事判決書,證明證人劉某3、周某2因此次事件被判刑的情況。
5.被告人羅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認筆錄:2005年底,馮某9讓大家去搶工地,當時在奕創(chuàng)辦公室的人有馮某9、潘某、劉某2、劉某3、馮某、鐘某2、高某2、馮某2、張某、劉某及平時跟馮某9的外省仔7到8個人、平時跟劉某3的那幫鐘落潭的年輕人、平時跟鐘某2的從化仔等總共有30多個人。后這30多人分別坐上車后幾乎同時出發(fā),但到了竹二村廣州污水處理廠的工地時,見不到馮某9和劉某2,其他人都到了現(xiàn)場。大家下車后就聽劉某3的指揮到劉某3、潘某、馮某三人的車后尾箱里取出木棍、鐵水管、刀等工具,聽到劉某3喊后,大家就沖向工地打砸,鐘某2跑在最前面,接著是高某2,我看到鐘某2追的那位工人跌倒在地上被鐘某2等人又砍又打,馮某和潘某都拿了工具追向了那兩位工人。
被告人羅某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參與打砸污水處理廠的人有被告人馮某9、潘某、劉某、馮某、鄺某、張某、馮某2、劉某2和鐘某2。
6.被告人馮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辨認被告人馮某10、羅某照片的筆錄:2005年某日,馮某10來馮某9的公司談有關污水處理廠工程的事,大概是叫馮某9他們找人談那些工程來做。去到工地現(xiàn)場后,我看到羅某帶了三、四個人過來,且他手里拿著一把刀。劉某3指揮他們?nèi)プ房彻と?,并砍傷了一個工人。鐘某2指揮他自己帶來的三、四個人拿木棍打砸鉤機,打爛了擋風玻璃。過了兩天,張某5也帶了一幫人去打砸污水廠的工地。
7.被告人潘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馮某10照片的筆錄:馮某10當時是竹二村村長,許多人都想爭污水廠的工程,而馮某9在竹料有一定的勢力和實力,于是馮某10就想利用馮某9的勢力來獲得該工程,自己也可以分到一些利益。因為我也參與了此事,馮某9被抓后我很擔心,就開始躲藏。
8.被告人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當時是馮某10找到馮某9,想馮某9幫忙把該工程搶來做,馮某9答應幫馮某10去搶工地,于是馮某9、劉某3、潘某商量好以后就召集人去搶工地。和我同車去的有潘某、羅某、“肥七”(竹三村人,現(xiàn)約30歲)等人。
9.被告人鄺桂峰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我綽號阿某17、矮七,2005年11月某日下午2、3點,我和劉某3、孔某志、劉某、馮某3、阿某17等五六十人集中在奕創(chuàng)公司,還有多部車在等候,每部車車牌都用報紙包著,車上都放有五、六條1米多長的鐵水管。到工地后,劉某3叫我們?nèi)ゴ驙€鉤機、工棚,我們和工人互打了十多分鐘。
10.被告人馮某10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我和馮某9他們商量污水處理廠工程共兩次。第一次是2006年某天在奕創(chuàng)公司,當時有劉某3、馮某、潘某、劉某2、阿某17、鄺某、張某、鐘某2等人。馮某9、劉某3、潘某、劉某2四個公司股東都表示,先由我借村委會的名義和施工方談工程,如果能順利談下來,就要求對方在開工之前把分包工程條件談好,如果施工單位不同意,就找我們村的人到工地上搞事不讓他開工,逼他們把工程給我們做。馮某9還對我說,這工程拿下來后,算我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我覺得既然能賺錢,就答應了馮某9。馮某9還說會安排手下的人隨時盯著工地,看看有沒有開工。這次商量過后四五天,大崗嶺那邊的工地就被打砸了。接著我就約甲方乙方一起談工程,表示希望他們能分些工程給當?shù)厝耍駝t當?shù)厝丝隙〞スさ佤[事。約談后幾天,我和馮某9他們第二次商量,當時在場人員和第一次差不多。我說已經(jīng)找對方商談過了,但對方根本就沒有當回事。馮某9就說,既然對方不給面子,劉某3就負責帶一幫人去砸了工地,讓工程隊沒辦法繼續(xù)施工,后來就發(fā)生了打砸事件。后業(yè)主和中標單位及施工單位一起來我們村委會,要求我們協(xié)調(diào),我代表我們村,借機提了一些條件,他們都答應了。
11.被告人高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打砸現(xiàn)場共約四、五十人,有的人手里拿著刀和木棍。我們一起沖到工地里,有人毆打工人,有人去砸鉤機等施工設備。打砸了幾分鐘。
12.被告人張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馮某9親口對我說過,他組織過人打砸污水廠,參與人有鐘某2等人。
13.被害人姚某1的陳述:2005年11月10日早上10時30分左右,我接到在竹料工地工作的施工員劉某2的電話稱有6個男子開著摩托車到工地搞事,叫我們不要開工,要我們的老板跟他們的老板講好后才能開工。當天下午17時許,我接到竹料工地員工的電話稱30多人開6、7輛車到工地搞事,并將施工員劉某2和保安員韋某打傷。12日那天,有十多人駕駛兩輛小轎車和三輛無牌摩托車來到竹料污水處理廠工地,車上下來六名男青年,用磚頭將鉤機和推土機的駕駛室玻璃全部打碎。車上一名男子還手持一支大約80厘米類似獵槍的物體指著我們。
14.被害人劉某2的陳述:2005年11月10日下午5時10分許,有30多個人拿鐵水管、刀向我們猛打過來,我被他們十多人人圍起來用鐵水管進行毆打。
15.被害人韋某的陳述:2005年11月10日下午5時許,有十三個人持鐵水管以及刀對我進行毆打,把我打倒在地。我沒看到他們是怎么來的,只是我聽到他們打鉤機的響聲。
16.證人林某1、張某1、肖某的證言:11月10日上午,對方開著三輛摩托車到工地恐嚇,下午對方持刀、棍到工地打砸。
17.證人黃某2的證言:打砸時有兩名男子拿著六、七十公分長的鐵水管打爛鉤機的駕駛室玻璃??吹轿覀兒?,他們和其他人向我們沖來,想毆打我們。我們用石頭互扔。他們從車上拿出鐵水管和鐮刀,這時從三輛小汽車中再下來一些人,一班人又向我們沖過來,還有一輛深綠色的車也向我們沖過來,想撞我們。我們避開后,車又掉頭回來。這時,我聽到他們當中有人用白話說“蹦他們”,一個男子便拿一把長約七、八十公分長的雙管獵槍和那幫人又向我們沖過來,旁邊圍觀的群眾中有人大聲說:“你們不要命了?!蔽覀兒ε铝耍闩艿焦づ镩T口,那個男子還持槍對著我們,想打我們。發(fā)生這事后,我和我的工人都非常害怕,便向公司反映情況,要求回佛山,不在那里。于是,在2015年11月12日晚上,公司便派車把我們六人送回佛山的工地。
18.證人朱某的證言:12日那天,對方帶的西瓜刀約五、六把,鐵水管約有五、六根,還有一名男子手持一支雙發(fā)的長約六、七十厘米的獵槍。因這件事,當天晚上我們工地工人撤走,兩臺機械也運走了。
19.證人黃某3、唐某1、黃某4、熊某的證言,證明2005年11月12日下午工地被打砸的情況。
20.證人周某3的證言:11月12日下午工地被打砸時,有一人手里拿著一根鐵棍,后又從車里拿出一把長約70公分的長槍,但沒開槍。
21.證人岑某1的證言:11月12日下午工地被打砸時,一個人從車上拿出一支用袋包住類似槍的物體,但還沒有完全解開包裝時車上就有人叫他不要開槍。
22.法醫(y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證明被害人劉某2的損傷系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屬輕傷。
23.法醫(y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證明被害人韋某的損傷系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屬輕微傷。
24.廣州市凈水有限公司關于馮某2等人打砸竹料污水處理廠案情況說明的函,證明該污水處理廠是其公司權(quán)屬污水處理廠,由湖北省宜昌市政工程公司承建該廠一期工程,承建單位進場第一天下午,黑惡勢力就對該施工現(xiàn)場大肆打砸,造成了承建單位2名現(xiàn)場施工人員被打傷住院,現(xiàn)場的施工機械也被打砸。
25.被告人張某3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5年某天下午,周某2叫我多帶幾個人到竹二村委附近的籃球場處等他,于是我就叫了幾個人過去。大約有三十人在籃球場,我認識的有周某2、“肥達”、竹二村的“阿某15”等,我明白周某2叫我們過去是去污水處理廠工地搗亂、擺場。在工地時周某2叫“阿某15”把一支氣槍取出嚇唬對方。
四、尋釁滋事事實
(一)2011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馮某9為幫助其親戚楊某3培、孫某2夫婦向被害人趙某1索取一筆具有爭議的款項,多次糾集、指使被告人馮某等多人前往趙某1位于廣州市白云區(qū)磨刀坑永泰商業(yè)大廈的公司,威脅恐嚇趙某1及其公司員工,打砸辦公場所物品,并前往趙某1家中騷擾、威脅其家人,同時,還雇請部分村民在永泰商業(yè)大廈樓下喊話、拉橫幅、貼大字報、掛趙某1的“遺像”以逼迫其付款。其中,2011年間,馮某9糾集多人強迫趙某1簽署一份向楊某3培、孫某2夫婦支付巨額款項的“欠款協(xié)議”;2012年間,馮某9指使馮某、馮劍勇、馮某5、馮某2、高某2、鄺某及同案人鐘某2等多人,試圖強行將趙某1從永泰商業(yè)大廈綁走,因趙某1的員工奮力營救而未能得逞。最終,趙某1不得不在債權(quán)債務尚不明晰的情況下向楊某3培、孫某2夫婦等人支付人民幣數(shù)百萬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證人王某2的證言:2012年夏季某日,有幾十人去到趙某1辦公室,其中一人說:“你欠我的錢要還給我,今天不給我就帶你走。”其他一些打手樣子的人指著我們說:“你們不要動,你們不老實就連你們一起帶走?!蔽覀兒芎ε隆_^了一會,他們架起趙某1塞進車里試圖強行帶走,我拼命阻攔并報警,他們才不得不放了趙總。這些人還來了很多次,一來就闖進趙總辦公室喊打喊殺地要錢,有時還摔杯子之類,每次都鬧十幾個小時,還會請人拉橫幅,內(nèi)容是“趙某1還錢”之類的。他們來騷擾我就拍照,幾個人就圍著我試圖打我,摔我相機。我認為這就是黑社會組織在騷擾恐嚇群眾,特別是綁架趙總那一次,就像香港的警匪片一樣,一上來就架著人走,而且不斷恐嚇周圍的工作人員和群眾,很囂張很猖狂,是典型的黑社會行徑。
(2)證人黃某5的證言:2011年6月底或7月初的某天下午,楊某4、楊某4老婆和多名男子把趙某1關某泉居一個包房內(nèi),不斷威脅、恐嚇,給趙某1施加壓力,逼他簽協(xié)議。我聽到楊某4老婆大喊“趙某1你今天必須把這協(xié)議簽了,要不就不能走”,還要“搞得趙某1全家不安寧”之類的,還聽到有男子說話,疑似一定要趙某1簽協(xié)議,否則就要他好看。期間趙某1試圖走出包房,被門口的男子攔住不讓走,最后又被拖了回去。后來他們成功逼趙總簽了一份協(xié)議。此外,這幫人還鬧事過6、7次,其中一次還試圖將趙某1綁走。我迫于壓力于2011年8月左右辭職。
(3)證人趙某2的證言:2012年某日,趙某1被對方強拉進一輛轎車,多人圍著車吵,其中一人聲稱“欠錢要還,否則就把人帶走”。對方是竹料的黑社會。此外,對方還來公司和趙某1家里鬧過幾十次,其中一次進入趙某1辦公室打砸。當時一個自稱楊某3培親戚的人,帶了一男一女進入辦公室,女的指著我喊:“這個人就是趙某1的二哥,你們認住他?!睏钅?培“親戚”就說:“你信不信讓你消失?!彪S后對方又恐嚇了許久才離去。
(4)證人林某2的證言:2012年5月某日,我看到有三十多人在永泰佳興商業(yè)廣場旁邊的一個士多店門口圍著趙某1,其中有幾名男子左右夾住趙某1要推他上一輛白色面包車。楊某3培夫婦曾經(jīng)多次到趙某1辦公室鬧事。楊某3培老婆等人的行為就是綁架勒索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在這里工作生活了幾十年,從來沒有看到過這樣的事情,對我來說是非常震撼的!就像是電影里的黑社會一樣。楊某3培老婆依靠白云區(qū)當?shù)氐暮谏鐣萘M行無忌,無法無天,為了金錢,為了利益什么都敢干!
(5)證人孫某1的證言:從2011年8月左右開始直到2013年農(nóng)歷春節(jié)前,一直有人來趙某1辦公室打鬧。每次都大吵大鬧,辱罵、威脅趙某1,那些社會青年就在旁邊撐場。警察來過多次,但都沒有辦法。楊某3培老婆還經(jīng)常帶著一大幫人到佳興商業(yè)中心的廣場上拉橫幅,四處張貼趙某1的“遺像”,橫幅是寫“趙某1大騙子,欠錢不還”等語句,并拿著大喇叭到處喊“趙某1是大騙子”之類的話。
(6)證人齊某的證言:楊某3培老婆多次帶人來鬧事并曾經(jīng)試圖綁架趙某1,我作為業(yè)務員,在對方的騷擾下難以開展工作,加上害怕受到人身傷害,最終被迫辭職。
(7)證人鄧某2的證言:孫某2和楊某3培帶人來商業(yè)中心鬧事、拉橫幅,嚴重影響商業(yè)中心正常經(jīng)營秩序。
(8)證人鄭某2的證言(B41P108-110):佳興商業(yè)中心長期遭一群有組織的人鬧事,聽說是竹料一帶的黑社會。
(9)證人王某3的證言及照片辨認筆錄:楊某3培夫婦請來大量黑社會人員,多次前往商業(yè)中心針對趙某1進行鬧事,逼趙某1給錢,手段包括喊話、拉橫幅、擺遺像,其中有一次甚至試圖綁走趙某1。由于對方人多,商業(yè)中心的保安們無力阻止,商業(yè)中心的經(jīng)營秩序受到極大影響。經(jīng)我辨認,楊某3培當場拿了一兩萬給一個帶頭鬧事的年輕人,讓他分給其他人。馮某就是多次帶頭鬧事,并當場收下楊某3培一疊人民幣的人。馮某9、鄺某、潘某是跟著楊某3培鬧事的人。
(10)證人謝某2、岑某2、蒙某1、黃某6、李某2的證言:楊某3培、孫某2等人三次闖入趙某1家中,騷擾家中老人和幼童,強迫老人簽署欠條,并在小區(qū)外拉橫幅,污蔑趙某1。
(11)被害人趙某1的陳述及照片辨認筆錄:我應當支付的賠償款是296萬元,但是在楊某3培、孫某2伙同黑社會的威脅恐嚇下額外給了600萬元,且對方稱這只是第一筆錢。2011年7月,我被他們在鳴泉居的房間里威逼軟禁,親家稱:“不簽就把你活埋了?!蔽冶黄群灹艘粋€欠款協(xié)議。2012年8月到2013年7月,對方三次去我家中鬧事,威脅家中的老人幼童。2012年5月,對方三十多人到我辦公室試圖綁架我。此外,對方還到我辦公室騷擾、威脅、恐嚇過十幾次。其中一次我被迫從銀行拿了20萬元現(xiàn)金給對方。經(jīng)我辨認,馮某9是楊某3培夫婦的親家,是2011年7月逼我簽榮輝花園股東決議書,以及綁架我時和孫某2一同在現(xiàn)場指揮的人;馮某是2012年綁架事件中帶人押我上車的人,也來辦公室鬧事過三次;馮某2是跟著孫某2多次來辦公室鬧事的人;馮某5是多次去我家和公司鬧事,并于2012年試圖伙同他人綁架我的人;鄺某等人是馮某9的手下,是竹料的黑社會,多次來鬧事。
(12)被告人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辨認被告人馮劍勇、馮某2、馮某5照片的筆錄:2012年8、9月的一天下午,馮某9召集我和馮某2、馮某5、高某2、鐘某2、馮偉權(quán)、劉某8和鄺某等人到他家里,通知我們安排人手第二天上午去趙某1辦公室對其進行恐嚇,讓趙某1還錢給他的親家楊某3培,并拿了一萬元人民幣給我作為行動的費用。次日上午8時30分,我?guī)яT某2、馮某5、高某2、馮偉權(quán)、劉某8、鄺某、鄺某2等人來到趙某1的辦公室樓下,與鐘某2(他另帶了馬志、達標兩個人)會合。后馮某9又叫馮劍勇帶了七八個“撈仔”(外省人)過來幫忙。剛開始是我指揮,馮劍勇來了以后就是他指揮了,其他人在附近撐場面,主要就是威脅的作用。楊某3培老婆和我、馮劍勇三人和趙某1協(xié)商無果后,馮劍勇立即去叫了兩個“撈仔”過來,準備將趙某1拉上車帶走。后來趙某1當場簽下協(xié)議。過了一段時間,趙某1托人找馮某9喝酒,馮某9帶了我、張運忠等人過去,但我不知道他們交談的內(nèi)容。馮某9第一次召集我們商量向趙某1追債時就提出,如果趙某1肯協(xié)商還錢就算了,如果態(tài)度不好就安排人把他拉上車強行帶走。
(13)被告人馮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辨認被告人馮某5照片的筆錄:2013年某日,我和馮某、馮某5、鐘某2等人去趙某1辦公地點踩點討債,在趙某1辦公室樓下逗留了大概半小時,踩點費用是馮某出的。
(14)被告人高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2年下半年左右,馮某叫高某2到永泰擺場向趙某1追債,馮某2與鐘某2也有參與。
(15)被告人鄺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2年某日下午,我和馮某一起去向趙某1追債。
(16)被告人馮劍勇的當庭供述及在偵查階段辨認被告人馮某9、馮某照片的筆錄:馮某9打電話給我說,孫某2找到詐騙他錢的人,讓我過去。我?guī)Я艘粋€朋友過去,我這個朋友也找了4、5個朋友過去。當時趙某1要走,孫某2拉住他不讓走,我一個朋友主動上去幫忙,其他人就圍觀。我在現(xiàn)場大概二三十分鐘。事后我自己出錢給了我朋友兩三百塊錢,因為覺得叫了朋友過來不能讓他們吃虧。
(17)被害人趙某1位于永泰新村白云堡5排903號家庭地點照片,證人謝某2簽認這是同案人孫某2威逼其寫欠條及同案人楊某3培強行抱起其外孫打電話的地方。
(18)白云堡管理處提供的監(jiān)控錄像截圖,證人黃某6、李某2簽認圖中車牌號為粵A×××××號的小車車內(nèi)之人于2014年7月20日闖入白云堡SK903房騷擾業(yè)主。
(19)佳興商業(yè)中心照片,證人王某2、林某2、孫某1、鄧某2、鄭某2簽認該處是被害人趙某1被綁架及孫某2等人鬧事的地方。
(20)同案人楊某3培夫婦帶人在佳興商業(yè)中心拉橫幅鬧事的照片,經(jīng)被害人趙某1簽認。
(21)被害人趙某1一方多次報警的回執(zhí)、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對同案人孫某2、楊某3培的執(zhí)法文書,證明被告人一方經(jīng)有關部門多次處理后仍繼續(xù)鬧事。
(22)廣州花園項目的相關合同、榮輝花園(原廣州花園)股東決議書、政府拆除違章建筑的文書、廣州花園投資人會議紀要,證明雙方糾紛情況。
(23)被害人趙某1向同案人楊某3培轉(zhuǎn)賬的記錄,證明轉(zhuǎn)賬情況。
(二)2011年2月,被告人馮某、周某2、劉杰超為迫使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光明村聯(lián)治廢品站的部分經(jīng)營者退出經(jīng)營,由其三人入股該廢品站,遂由劉杰超帶人故意向該廢品站的收購對象收購廢品,因此與廢品站產(chǎn)生沖突后又糾集被告人張某3(該罪行已判刑)、劉某、馬某2、周某3、黃某等人,及同案人駱某1、陳某6、劉某10、馮偉權(quán)等人(均另案處理),駕車撞開廢品站大門,持鐵管、刀具等器械進入廢品站內(nèi)打砸,并毆打廢品站經(jīng)營者之一被害人胡某5,最終迫使胡某5在事后接受馮某一方提出的低價賠償并退出廢品站的經(jīng)營,從而實現(xiàn)控制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光明村一帶廢品收購業(yè)務的目的。
(1)被告人周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打砸光明村廢品站的事情我有叫周某3一起去。周某3叫了馮某11,他們是開馮某11的面包車過來的。
(2)同案人陳某6的供述:去打砸的有周某2、張某3、馮某11、周某3等人。
(3)被告人周某3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1年春節(jié)剛過的一天下午,周某2叫我找輛車叫多些人去東江酒店,我就向馮某11借了輛11座的面包車過去。到酒店后看到周某2、馮某、張某3等人,周某2告訴我要去打砸光明村廢品收購站。我不認識坐我車的那些人。我向馮某11借車的時候沒有告訴他用車的原因,當晚我就把車還給他了。
(三)2005年年中某晚,被告人馮某9得知與其素有來往的蕭某5、鄺國華、李某3、李德健、曹某5、鄺永全等人在廣州市從化區(qū)凱旋宮假日酒店KTV消費的過程中與酒店女服務員、保安先后發(fā)生沖突,遂糾集被告人馮某、潘某、馮某2、張某、羅某、高某2及同案人鐘某2等百余人(均另案處理),闖入凱旋宮假日酒店內(nèi)聚眾鬧事,擾亂酒店秩序,致使該酒店KTV服務區(qū)無法正常經(jīng)營,最終迫使該酒店向馮某9一方支付人民幣2萬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有被害人鄧某1的陳述,證人李某3、鄺國華的證言,被告人張某、馮某2、羅某、高某2、馮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四)2007年1月26日,被告人馮某9獲知被害人鄭某1的迎親車隊在廣州市白云區(qū)太和收費站與其親屬馮某38發(fā)生糾紛,遂糾集被告人馮某、潘某、馮某2及同案人鐘某2等多人(均另案處理),先后前往太和收費站及鄭某1的婚禮現(xiàn)場附近聚眾鬧事,恐嚇鄭某1及其親友,擾亂公共秩序,最終迫使鄭某1支付“賠償金”人民幣6萬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告人羅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辨認被告人馮某、張某、馮某12及同案人鐘某2等人照片的筆錄:是馮某9叫我去太和收費站的。我到后見到馮某及他帶去的手下劉某等人、鐘某2及他帶去的手下、張某及他手下、潘某及他手下、馮某2、劉某3等人,共約200多人。我們集中在那條村路邊,由馮某9和對方談判,到下午2時多,我們撤離現(xiàn)場時馮某9還扣著對方的車。我們就出現(xiàn)在現(xiàn)場讓對方看到我方有這么多人就可以了,其他談判的事由馮某9去做,因為如果我們沒有足夠多的人去到現(xiàn)場對方是不會有壓力,不可能答應我們提出的條件。
(2)被告人馮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馮某叫我去太和收費站幫忙,我們到后結(jié)婚車隊已經(jīng)走了,我們就大概七、八輛小汽車去找結(jié)婚車隊,車上都坐著人,我坐馮某的車,但車上有誰及多少人我都記不起來了。潘某有參加。我們在廣從路右邊的馬瀝村找到了對方。后來我聽馮某9說,曾令展幫對方說情,和馮某9談妥了賠償。聽說馮某9還叫人扣了對方一輛寶馬車。
(3)被告人高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潘某及同案人鐘某2照片的筆錄:我和鐘某2一起開車去太和收費站,到后看到馮某2、肥棠等幾十人已經(jīng)站著,堵住收費站辦公樓,于是我們就站過去一起幫忙壯下聲威。后馮某9又帶著我們幾十人去找對方算賬。我們來到碰湖村附近路段時,馮某9他們?nèi)v車就停到對方擺酒家門口,馮某9帶車上的人進去“講數(shù)”,而剩下的包括我們這輛車在內(nèi)的四輛車就在附近繞圈戒備。
(4)被害人鄭某1的陳述:馮某9帶了一大群人去收費站,圍住了沒有走成的兩輛婚車,車上的年輕人被打耳光。后來又有多輛小車在婚宴對出的馬路上來回行駛或停在路邊,意圖找出鐘某1他們實施報復,搞到參加婚宴的人都提心吊膽。馮某9是當?shù)匾粋€大惡霸,惹上他不死也要脫層皮。最后馮某9提出要我們賠償6萬,我們就趕緊給錢了事。我們給錢后感覺還是很高興的,覺得占了便宜,因為不用日夜擔心他們再找我們麻煩,之前天天都在擔驚受怕,覺都睡不著。我對這件事的看法:就是利用惡勢力對無辜群眾敲詐勒索的事情,整個鐘落潭、竹料大區(qū)的人都知道馮某9的勢力,手下有很多馬仔跟著他,當年他手下周某2及幾十人大鬧市政工程竹料污水處理廠的事惡名遠揚,深知這個人不好惹。雖然整件事情我們也有錯,賠禮道歉是應該的,但是也不至于會搞到喊打喊殺。我們從沒有見過這樣的陣勢。
(5)證人鐘某1的證言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照片的筆錄:聽說鄭某1婚禮現(xiàn)場來了很多人鬧事,好像要砸場子,有兩三輛陌生的車在婚禮現(xiàn)場轉(zhuǎn)悠,我知道是馮某9帶人來鬧事了,我很害怕,就去從化躲了一天。還聽說馮某9放話說:“這件事,你們要好好想清楚,如果不出十幾二十萬元就搞不定,派出所不給車,還一定要見血”。馮某9是竹料黑社會的老大,手下有很多馬仔,在竹料鐘落潭這里很有名,聽說有很多工地都是他的。在太和收費站時那幾個年輕人沒有打馮某38,只是推搡。我們原想花三四萬元搞定此事,但馮某9說“我叫我手下干活(指鬧事)都花了七八萬元,我也知道你找了很多人,竹料鐘落潭這里能讓我給面子的沒幾個,三四萬元肯定不行”,最終我們爭取到以6萬元賠償了結(jié)此事。
(6)證人陳某1的證言:事發(fā)經(jīng)過是車隊不想交費,馮某38不讓對方離開,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馮某38被打了一巴掌。聽說馮某38家人叫了很多人追到擺酒現(xiàn)場,搞到人家酒都擺不成,一幫伴郎都跑了。大家都知道馮某38有個很厲害的弟弟馮某9。
(7)被告人馮某的當庭供述:我開車載高某2一起去鄭某1擺酒的地方附近轉(zhuǎn)圈,轉(zhuǎn)了兩圈就走了。
五、非法持有槍支事實
(一)2005年10月,被告人馮某9將其持有的1支霰彈槍交由同案人孔某志、吳某(均另案處理)用于打傷被害人馮偉松(經(jīng)鑒定,馮偉松的傷勢符合火器作用所致)。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同案人孔某志的供述:經(jīng)劉某3聯(lián)系,馮某9找到我,和我面談以4萬元報酬找人打斷馮偉松雙腿的事情,他說“叫人拿槍指著馮偉松的頭威脅他,然后拿刀和棍打斷他的雙腿”。馮某9說他有槍。我開車到他奕創(chuàng)公司辦公室拿槍。他在他的汽車尾箱拿了1支黑色槍筒、桃木色手柄的五連發(fā)霰彈槍和六、七發(fā)藍色和紅色的子彈給我。我把槍交給吳某,吳某在他家后院的果園試了兩槍,沒有問題。動手后的第二天早上十點多,馮某9打電話給我說,想不到吳某他們開了三槍。
2.同案人吳某的供述:2005年下半年某晚,孔某志找到我,說有個老板想找人幫忙教訓一個人,我答應了,后知道那個老板是馮某9,對方是馮某9大哥馮志忠的仇人。作案前幾天,孔某志就說馮某9要求用槍打斷對方的腳。過了幾天某晚,孔某志就叫我和他一起去拿槍。我們坐孔某志的車到馮某9位于竹料辦公室門口。之后,孔某志和馮某9一起走到馮某9白色豐田越野車尾部,馮某9從車尾箱里面拿出一支由報紙包好的大約1米長的槍狀物給孔某志。之后,我和孔某志回到自己村的果園里將報紙打開,發(fā)現(xiàn)里面有一支散彈槍和十幾顆子彈,我拿著槍對著一個小水渠開了三槍。過了幾天,一天晚上孔某志打電話給我,說對方在竹三橋附近的一件士多店內(nèi)打牌,叫我們動手。我就和李某6等人拿著事先準備好的槍下車到士多店門口,我連開了三槍,第一槍向地面,起到恐嚇作用,接著按馮某9的要求對被害人的腳連開兩槍。
3.同案人李某6的供述,證明:作案過程中,吳某手持一支單管散彈槍,長約一米。吳某開了兩三槍,擊傷一人。
4.同案人曾某5的供述:到了士多店附近,吳某拿出一支散彈槍。我當時聽到有槍聲連響。
5.被害人馮偉松的陳述:200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個晚上約8點,我在竹三橋旁的一個士多店打麻將,有兩個蒙著臉的男子進了麻將館,其中一個人拿槍到我旁邊,朝我的左腿開了一槍,我當時就倒地,后來又響了一槍,打中我的右腿,我就暈過去了。
6.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被害人馮偉松某成重傷,符合火器作用。
(二)2010年左右,被告人何某從他人手中獲取霰彈槍1支并長期持有。2010年7月5日晚,何某使用該槍支打爛被害人胡某1父子所住樓層的窗戶。2014年6月24日,何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2014年7月1日,公安人員在何某位于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良田仁和西街七巷1號的車庫內(nèi)繳獲上述槍支。經(jīng)鑒定,該槍支屬于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制式槍支。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告人何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0、2011年的某天,一名湖南仔在鐘落潭龍崗村的某賭場輸了錢,就將一支五連發(fā)霰彈槍(十二號子彈)抵押給我,向我借一萬元。這支槍,我一直藏在我家車庫里。槍管是黑色的,槍托是暗黃色的,長約60-70公分。我曾用該槍于2010年在竹料大道三幢街一外省人家門口開了兩槍。
2.涉案槍支照片(經(jīng)被告人何某簽認)。
3.被告人劉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三幢街開槍一案,案發(fā)當時,我在現(xiàn)場的面包車上。我聽說開槍的是被告人何某。
4.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證明:繳獲槍支現(xiàn)場的情況。
5.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公安機關在被告人何某居住的良田仁和西街七巷1號家中的車庫內(nèi),繳獲自制式霰彈槍1支。
6.槍支、彈藥鑒定書,證明:繳獲的上述槍支屬于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制式槍支。
六、非法拘禁事實
2008年間的一天,被告人馮某4、何某在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赤米塘村,將拖欠其高利貸的被害人馮某1擄走。同樣被馮某1拖欠高利貸的被告人劉某得知后,指示馮某4、何某將馮某1帶至其朋友家禁錮,后又轉(zhuǎn)移至其朋友店內(nèi),直至馮某1家人曾某1寫下人民幣20萬元欠條并承諾次日支付人民幣3萬元后,才將被禁錮了一天兩夜的馮某1釋放。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有被害人馮某1的陳述及照片辨認筆錄,證人曾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被告人黃某2、何某、劉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七、強迫交易違法、犯罪事實
(一)2007年間,被告人馮某9獲悉廣州市白云區(qū)竹料紅旗村第九生產(chǎn)隊欲從村民處征收約200畝土地對外發(fā)包出租后,不顧生產(chǎn)隊已與他人談妥上述部分土地的征地事宜,仍伙同同案人馮某40、張某1河使用恐嚇、威脅、毆打等手段迫使涉地村民同意征收轉(zhuǎn)讓上述地塊,原意向承包人亦因受到馮某9的威脅而退出承包。馮某9通過上述方法,強行取得上述地塊的承租權(quán)。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證人張某2的證言:2005年至2007年間,我們生產(chǎn)隊開始征地,一塊地叫“水列沙”,大概有40來畝地;另一塊地叫“流溪河北”,大概200多畝。征“水列沙”的時候馮某9曾經(jīng)找過我,征流溪河北的時候有幾個爛仔恐嚇過我,而且我小兒子張某1慶還被打了。征“水列沙”大概是2007年4月,當時曹某4跟社員和生產(chǎn)隊已經(jīng)談好,準備簽合同征這塊地,可是后來不知道怎么成了馮某9的了。馮某9為了順利征地,就來找我,要我給他面子。當時我們都知道馮某9是竹料的“大哥”,手下人很多,干了很多壞事,這里村民都很怕他,所以我不得不同意了。征溪流北河的時候,我也是不同意的,因為他們剛開始征地時的補償標準太低。有幾個爛仔每天晚上9點多找我談征地簽名的事,找了3、4次,在最后一次說:“老板已經(jīng)說了,你不同意也得同意,不然搞得大家下不了臺,你要是再不同意,就搞死你?!睅滋旌笪倚鹤訌埬?慶在鐘落潭吃宵夜被人打了。那些人派人打傷我兒子,逼我同意簽名。后來大多數(shù)村民都同意簽名,與我被恐嚇、我兒子被打有關系,都害怕他們。征地本來很多人都不同意的,可是突然間大家都同意了,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看到我兒子被打,看到這些人這么兇,不簽名就打打殺殺的,害怕了,所以大家都簽名同意了。村民都懼怕了當時征地的馮某9他們,都是被逼簽名,特別是我們村里有馮某12家被砸爛門窗、我兒子被人打傷,就沒人敢不同意了。
(2)證人張某1慶的證言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照片的筆錄:2007年4、5月份某晚,我在鐘落潭吃夜宵時被十幾個人持砍刀、水管、棒球棍等毆打。當時我們生產(chǎn)隊征地,我父親和我不同意,他們就報復我。被打前一天,“大只廣”打電話問我怎么才肯簽名,我說大概要20萬,他說“不用講了”,就掛了電話。第二天我就被打了。我父親打電話問馮某2,他說是我們村的張某1河指使“大只廣”找人來打我的。當時我們村征地是社長馮某40、張某1河、馮某9一起搞的,“大只廣”有參與。當時我們村征了200多畝,基本都是被逼的。
證人張某1慶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被告人馮某9就是2007年5月份到其家里要求征地,到生產(chǎn)隊用打人、砸財物等恐嚇手段征走200畝地的男子。
(3)證人馮某12的證言:2006、2007年期間,我們生產(chǎn)隊開始征流溪河北那里200多畝地,因為給的征地補償太少,我不同意。2007年5月份某晚,生產(chǎn)隊隊長馮某40和村民張某1河來我家要我簽名同意,我拒絕了,大家不歡而散。過了一兩天,我睡覺時突然聽到有人砸我家的門和窗。他們砸爛我家的電表,打壞鐵門和兩個窗戶玻璃。從門窗的痕跡和現(xiàn)場留下來的碎磚塊可看出應該是錘子、磚塊之類的工具。后我一個在竹一村混黑社會的親戚告訴我,因為我不簽名,馮某40找人來砸我的門窗,恐嚇我要我同意。價格補償什么都沒有明確說明,給我們的簽名表也僅僅是一個簽名表,補償價格都是口頭按照1500-3000元左右的價格。因為價格太低,村民們都不同意征地。后來其他人看到我家被砸爛門窗,張某1慶被人打,而且馮某9還會去不同意簽名村民家里要他們簽名,害怕受打擊報復,只好簽名。
(4)證人林某3的證言:2007年,之前的村長說給我28000元征我家在“水列沙”的地塊,我同意了。后來曹某4來征,他征地時馮某9把這塊地強行搶過去了。馮某9征地只給15000多元,我不同意。馮某9就來我家恐嚇我和我老婆,說:“你們再不同意,就拉你們上山,摔死你們!”我們害怕了,不得不同意。他們來過2、3次,每次都帶十幾、二十個人過來威脅、恐嚇我,來的時候。馮某9是竹一村那邊的爛仔頭,是一個很兇很惡的人。他來我們村征地就是強行征地的,不聽從的就用武力解決或者是去人家家里恐嚇,就像來我家恐嚇我一樣。
(5)證人曹某3的證言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照片的筆錄:第一塊征地叫“水列沙”,因為征地標準太低,所以我不同意。馮某40帶著馮某9來我家威脅恐嚇我,馮某9指著我說:“老東西,你不要搞搞震,信不信我把你拉到帽峰山推你下去,摔死你!”我不得不同意。第二塊征地在流溪河北,全村民都不同意,馮某40到我家威脅我說:“你不簽名,以后生產(chǎn)隊的事情你就沒份?!弊詈笪疫€是簽了。大家都知道馮某9的勢力,在竹料有很多馬仔,很厲害,是個黑社會。而且我們生產(chǎn)隊中有人的小兒子因為不同意簽名,被打了,所以村民都害怕,最后只能簽字。本來“水列沙”那塊地是被我哥曹某4拿的,后來馮某9找我哥說想要,我哥因畏懼馮某9勢力,就轉(zhuǎn)讓給了他。
(6)證人張某3的證言:2006、2007年期間,馮某9想租我社(紅旗村9隊)位于流溪河北的地,約200畝,大多數(shù)村民不同意出租,后我聽說馮某40等人私下找社民簽字。
(7)證人曹某4的證言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照片的筆錄:2006、2007年期間,我看中了紅旗村九隊的“水列沙”那塊地想用來發(fā)展,大概19畝。當時我已經(jīng)和村民談好了,青苗費已經(jīng)補償給村民,準備和生產(chǎn)隊簽合同了。馮某9找到我說他想要那塊地,叫我不要插手。我打聽知道他是竹料的“大哥”,有很多小弟,平時就很兇,在竹料沒有人敢惹他,整天在竹料打打殺殺,名聲很大。我就不敢跟他爭了,怕惹到他,就給他了。
(8)證人馮某9的證言:紅旗九村的村民因為不同意征地簽名,被馮某9雇人把他們家的門窗全部打爛。
(9)證人曾某2的證言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照片的筆錄:2006、2007年間我們紅旗村第九生產(chǎn)隊總共征地兩次,當時馮某9勾結(jié)生產(chǎn)隊隊長馮某40和張某1河采用各種手段征走我村生產(chǎn)隊約200畝地。第一次原本征40多畝給本生產(chǎn)隊的曹某4,具體手續(xù)辦的差不多,后來不知道什么原因轉(zhuǎn)征給馮某9介紹的人;第二次流溪河北160多畝,馮某40召開生產(chǎn)社會議,大多數(shù)村民不同意出租。然后馮某40等人私下找社民簽字,陸續(xù)出現(xiàn)我生產(chǎn)隊的人被侵害的狀況。2007年4月份左右我村張某1慶吃宵夜無故被幾十個人毆打;2007年5月,馮某12家無故被人在凌晨砸;過了一段時間,一天凌晨突然出現(xiàn)很多不明身份的社會青年圍著流溪河北土地各個路口把守,有些甚至駕駛推土機把流溪河北土地上的農(nóng)作物全部填上泥,致使當時地上的作物全部失收。由于對方的社會青年實在太多,而且馮某40又不出面阻止,還要村民不要理會,流溪河北的地無法耕作就被強征了。馮某9給出的租金僅為每年3200元一畝,實在太低,且時間長。可是后來那么多事令村民不安,部分人被迫同意。其實馮某9只是介紹老板來我們生產(chǎn)隊征地,因為竹料他是黑社會老大,在竹料稱霸一方,養(yǎng)了很多馬仔,有刀有槍,做了很多違法的事情,這個整個竹料人都知道,只要有可以賺錢的地方他就會去插手,附近村的村民都很怕他。就像我村征地,他是想利用他的影響力從中賺取好處費,其實后來與生產(chǎn)隊征地合同也不是和他簽的。
(二)2011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馮某利用其控制竹一村治保會的便利條件及在當?shù)氐暮趷簞萘τ绊懀灾伪拿x,指令竹一村內(nèi)的企業(yè)只能將廢品賣給馮某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的萬某廢品收購站,對于拒不服從的企業(yè),則由治保會人員上門威脅,從而迫使大部分企業(yè)將廢品出售給萬某廢品收購站。同時,馮某還以治保會的名義,使用威脅手段,對竹一村內(nèi)的廢品收購者強行征收“衛(wèi)生費”。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證人彭某的證言:我們公司主要產(chǎn)生木材廢品,在2014年2月份之前都由村治保會指定的廢品收購廠來回收,其他收購站不準進來。他們是本村惡霸,我只能同意。后收購站要我們減價,我們不愿意,要求換廢品站。治保會找我們說除了他們指定的廢品收購站外,其他絕對不會來收廢品。
(2)證人馮某13的證言:2012年時,我作為竹一村治保會隊員去竹一村北特家具廠強制收該廠廢品。當時有人通知我們說主任打電話通知北特廠有人要去拉廢品,“老板”要我們趕快去北特廠看住,不要讓別人的車進收廢品。老板指的是馮某。我們值班的6人就騎著三輛治保會的巡邏摩托車過去,到后站在門口,如果有其他人開車進來收廢品,就攔住不給進。主任馮志軍和萬某收購站的阿某2等人就進去跟廠老板談,后說已經(jīng)談妥。萬某收購站的老板是馮某。馮某想要該廠廢品,只有他才能指使治保會的人做事。當時該廠是想把廢品賣給別人的,因為阿某2跟我們說他的老板(馮某)沒有談成,所以讓我們來看住,不讓其他收廢品的人進廠。這件事屬于以治保會的名義幫馮某做私事,肯定不合法。馮某的叔叔馮某9在竹一村做村長,馮某做治保會副主任,任何事他說了算。雖然2012年馮某不做副主任,但馮某9還是村長,他兩叔侄勢力很大。而且馮某5,馮志軍都是他們提拔的,都聽他們的。我們村管轄范圍大概有20-30間廠,百分之九十的廢品都是由萬某收購站收走,都是馮某安排馮某5、馮志軍、馮志活、馮某33四個人去各個工廠,跟工廠老板說廠里的廢品一定要萬某收購站收,其他人不能收。
(3)證人鄧某3的證言:馮某當了竹一村治保會副主任后,要求我每月交500元治安費,我拒絕交。馮某的人就斷開我電閘并用封條粘上去,還叫來十幾個保安勸我交錢。馮某注冊了一間萬某廢品收購有限公司,要求我將我廠的廢料交由他公司來收購,我沒完全答應。后來他叫了十幾個保安到我廠,叫我識做,想繼續(xù)辦廠就打電話給他。
(4)證人程某1的證言:我在竹料收購居民生活廢品多年,被人收取管理費,每月數(shù)百元。只要在竹料這里收購廢品就要交,不能不交。這是強行收取,我們很反對。我一共交了約兩萬多元。如果不交治保會就會扣我們的車,用大鎖把我們的車鎖在治保會,必須交錢才能還回來,我有幾個老鄉(xiāng)就被扣過車。
(5)證人程某2的證言:我在竹料收購工廠里的廢品和居民生活廢品,每月向竹一村治保會交數(shù)百元管理費。收費沒有標準,說漲就漲。只要在竹料這里收購廢品就要交,不能不交。
(6)證人陳某2的證言:我在竹一村收廢品,村里治安員到我檔口要我每月交100元,并稱不肯交的話以后就不要在這里做了。我不敢招惹他們,只好交了。后來收費漲到200元。
(7)證人韓某的證言:我在竹料收購廢品多年,竹一村治保會不僅收管理費,還不斷漲價。交了錢他們才允許我在竹一村收購廢品。我總共交了將近2萬元。我們是不愿意的,但為了順利做生意不得不交。
(8)證人劉某3的證言:馮某9他們在村里收保護費。保護費分幾種,有衛(wèi)生費、治安費,還有管理費。村里收破爛的每個月上交數(shù)百元管理費,如果不交是不允許在村里收垃圾的。我親眼看見馮某2砸了兩個收破爛的車子。工廠每個月交幾千元不等,檔口鋪位每個月80元。
(9)被告人駱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自從馮某9當選村長后,馮某就當上治安隊長。馮某在開了一間廢品收購站,壟斷竹一村的所有廢品,每個外地人在竹一村只要從事收購廢品的,每月必須向馮某交200元保護費,同時必須將收到的廢品統(tǒng)一交給馮某廢品收購站賣,否則就扣車、罰款,甚至毆打。另外,馮某還向竹一村的所有商鋪、廠房按面積大小每月收取一定的保護費。
(10)被告人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在竹一村內(nèi),為了便于管理,我們對收廢品的人每月收100元衛(wèi)生費。2011年上半年,我曾讓竹一村村委會出一份告示,要求竹一村附近的工廠將自己廠里的廢品賣到我的收購站。
(三)2010年間,被告人馮某9獲悉廣州市白云區(qū)竹一村十三生產(chǎn)社有約4畝的“魚塘地”地塊將對外發(fā)包出租,遂利用社民對馮某9一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畏懼心理,迫使社民將該地塊出租給馮某9指定的歐遠根,租金為每年1萬元,每五年遞增5%,租期為50年。
(四)2011年,被告人馮某9獲悉廣州市白云區(qū)竹一村十三社廣信禾場一帶有約7.8畝的地塊對外發(fā)包出租,便在該社已與他人談妥承包價的情況下,安排馮某2出面,以馮某2為該社社員具有優(yōu)先承租權(quán)為由,利用社民對馮某9一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畏懼心理,迫使社民將上述地塊以每年2.8萬元的價格、每五年5%的不合理遞增率及長達50年的不合理租期出租給馮某2。馮某2得到該地塊后,將該地塊轉(zhuǎn)租給馮某的妻子郭某2。事后,馮某9、馮某與他人共同出資,于該處用地上建造別墅3棟。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證人馮某14的證言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馮某、馮某2照片的筆錄:馮某9指使馮某2出面租竹一村十三社的廣信禾場、舊廠房和流溪河(曬谷場)地塊。馮某9是當?shù)匾话裕敃r剛坐牢出來,在當?shù)乇容^兇惡,有一幫人跟著他,還當選過村的兩屆村長,一般村民都不敢得罪他們。馮某9揚言一定要租到上述地塊,否則即使別人租下,也不會讓別人在地塊上蓋房子,迫于他的威脅,我們召開了三次社的隊委和社員會議,最后一次開會,我們社大概有200多人,60戶左右,每戶都派一名代表來開會。我們最終無奈以低價每年28000元的價格租給馮某2,每5年遞增5%。一般村的土地出租,30年就是極限了,但馮某9一定要租50年,大家也不敢反對。鎮(zhèn)政府有規(guī)定,在流溪河50米內(nèi)的地方是不能建居住用地的。2011年11月20日,馮某2把地轉(zhuǎn)租給了馮某的老婆郭某2。上述出租地塊的對面有另外一塊一畝多的地,是一塊荒廢的魚塘地,也是我們生產(chǎn)社,于2010年出租給了歐姓男子。
(2)證人馮某15的證言:2010年有很多人想租魚塘地塊,馮某9揚言說他也想租這塊地,其他人就算租了這塊地都不能在上面蓋東西,所以其他人都不敢去租了。馮某9在當?shù)睾脙?,當?shù)厝硕急容^怕他,而且他這么揚言,不租給馮某9,那塊地都荒廢在那里,因此只能租給他。租這塊地全部人一起開的會就開了一次,社代表開的有兩、三次。當時我們社約有280人,約60到70戶人,到場的大概有十幾人,每戶派一個人做代表。租金是全體社員決定的。我們社最終決定以每年10000元的租金,每5年租金遞增5%,租期50年,從2011年到2060年的方案租給馮某9。這塊地租給馮某9之前是租給了一個外地人,馮某9不知道用了什么方法將人逼走。禾場地塊面積約7.8畝,一部分作曬谷場,一部分是荒廢地。曬谷場當時被別人租了,荒廢地沒有租出去。2011年,馮某2說他要租這塊地,并不知道用了什么辦法,使原來的承租人沒有再租了,于是曬谷場和荒廢地都租給了馮某2。租之前6個社代表開會討論通過可以將曬谷場租給馮某2,接著就組織全體社員開會投票,最后全體社員都同意租給馮某2。馮某2是馮某9的“馬仔”,我見這幾年馮某2都幫馮某9做事。我聽馮某14講過,我們竹一村,凡是不按馮某9、馮某他們兩人的意思去做的社長都會被他們兩個人推下臺。當時馮某9要租地,馮某14雖然不愿意,但由于馮某9在當?shù)貏萘Υ?,有錢,是當?shù)匾粋€惡霸,沒辦法才租給他的。
(3)證人楊某2的證言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馮某、馮某2及郭某2照片的筆錄:2011年4月,馮某2租了我們十三社的“禾場地塊”,后馮某2把這塊地轉(zhuǎn)讓給郭某2。據(jù)我了解,真正使用“禾場地塊”的是馮某9、馮某等人,馮某2不過是馮某9的“馬仔”,因為馮某2是我們十三社的社員,所以就用馮某2的身份來出面租這塊地。馮某9在當?shù)睾苡袆萘?,比較兇惡,身邊有一大幫“馬仔”,只要他想做的事,想拿的地,沒有辦不成的。也許就是因為大家怕了馮某9、馮某等人,也覺得不關自己事,馮某13召集我們十三社包括我在內(nèi)的全部6名隊委開會,大家同意租,所以我也同意了。這塊地屬于水源保護用地,現(xiàn)在地塊上面建了幾棟未完工的別墅。
(4)證人葉某的證言:2011年,廣信禾場地塊以2.8萬元的價格租給了馮某2。當時為了這地塊的出租,我們社還專門開社員大會來討論這個事情。幾個月后,馮某2就將該地塊的使用權(quán)轉(zhuǎn)讓給了郭某2。該地塊租期太長了,平時都是租幾年或十年的,很少一次性租五十年的。當時有些村民說租的時間太長了,但大家也不敢說什么。馮某在當?shù)厥怯绣X有勢的人,而且是馮某9的侄子,所以大家都沒敢說什么。
(5)證人馮某16的證言:2011年,廣信禾場地塊原來的租戶合同期滿,我們生產(chǎn)隊就該地塊再租問題開了一個全體社員大會,商量該地塊要租給何人,一般情況下,我們社的人可以優(yōu)先去租,于是會上馮某2提出要租該地塊,當時沒有人反對馮某2租地。后來我們社6個代表開了一次會議,商量該地塊租金和合同的問題,最后決定以28000元每年的價格把該地租給馮某2,但是要開一次全體社員大會,經(jīng)過社員同意才能正式租給馮某2,于是我再次召集全體社員開會,經(jīng)過商議通過了把該地塊租給了馮某2。后來馮某2把該地塊租給郭某2。
(6)證人馮某17的證言:2010年,馮某14找到我們幾個社員代表商量魚塘地塊出租的事,我們都沒反對馮某9拿魚塘地塊。后來開了一個全體社員大會,結(jié)果也是同意。馮某9一方?jīng)]有恐嚇我,但他名頭很兇,我心里不敢得罪他,聽說他在村里想要的地沒有拿不到的。大家應該都不敢反對將地租給馮某9。租期太長了,平時都是租幾年,很少這樣一次性租五十年的。禾場地塊是2011年的事。當時是馮某2出面要禾場地塊,后來他把該地塊租給了郭某2,現(xiàn)該塊地正在建別墅。
(7)證人馮某18的證言:2011年某天,肖志輝就向生產(chǎn)社里提出租賃禾場地塊的意向,大家最后討論以每年28000元,每5年遞增5%的價格出租。但馮某2突然提出要以同等條件租這塊地。因馮某2是我們社的社民,擁有優(yōu)先權(quán),大家便同意了。在租地給馮某2的過程中,社委沒有受到他人的威脅或者遭到暴力行為。馮某2承租禾場地后又把地轉(zhuǎn)租給郭某2。馮某9是村里的惡霸,因為打架坐過牢,出來后聽說在當?shù)亻_設賭場,也當過村長,有一幫人跟著他做事,在當?shù)貏萘Ρ容^大,沒人敢得罪他。馮某2是跟著他做事的。在流溪河附近的土地,一般應該是不可以建設居住用地的。
(8)證人馮某13的證言及辨認被告人馮某9、馮某、馮某2及郭某2照片的筆錄:2010年底,時任第十三社社長馮某14開社員大會,社員們同意租魚塘給鷗遠根。廣信禾場地塊,原定租給肖志輝,談好價錢了,后被馮某2以優(yōu)先權(quán)租下。大家都明白馮某2要這塊地是馮某9收到風,想要才讓馮某2出面。馮某2后來把地轉(zhuǎn)租給馮某,由郭某2代馮某簽合同。我們知道馮某也是馮某9叫來的,況且馮某9當時是村長,馮某是治保會主任,比較有權(quán)勢,我不敢得罪他,害怕不答應馮某、馮某9的要求,我連社長都做不成,社員也不敢反對。除了這兩塊地,以前我們出租土地沒有這么長限期的。村里人都怕他,一般村里有魚塘和空地,基本都是給馮某9承租的。這塊地建起了的別墅是馮某9和馮某的。
(9)租賃合同,證明:2011年4月1日,竹一村第十三生產(chǎn)社出租廣信禾場、舊廠房和流溪河邊地塊給被告人馮某2使用,時間從2011年4月1日至2061年3月31日,租金第一年為28000元,每5年遞增5%。2011年11月20日,馮某2將地塊轉(zhuǎn)讓給郭某2使用。該證據(jù)還證明歐遠根承租竹一村第十三生產(chǎn)社魚種塘、爛豬倉、爛牛房土地的情況。
(10)被告人馮某9的當庭供述:竹一村十三生產(chǎn)社的魚塘地是沒人要的,剛好歐某找到我,我介紹了這個地,好像是我出面租的,租價一共是一萬元,租期50年。竹一村十三社7.8畝的地塊是馮某2自己去租的,后來轉(zhuǎn)給馮某。別墅是大家出錢建的,都是統(tǒng)一建完再分的。
八、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事實
(一)2010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馮某9利用擔任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竹一村村長的職務便利,以及作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首要分子在當?shù)胤Q霸一方的影響力在有關部門處理廣州市白云區(qū)竹料大道97號“竹料戲院”地塊事宜中從中斡旋,并違反相關農(nóng)村集體土地承包轉(zhuǎn)讓規(guī)定,在未進行承包公示、未召開村民大會的情況下,操縱村委會,成功協(xié)助陳某3以明顯低于市場正常價的價格承包上述地塊,多次收受陳某3轉(zhuǎn)賬至其私人賬戶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96萬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有證人陳某3、陳某4、胡某2、馮某19、馮某20、馮某21、馮某22、楊某1、馮某23、張某4、馮某8、劉某5、馮某24、雷某、馮某25的證言,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關于竹料經(jīng)濟發(fā)展總公司、竹料農(nóng)機物資公司與竹一村清理歷史債權(quán)債務問題的會議紀要,民事判決書,抵押合同,房屋可靠性鑒定報告,竹料鎮(zhèn)經(jīng)濟發(fā)展總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竹一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關于退還“竹料戲院”用地的協(xié)議,合作改造“竹料戲院”地塊協(xié)議書,關于重新簽訂合作改造“竹料戲院”地塊協(xié)議書的會議紀要,關于重新簽訂合作改造“竹料戲院”地塊協(xié)議書的說明,對數(shù)表,銀行流水清單,被告人馮某9的當庭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2007年,被告人馮某9利用其作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首要分子在當?shù)胤Q霸一方的影響力,協(xié)助宋灼均、陳某3等人在公開招投標中以低價取得廣州市白云區(qū)竹料大道83號地塊。2008年起,馮某9利用自身擔任竹一村村長的職務便利,為宋灼均、陳某3、劉某6、馮樹禮等人在上述地塊及相鄰地塊合作開發(fā)“富和苑小區(qū)”樓盤項目過程中提供從竹一村處購買留用地指標、斡旋相關部門、辦理報建手續(xù)等幫助。在未實際注資的情況下收取陳某3、宋某賄送的上述項目10%干股,后在項目未產(chǎn)生實際利潤的情況下借他人名義簽訂富和苑房屋租賃合同,以干股分紅或預支分紅為由,取得該小區(qū)B棟1105房、C棟1003房、C棟1005房及自編102-103號商鋪(上述房屋及商鋪均為“小產(chǎn)權(quán)房”)。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證人陳某3的證言:2007年竹料大道83號地塊的拍賣會,馮某9也在場。我方以每畝24萬元總價240萬元投得該地塊,這個價格比我預想的便宜多了。得到該地塊后,我負責施工,宋某負責跑手續(xù),馮某41、劉某6負責財務,馮某9作為村長負責與鎮(zhèn)政府交涉。當時大家都答應給馮某9一定的股份。馮某9沒有出資,占有干股,給他所占利潤的10%。馮某9在該項目上的得益是,可以在日常與項目有關的費用上與馮某41報銷。
(2)證人宋某的證言:2007年,竹料大街金湖酒店西側(cè)地塊(即現(xiàn)竹料大街83號富和苑小區(qū)地塊)登報公開招、拍、掛,馮某9問我拍得此地塊是否有利可圖,他愿意幫忙,后我便和陳某3合作投資。拍賣當天,馮某9到現(xiàn)場幫忙協(xié)調(diào)其他參加競投的竹料地區(qū)老板。最后,由我方以240萬元投得此地塊。馮某9沒有出資,負責報建時和政府部門應酬。當時馮某9還沒有當上竹一村村長,不過他在竹料一帶的黑道上比較出名,是竹料地區(qū)出了名的“古惑仔”,我們在竹料地區(qū)要投地發(fā)展,必須要黑道上有頭有臉的人“撐著”,才不會被當?shù)氐摹盃€仔”搗亂、勒索,加上馮某9在拍賣此地塊時主動幫忙競投,所以我和陳某3商量后,決定在開發(fā)或轉(zhuǎn)賣該地塊賺得利潤后分一部分給馮某9。2014年3月份,我們股東商量后,決定將建好的商鋪作為“預支利潤”分成,馮某9分得了一個商鋪(自編號102,是由兩間商鋪打通成一間,有兩個門面,面積約200平方米)。此外,馮某9還取得了富和苑B棟1105房、C棟1003房、1005房三套房屋。富和苑是小產(chǎn)權(quán)房,不能辦理商品房的房產(chǎn)證,買方與富和苑所屬的廣州市竹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后,就認定買方擁有該房產(chǎn)。后來我了解到,馮某9是以他舅舅馮某34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宋某的當庭證言:馮某9負責報建和政府部門應酬。
(3)被告人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7年,竹料大道83號(現(xiàn)在的富和苑小區(qū))這塊地要進行拍賣,馮某9親自找到參與競投的其他投標人,以強硬態(tài)度表示一定要投下這塊地。競拍會當天,馮某9為了能順利中標,提前安排手下帶人去會場,對參加投標的人進行恐嚇,強行阻止競標人員舉牌投標,后順利取得該地塊的使用權(quán)。當天在現(xiàn)場的有鐘某2、馬志等人,還有很多花錢請的打手。拍到這塊地后,馮某9將地交給陳某3。陳某3和劉某6、馮某41、宋某合伙出資興建富和苑小區(qū),馮某9占10%干股。
(4)證人馮某26的證言:2007年,我參加了現(xiàn)富和苑地塊拍賣會,馮某9也來到現(xiàn)場,對我們竹料地區(qū)有競投意向的老板說,他有意拍下此地塊,叫我們竹料地區(qū)的老板們不要跟他爭。我們都是生意人,在竹料地區(qū)亦有不少投資,都知道馮某9是竹料地區(qū)的惡霸,是出來“行偏門”的人,專門在社會上打打殺殺,以惡強搶他人生意的人,我們都怕得罪馮某9,也知道就算我們拍下此地塊,以后也根本無法開發(fā)建設,所以拍賣會上都沒有舉牌,馮某9如愿得到地塊。
(5)被告人馮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7年,竹料農(nóng)場信用社地皮拍賣會當天,馮某9開車載我來到拍賣現(xiàn)場,馮某9對參加競投的竹料的老板說,不要再競拍了,這塊地讓給他,事后會給大家?guī)兹f茶水費。同時還叫了三個外省人過來,走過去競拍的人旁邊,威脅他們,讓他們不要參與競拍。最后馮某9成功拍下這塊地,并且開發(fā)了現(xiàn)在的富和苑小區(qū)。
(6)證人劉某6的證言:竹料大道83號“富和苑”樓盤本來是兩塊地,我和馮某41在2006年通過公開拍賣買了10畝地,相鄰的10畝地2007年時公開拍賣。拍賣會當天馮錫聯(lián)召集了幾個參加拍賣的老板開會,說這塊地馮某9要了,你們都不要爭了。拍賣會上,這些老板都沒有舉牌,馮某9以240萬元拍下了這塊地。我們都沒有舉牌是因為馮某9會這個人在當?shù)孛暫懿缓?,我們在竹料做生意不想惹事。我知道馮某9和陳某3,宋某拍下了該地。2008年年底,陳某3找到我和馮某41說,大家把兩塊地合起來蓋商品房。我覺得有錢賺就同意了。我和馮某41一方,占50%股份,陳某3、宋某、馮某9是另一方,占50%股份。我、馮某41、陳某3、宋某每人出了400萬,馮某9沒出錢。馮某9沒出錢還能占有股份的原因我不清楚,因為占的是陳某3他們那邊的股份,所以我也沒有過問。2014年初,我們幾個股東把“富和苑”下面的商鋪作為利潤分了,馮某9分得102號鋪。另,馮某9還要求分得三套房,稱房款從以后利潤分成里面扣除,并讓馮某34來簽合同。但是富和苑項目沒有利潤,我們四個實際出資人都在虧錢,什么時候能賺錢我也不知道。在這個項目上,馮某9每個月都有大概3萬多的報銷,都是煙酒、招待等名目。他具體怎么用我們也不清楚。B棟1105房、C棟1003房、C棟1005房和102號商鋪,總價大概280萬左右。
(7)證人尹某1的證言:之前我老公陳某3和宋灼均在竹料大街投到一塊地建住宅樓,就是竹料大街83號富和苑小區(qū)的地塊,后來聽說此地塊合股投資建設,見他們平時來往,感覺馮某41、劉某6、馮某9加入為股東。2014年3月7日,我接替我老公陳某3以股東身份參加富和苑小區(qū)股東會議。會上,馮某41對我們說,樓盤已經(jīng)建好,只銷售了幾套,剩余的銷售不出去,各位股東都出了一大筆錢,現(xiàn)無法回籠資金償還債務,只能用房產(chǎn)作價給股東作為投資本錢,讓大家用于還債或自行銷售。會上我得知馮某9沒有實際出資,只拿干股。后馮某9分得一間商鋪作為利潤分成,該商鋪作價190萬元。我還得知馮某9取得了富和苑B1105號一套住房。
(8)證人馮某27的證言:2010年年底,我入職富和苑小區(qū)當出納財務。富和苑小區(qū)是小產(chǎn)權(quán)房,不能辦理商品產(chǎn)權(quán)證,只能以租賃的形式出售,簽訂租賃合同則完成交易,買家就成為該房屋的業(yè)主。馮某9在富和苑共有三套房屋和一間商鋪,分別是C1003、C1005、B1105三套房屋和自編號為102、103號商鋪(裝有兩棟拉閘,中間有圍墻相隔,是相鄰成一體的一間商鋪)。取得這些物業(yè)馮某9都沒有交過房款。其中,C1003、C1005兩套房是以馮某34的名義與公司簽訂合同。B1105房原來也是以馮某34名義與公司簽訂合同的。馮某9在建設富和苑小區(qū)期間,共在公司報銷了約100多萬元。
(9)拍賣成交確認書、有償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轉(zhuǎn)讓協(xié)議,證明:富和苑第二塊約10畝的地塊,即白云區(qū)竹料鎮(zhèn)竹料舊圩口、商業(yè)大街南側(cè)(現(xiàn)竹料大道)原翡翠城用地,于2008年3月12日進行拍賣,最終陳某3以240萬元成交。
(10)廣州市竹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人馮某9于2014年3月分得富和苑B棟1105房和102號商鋪。
(11)富和苑分戶登記表、商鋪劃分表,證明富和苑商鋪被當成紅利劃分的情況。
(12)富和苑B棟1105房、C棟1003、1005房、102商鋪照片。
(13)富和苑管理處出具的已銷售房屋價格表。
(14)白云區(qū)竹一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經(jīng)被告人馮某9提議,村“兩委”會于2011年口頭上答復將竹一村留用地指標轉(zhuǎn)讓給陳某3用以開發(fā)竹料大道83號(富和苑)地塊。
(15)富和苑合作建房合同書,證明:2010年6月29日,庾婉儀作為出資方,自愿出資認建富和苑D棟703號房,出資款共計188832元。承建方王信成,地皮方是竹一村村委會。2010年5月14日,馮某5作為出資方,自愿出資認建富和苑D棟906號房,出資款共計217914元。承建方王信成,地皮方是竹一村村委會。
(16)竹料鎮(zhèn)大街金湖酒店西側(cè)土地(富和苑第一個地塊,劉某6等人拍下來的地塊)競投成交確認書、土地權(quán)益轉(zhuǎn)讓協(xié)議、特別說明、土地權(quán)益公開競價轉(zhuǎn)讓須知,證明:該地塊于2007年8月15日進行拍賣,馮某42、陳某7以142萬7千1百元拍下。特別說明,該地塊無法辦理確權(quán)手續(xù)。
(17)調(diào)查證據(jù)通知書、有關拍賣白云區(qū)竹料鎮(zhèn)舊圩口,商業(yè)大街南側(cè)(現(xiàn)主料大道)原翡翠城用地使用權(quán)的相關資料、聯(lián)合拍賣會競買登記表,證明拍賣白云區(qū)竹料鎮(zhèn)舊圩口,商業(yè)大街南側(cè)(現(xiàn)主料大道)原翡翠城用地使用權(quán)的相關情況。
第三部分組織成員或者其他被告人實施的個人犯罪事實
一、故意傷害被害人周某1事實
2009年2月27日11時30分許,因賭場利益糾紛,同案人周漢明(已判刑)伙同同案人李敏能、被告人李某5等人在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烏溪路與奮振路交界處,由周某7、李敏能持槍對途經(jīng)該地的馮某28所乘坐的車輛進行射擊,致使在現(xiàn)場附近工作的被害人周某1全身多次中彈而受傷(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害人周某1的陳述:2009年2月27日11時30分左右,我在白云區(qū)烏溪路70號檔口的門口干活,此時突然間聽見約二聲響聲,我立刻感覺到背部很痛。我轉(zhuǎn)身看見二個男人各拿著一支霰彈槍追著一輛紅色的士車打。的士車往廣從公路方向開走,拿槍的兩個男人就跑步走了,其中一個叫周某7的往廣從公路方向走。我感覺背部受傷就報警。經(jīng)辨認照片,周某1辨認出被告人李敏能是槍手之一。
2.證人周某4的證言:2009年2月27日中午11時35許,我在烏溪牌坊進入500-600米的地方,我看到我本生產(chǎn)隊有三個年輕仔手持二把槍在路邊的空地里,約幾分鐘后有一輛紅色的小車從村里駛來經(jīng)過他們設伏的地方,他們就沖出來攔住小汽車,小車往前沖,他們就向小車開槍。他們打了幾槍以后我就罵他們?yōu)槭裁撮_槍打人,后來我兒子周某1在我對面的檔口燒焊被他們開槍打中了右側(cè)身,全身流很多血。我看到他們持的是二支長約70公分的雷鳴槍,他們共開了三槍。
3.證人馮某28的證言及辨認照片的筆錄,證明:案發(fā)當時,被告人李某5伙同同案人李敏能、周某7等人,使用槍支向其駕駛的汽車開槍。
4.證人周某5的證言及辨認照片的筆錄,證明:案發(fā)當時,其乘坐馮某28駕駛的小車經(jīng)過案發(fā)地時,受到三名青年男子的槍擊。該三人中有兩人手持單管獵槍。持槍的人是同案人周某7和李某5,另一人是被告人李敏能。
5.被害人周某1的傷勢照片。
6.鑒定結(jié)論,證明:被害人周某1的損傷符合槍彈作用所致,屬輕傷。
7.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8.刑事判決書,證明:同案人周某7因參與此宗犯罪已被法院判刑。
二、故意傷害被害人馮某2、馮某3事實
2013年2月19日4時許,被告人周卓華為泄私憤,伙同被告人周某3、羅某4、陳曾基、駱某、羅某7在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奮進街15號路段,持槍對于此前與周卓華沖突的一方人員被害人馮某2、馮某3等人及其所乘車輛進行射擊,致使馮某2面部右眼球損傷,前房積血、視力僅為光感及眼眶內(nèi)金屬異物存留(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馮某3面部皮下出血及表皮剝落(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有被害人馮某2、馮某3的陳述及照片辨認筆錄,證人馮某29的證言及照片辨認筆錄,證人郭某1、范某1、盧某的證言,同案人蕭某6、蕭某1、蕭某7、謝某1、黃某1的供述,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病歷,磁共振診斷報告單,現(xiàn)場勘驗檢查記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被告人周卓華、羅某7、羅某4、駱某、陳曾基、周某3的供述及照片辨認筆錄等。
三、被告人馮某4等人開設賭場事實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馮某4伙同被告人劉某、張某3、馮某8及同案人馮某44,在廣州市白云區(qū)竹二村金花廟老人之家內(nèi),以“牌九”的形式開設賭場。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告人張某3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金花廟賭場位于竹二村金花廟旁邊老人活動中心門口對面的籃球場,由竹二村的“大飛”、“細飛”及他們的老爸在抽水,水電開支由“細飛”負責繳納。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馮某4就跟“大飛”、“細飛”商量參與抽水。他們商量好后,馮某4告訴我、劉某、“蝦仔”(馮某8),如果有人鬧事幫忙看場,并說到時候從他的抽水分到的那份中分點水錢給我們。我、劉某和馮某8就答應了。后來,馮某4給我們?nèi)烁?00元水錢。
2.被告人劉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被告人馮某4將他在金花廟賭場占的股份平分給其與被告人張某3。被查后不久,張某3告訴其,賭場可以分500元的抽水錢。后來張某3將錢給了其老婆。該賭場股東有其和被告人張某3、馮某8、馮某4、馮某44等人。
3.開設賭場地點照片。
四、被告人黃某開設賭場事實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黃某伙同他人在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竹一村某出租屋內(nèi)以“百家樂”的形式開設賭場,并向賭客“抽水”以謀取非法利益。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有被告人馮某、黃某的供述,證人謝某1的照片辨認筆錄等。
五、被告人馮某6等人尋釁滋事事實
2014年6月,被告人馮某6意圖強行對開設于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竹一村明旺士多店內(nèi)的地下賭場“抽水”牟利但遭拒絕,遂與被告人劉某共謀,由被告人張某3糾集數(shù)名同案人(均另案處理),持鐵棍闖入上述士多店打砸、威嚇,最終迫使該店“兼營”該地下賭場的店主答應其“抽水”的要求。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告人馮某6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4年6月15日晚上10時左右,我叫了三位年輕人去打砸東鳳橋頭一士多店。一直以來,該店內(nèi)有一個賭場。6月15日的前幾天,我要在那賭場要抽水,賭場的老板娘不讓我抽。我打電話給被告人劉某說賭場的人不讓我抽水,建議叫人嚇士多店,砸爛那店內(nèi)的玻璃。當時,劉某叫我打電話給阿某18(被告人張某3)。于是我便聯(lián)系了阿某18,先向他要了兩、三人。6月15日晚,我打電話給阿某18,向他要人,他叫我在東鳳橋頭等他。當晚,我在東鳳橋頭與阿某18派來的三名年輕人聯(lián)系后,我叫他們?nèi)ピ覡€東鳳橋頭那間士多店的玻璃,嚇那店主。我還將鐵管交給那三位年輕人,由他們?nèi)巳ピ沂慷嗟?。后來,他們告訴我已砸爛那士多店的玻璃。
2.被告人劉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4年6月15日,東風橋頭的一間士多店被阿某19(被告人馮某6)帶人砸了。該士多店是一對許姓夫婦經(jīng)營并在里面開設賭檔,原來老板都給阿某19抽水,當時該老板不肯給阿某19抽水了。于是,阿某19找我和張某3找人去砸店。后來,我們在2014年6月15日21時左右叫來竹三阿韻、還有張某3叫來兩名外省男子共三人帶兩條鐵管去該店打砸。打砸后,該店的老板答應抽水分成給我和張某3、馮某6等人。
六、被告人劉某等人尋釁滋事事實
2010年7月5日晚,被告人劉某、何某以及同案人馮某45、“華仔”、“阿爭”等人因瑣事與被害人胡某1發(fā)生沖突,遂于次日凌晨3、4時左右前往胡某1父子居住的廣州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竹料大道北2排4棟西樓門前挑釁、恐嚇被害人。期間,何某開槍打爛胡某1父子所住樓層的窗戶。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告人何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0年某日,我和被告人劉某、“阿爭”、馮某45、一班“撈仔”等多人去了花都新華某KTV喝酒唱歌,為小羅村村長羅展圖慶祝。當時有一個人調(diào)戲“阿爭”的女朋友,我當時喝了酒又看不過眼,與對方推打,在羅展圖的勸說下雙方不歡而散。我認定其中一個人的住址,于是我回家拿槍,劉某他們在那“撈仔”的樓下等我,我拿槍到后就上去二樓在那“撈仔”住的地方敲門,但對方不肯開門,于是我便對著對方的門開了兩槍,然后我們就離開了。
2.被害人胡某1的陳述:2010年7月5日19時,我在竹料大道北三排14棟前,碰到羅展圖,他說他今天生日,讓我22點去喝酒。22點,我和阿某19及同村的阿峰等人一起去到花都新東某2的一間KTV唱歌喝酒。到了6號凌晨1時許,君頭的馬仔叫阿峰出房間,我要一起出去他們不讓,后來阿峰回來,我感覺有異常想先走,羅展圖說沒事,結(jié)果君頭(被告人劉某)的馬仔就打我和阿峰,我也不知道為什么被打,后來因羅展圖攔住而停止毆打。我就回到竹料四川街休息了,到了4點50分我哥哥來找我,問我喝酒發(fā)生了什么事,因為君頭帶人到我位于竹料大道16號二排二樓的家找麻煩,向我家窗戶開了兩槍。
3.證人胡某3的證言:2010年7月6日凌晨4時左右,我大兒子叫醒我,說樓下有人叫我,我一看發(fā)現(xiàn)君頭在下面,旁邊很多人。他們一伙人有三至四臺小車在我家某下?!熬^”(被告人劉某)看見我并叫我下去。我見勢頭不對不敢下去,回房間把門關好。他們繼續(xù)叫我,我沒理他們,接著我就聽到兩聲槍響,我們就打電話報警了。
4.證人胡某4的證言:2010年7月6日凌晨3時左右,我在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竹料大街北二排一民宅二樓的家中睡覺,忽然聽到外面有人喊我父親名字。我在陽臺看到樓下馬路上停著四臺小車。我看見一名20多歲的男子手持一支槍狀物,走向豐田小車,之后該車開走了。我告訴父親一起走去陽臺,“君頭”(被告人劉某)看見我并叫我父親下去。父親見勢頭不對不敢下去,回房間把門關好。他們繼續(xù)叫,我們沒理他們,接著我就聽到兩聲槍響。
5.證人劉某7的證言:2010年7月5日晚上10時,我和胡某1等人一起去到花都新東某2的一間KTV唱歌喝酒。我在喝酒過程與同場玩的女孩的男朋友發(fā)生爭執(zhí)。后其男朋友叫我出房間,然后有個人又將我推回了房間。約五分后,有人就打我和胡某1,我們跑到廁所藏了一會,然后打車回了竹料,各回住處。
6.同案人馮某45的供述,證明:案發(fā)當時,其與被告人劉某等人在新東某2KTV玩時,兩幫人發(fā)生了沖突。次日凌晨,其與劉某均去過槍支案發(fā)現(xiàn)場。
7.尋釁滋事犯罪地點照片。
8.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的窗戶西側(cè)部分的玻璃有一個直徑約10厘米的不規(guī)則孔洞;廚房的窗子東側(cè)部分玻璃破碎,在窗框上發(fā)現(xiàn)有22處打擊凹陷痕跡。
9.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何某時對何某居住的兩條仁和西街七巷1號進行搜查,繳獲霰彈槍1支
11.槍支、彈藥鑒定書,證明:繳獲的上述槍支屬于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制式槍支。
七、被告人馮某12尋釁滋事事實
2013年5月21日17時許,被告人馮某12在與被害人王某1在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竹二村金花廟老人之家地下賭場賭博過程中,以王某1摔壞其手機為由向王某1索要人民幣6000元,并將王某1帶至其居住的竹料大道8號之三屋內(nèi)實施禁錮并威脅恐嚇。王某1的朋友周某2等人聞訊趕到與馮某12談判后,由王某1賠償馮某12人民幣2000元。周某2等人與王某1當場向馮某12支付人民幣1700元。馮某12因不滿王某1一方支付的賠償款未達商定數(shù)額,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遂先使用2條鋼管擲擊王某1一方,又在其妻子梁某開門讓王某1一方離開后,繼續(xù)持鋼管追打王某1一方至屋外馬路,并攔住周某2使用鋼管對其毆打,導致王某1、周某2全身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2013年5月21日下午,在竹二村老人院賭場賭博時,我旁邊一部放在桌上的手機摔落到地上,負責派牌坐莊的男子(經(jīng)辨認為被告人馮某12)說是我摔壞的,要我賠6000元,我拿不出來,就不準我走。之后,馮某12又要求我去他家,等朋友給我送錢,因為他很兇,又是本地的,我不敢反抗去到他家。在他家,他把發(fā)廊的卷閘門關上并上鎖,拿了單據(jù)給我看,上面寫著買手機6980元,威脅說如果拿不到錢就不準走,敢逃跑就一槍打死我。我就電話給朋友周某2、劉某11他們。他們來了之后和馮某12談判,但馮某12拒絕修手機也拒絕換新手機,說什么這個手機全國只有三部,買不到,修也沒用,最終才同意我們給他2000元。我們湊了1700元,稱余款次日再付。馮某12聽到我們還差300元,就很不高興地罵我們,還拿了2條鋼管朝我們砸來,其中一條砸到我的左腿,另一條碰了一下我左手。馮某12的老婆怕出事就趕緊開門讓我們走。馮某12就拿鋼管追出來。我聽周某2說,他被馮某12追上攔停打了一棍。
經(jīng)辨認照片,被害人王某1辨認出被告人馮某12及馮某12的妻子梁某。
2.被害人周某2的陳述:我接到被害人王某1求救電話后,前往被告人馮某12居住的發(fā)廊,與馮某12談判。馮某12以手機摔壞為由,強行索要6000元,拒絕修手機也拒絕換新手機。談判中,因我與朋友只湊了1700元給馮某12,并稱約定的余款300元次日再付。馮某12聽到錢款不足約定的2000元就發(fā)火罵我們,還拿了2條鋼管朝我們砸來,其中一條砸到王某1的左腿。馮某12的老婆怕出事就趕緊開門讓我們走。馮某12拿鋼管追出來,攔住我,又用鋼管打了我一棍,打中我右肘和右腹部。
經(jīng)辨認照片,被害人周某2辨認出被告人馮某12及馮某12的妻子梁某。
3.證人梁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馮某12將被害人王某1帶回其家的發(fā)廊處理糾紛的情況,以及對方人員離開時,馮某12因賠款不夠,拿東西扔對方的經(jīng)過。
4.案發(fā)現(xiàn)場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竹料轄區(qū)竹料大道8-3號的名坊發(fā)廊外部的照片。
5.法醫(yī)學活體檢驗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害人王某1的損傷屬輕微傷;被害人周某2的損傷屬輕微傷。
八、被告人馮某11等人尋釁滋事事實
2011年2月5日晚,被告人馮某11因賭場利益問題與鄺志欽產(chǎn)生糾紛,遂糾集被告人周某3、同案人林某4(已判刑)及其他人員等十余人,并帶上其購買持有的霰彈槍1支,去至廣州市白云區(qū)竹三村籃球場內(nèi),對鄺志欽等人進行示威挑釁,期間周某3還持上述霰彈槍恐嚇鄺志欽一方。鄺志欽一方人員遂上前爭搶槍支,在雙方爭搶槍支過程中,槍支走火射中被告人潘某停放在該籃球場附近的一輛小汽車。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同案人林某4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1年2月5日,馮某11告訴我,阿某5(鄺志欽)要求對他在竹三村的地下賭場收干股,他表示要找人和阿某5“講數(shù)”并打電話叫人,周某3表示一切聽馮某11安排。晚上馮某11叫了七八名男子,讓我打電話問出阿某5的位置,然后我們和周某3以及那些男青年一起去到竹三村籃球場。我們到后看到阿豐、阿妹、阿海、辣辣等人從竹三村老人院二樓辦公室下來,于是我迎上前去講數(shù),沒講成,周某3就從馮某11的車上拿下一支獵槍,對方就沖上去搶槍。眾人扭打過程中,槍響了一聲,走火打爛了停在路邊的一輛黑色皇冠3.0小汽車。最后槍被對方搶下。槍應該是馮某11的。
(2)被告人周某3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辨認被告人馮某11及同案人林某4照片的筆錄:馮某11與阿某5因賭場“抽水”的事情起沖突,2011年2月5日晚上,馮某11打電話說他被“阿某5”欺負,要我?guī)兔θソ逃枴鞍⒛?”。我們和林某4及其他人共十幾人一起去到籃球場,林某4與對方起沖突,我就從面包車上拿了一支五連發(fā)的霰彈槍下車,這時有一名男子沖過來雙手抓住我手上的槍,在拉扯中該槍走火打中旁邊的一輛小轎車,對方最后將槍搶走了。林某4駕車接我時我上車就見到該槍在車上,這支槍是長約五六十公分的霰彈槍,黑色槍管,紅色槍托。
(3)被告人馮某11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辨認被告人周某3及同案人林某4照片的筆錄:2011年春節(jié)大年初三,我和周某3、林某4及其他人去到籃球場后,林某4和對方發(fā)生沖突,周某3從車上拿出一支霰彈槍準備嚇唬對方。對方的人就搶槍,在拉扯過程中槍走火打中旁邊被告人潘某的一輛豐田皇冠小轎車。后來,因為車輛損失賠償?shù)膯栴}談不妥,對方的人報警。周某3使用的是長約五六十公分的霰彈槍,黑色槍管,褐色槍托,是2010年我以5000元價格從一名叫“小劉”的湖南人手中買的,平時該槍放在我家里,當時打架被對方搶走后就不知道去向。這次事件沒有人受傷。
(4)證人鄺志欽的證言:2011年2月5日晚上,我和鄺炳根在籃球場和林某4產(chǎn)生沖突,他那一方就拿槍出來,鄺偉祥和鄺銳豐等人就奪槍,不知怎么就砰一聲槍響,槍走火打中了鄺炳根借來的車的前保險杠,接著鄺偉祥等人就奪過了槍。當時沒有人受傷。和林某4一起來的十多人一直站在林某4身后看,并無參與,手上亦無持械。阿某20走的時候講了句“你站穩(wěn)點”,其他就沒做什么了。
(5)證人鄺炳根的證言:2011年2月5日晚上,鄺志欽說林某4約了他出來把事情講清楚。對方來了二十多人,林某4走到離我們2米遠的地方對鄺志欽說:“你個撲街啊,你想點?。??”鄺志欽也反問他:“那你又想點?!”林某4應他:“你信不信我拔槍把你打死!?”對方還拿了槍出來。鄺偉祥等人就去搶槍,搶的過程中不知怎么就砰一聲響了一槍,打在我借來的車的前大燈對下的保險杠上面。現(xiàn)場沒有發(fā)生打斗,只是口角在吵。對方帶來的二十多人只是站在林某4身后,沒說任何話。后來我問阿某5怎么回事,他說是對方看他樣子不順眼要教訓他一下。
(6)證人鄺偉祥的證言:2011年2月5日晚在竹三隊的球場,鄺志欽被人用槍對著,我就上前奪過對方的槍支,我在奪槍的時候槍響了,我順勢將對方的槍奪過來了。球場上沒有其他的打斗情況。
(7)證人馮某30的證言:2011年2月5日晚,我和鄺銳豐在竹三村三榕里老人之家門口看見阿某5和林某4、阿某20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對方拿出一支獵槍,其他人見到就立刻按住對方的槍叫對方不要那么沖動,有事可以慢慢講。但是后來不知怎么槍就響了,隨后對方的槍就被奪走了。后來我們發(fā)現(xiàn)潘某的車被剛才那一槍打穿了洞,就打電話通知了他,他就報警了?,F(xiàn)場沒看到有其他人持有器械。在整個過程中,林某4、阿某20也沒有什么行為和動作,只是在罵鄺志欽。
(8)證人鄺銳豐的證言:對方持一獵槍好像要打鄺志欽,我馬上奪過該獵槍,奪槍時突然聽見槍響了,子彈打中旁邊一輛皇冠小車。當時阿某21那一方有很多人,阿某20當時在旁邊罵鄺志欽,但沒動手做其他行為。
(9)被告人潘某的供述:2011年2月5日晚,聽鄺炳根說他與鄺志欽、馮某30、鄺銳豐、鄺偉祥等人跟林某4一方二三十人發(fā)生沖突,烏溪仔阿達手持一支獵槍,鄺銳豐去搶槍,拉扯過程中不知是槍走火還是對方有意開槍,槍響了,子彈打到我車上。鄺銳豐聽到槍響就趁阿達還沒有裝子彈上膛就把槍搶過來。
(10)到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呈請立案報告書、呈請破案報告書,證明本宗犯罪被告人的歸案經(jīng)過。
(11)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小車照片、獵槍照片。
(12)鑒定書,證明:涉案槍支屬于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制式槍支。
(13)刑事判決書,證明同案人林某4因本宗犯罪被判刑的情況。
九、被告人馮某11非法持有槍支事實
2010年,被告人馮某11向他人購買霰彈槍1支并長期持有。2011年2月5日,馮某11攜帶該霰彈槍參與犯罪,后該霰彈槍被公安人員繳獲。經(jīng)鑒定,該槍支屬于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制式槍支。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告人馮某11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被告人周某3在本案中使用的槍支是長約五六十公分的霰彈槍,黑色槍管,褐色槍托,是2010年我以5000元人民幣的從一名叫“小劉”的湖南人手中買的,購買的時候槍內(nèi)有兩發(fā)子彈。平時該槍放在我家里。2011年年初三(2011年2月5日)當天,放到我本人的面包車上第二排座位處。
2.同案人林某4的供述,證明:2011年2月5日,其與被告人周某3、馮某11等人開車去到竹三村籃球場,周某3從馮某11的面包車上取出一支馮某11帶到現(xiàn)場的獵槍。該槍在現(xiàn)場走火。警察到場就將該獵槍帶走了。槍應該是馮某11的。
3.被告人周某3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2011年2月5日,其從面包車上拿了一支五連發(fā)的霰彈槍下車,后來該槍被搶走了。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獵槍照片。
5.涉案槍支的鑒定書,證明:上述槍支屬于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制式槍支。
十、被告人羅某7非法持有槍支事實
2014年12月25日,公安人員在被告人羅某7家位于廣州市白云區(qū)竹料鎮(zhèn)大羅村羅窖路的舊房屋中繳獲羅某7持有、藏匿的霰彈槍1支。經(jīng)鑒定,該槍支屬于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制式槍支。
1.同案人羅某5于2014年12月25日的供述:2014年6月份,我兒子羅某6被公安機關抓后,我在家里的消毒碗柜旁邊發(fā)現(xiàn)有一支槍,當時該槍用一個黑色塑料袋包裝。我發(fā)現(xiàn)后,將該槍交給我弟弟羅某1,羅某1將該槍存放在我父親住的地方。我估計該槍是被告人羅某7的。該支槍黑色,有木制槍托。
2.證人羅某1于2014年12月25日所作的證言:2014年12月25日下午,公安人員帶著我們?nèi)サ搅_某4的舊屋進行搜查時,在舊屋的角落處找到一支用多層塑料袋包住的一支長約30厘米的單管槍。大概兩、三個月前的某天,我哥哥羅某5過來找我爸羅細宏,說“我兒子輝仔(羅某6)已經(jīng)被抓了,他還有一支槍留在家里,你幫忙存放一下吧?!蔽野职志桶褬屃粝聛肀9?。后來,我爸爸告訴我,已經(jīng)把槍存放在羅某4的舊屋。
3.同案人羅細宏于2014年12月25日的供述:2014年12月25日下午,公安人員帶著我們?nèi)サ搅_某4的舊屋地進行搜查時,在羅某4的舊屋地的角落處找到一支用多層塑料袋包住的一支長約30厘米的單管槍。大概在2013年間的某天晚上,被告人羅某7來我家,說在我家存放一包東西。之后,2014年年中的一天,我的大兒子羅某5過來對我說,在家里有羅某7的一支槍。現(xiàn)在他兒子羅某6被公安局抓了,這支槍放在家里不放心,想跟我商量怎么轉(zhuǎn)移。在商量這件事時,我小兒子羅某1也在場。當時,為了羅某6著想,我們決定將槍支轉(zhuǎn)移到另外一個地方,槍就暫時放在我住的房屋。第二天,羅某7到我家找我,和我一起把槍轉(zhuǎn)移羅某7家的一個荒廢的屋地存放。羅某7的父親叫羅某4。
4.被告人羅某7在偵查階段于2014年12月27日的供述:大約在2008年、2009年,我們家從舊屋搬到現(xiàn)在的羅窖路22號的家時,發(fā)現(xiàn)有一支單發(fā)的獵槍,我就將該槍支放在羅某5家里。后來羅某5對我說,他找到該槍支后交到羅某1處保管。該槍支是一支單管獵槍,有黃色木槍托。
5.涉案槍支照片(經(jīng)被告人羅某7、同案人羅某5、證人羅某1簽認),證明:該槍支是公安機關于2014年12月25日在廣州市大羅村羅建華的舊屋地角落處繳獲的涉案槍支。
6.槍支存放現(xiàn)場照片(經(jīng)同案人羅某5、證人羅某1簽認),證明:公安機關繳獲涉案槍支的地點。
7.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2014年12月25日,公安人員根據(jù)同案人羅某5的供述,去至廣州市白云區(qū)竹料鎮(zhèn)大羅村羅窖路某舊屋中繳獲涉案的槍支。
8.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公安機關于2014年12月25日在廣州市大羅村羅窖路附近的羅某7家的舊屋搜得并扣押1支長約30公分的槍狀物品。
9.槍支、彈藥鑒定書,證明:公安機關繳獲的上述槍支,經(jīng)做實彈射擊檢驗,該槍聯(lián)動性能良好,可正常發(fā)射12號獵槍彈;該槍支屬于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制式槍支。
十一、被告人劉某等人搶劫事實
2014年3月某晚,被告人劉某、黃某2、馮某6經(jīng)密謀,攜帶1支無子彈的霰彈槍、1把刀,前往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竹一村市場某賭場,意欲搶劫該賭場的賭資,但因該賭場當晚未“營業(yè)”而未得逞。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告人劉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4年4、5月的一天,我曾和被告人黃某2、馮某6一起在準備去搶劫竹一市場內(nèi)的一個賭場。事前的一天,馮某6說看見該賭場每日有賭資一萬多元放在馬藍里,他曾去那里賭博,輸錢后向場主借錢,但場主沒答應,所以他很生氣,便與我提出要做了那賭場(意思是搶了那賭場)。我當時同意了。當天晚上,馮某6便去被告人何某處拿槍。事前,我跟何某說好了讓馮某6過去拿槍。馮某6開了我那輛吉普車去拿槍。拿回來后,我看見那支槍是用一個深藍色的羽毛球拍袋裝著的,是一支五連發(fā)霰彈槍,槍內(nèi)沒有子彈。當晚,我和馮某6、黃某2便開著我的吉普車去到離賭場幾百米的地方。當時,我們帶了一把刀、一支槍。馮某6拿槍,黃某2拿刀,我開摩托。因當時下雨,賭場沒開,我們只好離開了。當晚,馮某6把槍還給了何某。第二天,我們知道該賭場是“大雞”開的,“大雞”是跟馮某的,所以就沒有打算再去搶。
2.被告人黃某2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馮某6之前去踩點,知道位于竹一村市場附近的一間舊屋里面有個賭場,賭資很多。馮某6回來跟被告人劉某商量,準備去搶賭場的賭資。后來,劉某找到我,問我要不要一起去做。我答應一起去搶劫該賭場。3月底的一個晚上10點左右,我、劉某和馮某6三個人在橋頭辦公室處發(fā),劉某開了他那輛吉普車,搭著我和馮某6三人去那個賭場準備搶劫賭場的賭資,去的時候帶了一支雷鳴登槍和宰豬刀,但那晚剛好碰到賭場沒有開,所以沒有搶劫成功。第二天,馮某6繼續(xù)去賭場踩點,才知賭場原來是馮某的馬仔“大雞”開的,后來我們就取消搶劫賭場的計劃。
3.被告人馮某6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4年3月某天,我到了竹一村市場一賭場賭博,在那里輸光了錢,于是向老板娘借錢,但老板娘不肯借。我心里生氣,又看見那賭場收了幾千元的抽水錢,于是便起了搶該賭場抽水錢的心。過了幾天,我把情況告訴劉某,建議劉某去“做了”那個賭場(即搶那些抽水錢),劉某當時同意了。之后,劉某叫我去何某家借槍。于是,我開著劉某的吉普車到何某的家借了一支槍。那支槍是裝在一個藍黑色的羽毛球拍袋內(nèi)的。當何某將槍交給我時,他告訴我槍內(nèi)沒有子彈。我和劉某與黃某2去搶時,我背著借的那支槍,黃某2則手抓住一把刀。在去賭場的途中,我就想不去搶了,因為我向劉某說了去搶劫,出于面子只得硬著頭皮去干了,當時已是騎虎難下。當我們來到那賭場時,賭場沒有開門,賭場內(nèi)也沒人。見此情況,我們就離開了。當晚,我開劉某的吉普車將槍還給何某。過后,我經(jīng)過那賭場時發(fā)現(xiàn)“大雞”在那里,聽賭場的外面人說賭場是“大雞”開的。于是,我便告訴了劉某。劉某說他認識“大雞”。黃某2是劉某叫去的,我們是當天晚上10點多去搶的。
4.被告人何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4年3月份某天,被告人劉某打電話問我有沒有槍?我說有。劉某便向我借槍。當天,劉某叫被告人馮某6開他的那輛吉普車到我家拿槍。我把槍用一個羽毛球袋裝著給了馮某6。該槍管是黑色的,槍托是暗黃色的,大約60-70公分長。我借出槍時,槍內(nèi)是沒有子彈的。
5.涉案槍支及藏匿地照片(經(jīng)被告人何某簽認),證明:公安機關在何某家車庫繳獲的槍支,何某在2010年年中在竹料大道某出租屋的二樓對著大門開過兩發(fā),劉某曾讓馮某6向我借過。
6.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槍支、彈藥鑒定書,證明:被告人何某借出的槍支(霰彈槍),經(jīng)鑒定屬于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制式槍支。
十二、被告人張某3等人敲詐勒索事實
2007年8月中旬某晚,被告人張某3、張某5伙同同案人張某9(已判刑),在得知被害人馮某4中標競得某工程后,以不交保護費則不給開工為由進行要挾敲詐,向馮某4強行索要人民幣3萬元。馮某4被迫答應先行支付1萬元,剩余2萬元另行支付。后馮某4向張某5實際支付人民幣1萬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1.被害人馮某4的陳述:我是竹一村人,2007年5月份,我投標成功龍?zhí)链逡粋€工程。開工前村長跟我說要搞定“阿騷”、“阿某22”等古惑仔才行。在此之前,阿騷、阿某22也曾對我講,就是投到工程,必須經(jīng)過他們才能開工。7、8月份,我接到一個叫“老初”(經(jīng)辨認為被告人張某3)的電話,說要罩住兄弟,讓我給3萬元。后來我問老初,想怎么樣。他讓我找阿某22并給手機號碼137××××4659。于是,我和阿松約阿某22(經(jīng)辨認為被告人張某5)、阿騷出來坐,最后約定3萬元,開工時給他們1萬元,完工給2萬元。后來,我在東江酒店三樓一間房門口給了阿某221萬元。當時,我的一個朋友蕭某3看到,還問怎么回事?我說給人勒索了。老初、阿某22、阿騷他們是龍?zhí)链迦?。當時,老初在電話里威嚇我說,如果我不經(jīng)他同意,工地想開工,找什么人來做都不可能。他們敲詐我,我如果不給他們錢,他們就會來搞事,不讓我的工地開工。我害怕他們搞事,只好給錢,買個平安。
被害人馮某4辨認出被告人張某5就是“阿某22”,被告人張某3就是“老初”。
2.證人蕭某3的證言:2007年8月中下旬的一個晚上,我在東江酒店看到被害人馮某4從房間拿出一沓錢去走廊,后看見他和龍?zhí)链濉鞍⒛?2”在走廊。我問他什么事。他說,沒什么,被人勒索,給錢人花。我估計馮某4是將錢給“阿某22”。
證人蕭某3辨認出被告人張某5就是“阿某22”。
3.證人馮偉松的證言:2007年7月底,“老初”給我打電話,與我聯(lián)系要向被害人馮某4收取“保護費”的事情。我給馮某4電話讓老初聯(lián)系。八月中旬,馮某4與我一起約“阿某22”商定給3萬元保護費,“阿某22”、“阿騷”等人答應不會到工地鬧事,允許工地開工,并要求把運沙的工作給他們做?!袄铣酢彼麄冞@伙人是靠惡“搵飯吃”(謀生)的無業(yè)人員,村里的人都怕了他們,都知道他們有刀有槍,經(jīng)常開槍鬧事、打架。
4.同案人張某9的供述:“阿某22”(經(jīng)辨認為被告人張某5)與我商量向被害人馮某4索要3.5萬元“看場費”和要其答應給運沙石的工程做。后來,馮某4答應給我們3萬元并以每車750元的運費讓我們運石頭。是阿某22提出來收看場費的。阿某22在村里人面廣,在社會上混得好,別人都不敢得罪他,他常與被告人張某3等人一起在社會上混。
同案人張某9辨認出被告人張某5就是“阿某22”。
5.被告人張某3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7年年中,竹料人馮某4通過公開投標的方式競得龍?zhí)链宓盟こ痰氖┕?quán)。被害人馮某4提出給我人民幣1萬元,叫我不要搞他的施工隊。我跟被告人張某5和同案人張某9、“阿某23”商量,但是他們嫌錢少,提出最少要3萬元。過了兩天后,我跟馮某4說要給3萬元,否則就搞事不讓他開工。馮某4當時就答應,并提出施工前給1萬元,施工期間給1萬元,施工完成后再給剩下的1萬元。2007年8月份,因為我在外地,就叫張某5、張某10去找馮某4收錢。他們在竹料東江酒店收了馮某4的1萬元。幾天后,馮某4就報警告我們敲詐勒索。同案人張某10被竹料派出所抓獲,而我在收到消息后就潛逃外地。
6.通話記錄,證明:2007年7、8月份,被告人張某3使用135××××5574手機與馮偉松、馮某4聯(lián)系及被告人張某5與馮某4通過手機聯(lián)系的情況。
十三、被告人李某5、羅某7非法拘禁事實
2014年3月27日8時許,被告人李某5、羅某7伙同同案人蕭某9、謝某1、蕭某6等人攜帶槍支、刀具等器械,前往廣州市從化區(qū)明珠工業(yè)園嘉和美食店,為替蕭某9出氣報復,將被害人李某1強行挾至當?shù)啬仇B(yǎng)豬場內(nèi),由蕭某9等人對李某1進行毆打后釋放,李某5、羅某7、謝某1、蕭某6等人在毆打前先行離開。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有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及照片辨認筆錄,證人季某、李某4、黃某7的證言,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情況說明、勘驗筆錄,同案人蕭某6、謝某1的供述及照片辨認筆錄,同案人蕭某10的供述,被告人羅某7的供述及照片辨認筆錄,被告人李某5、周某3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十四、被告人羅某4等人盜竊事實
2012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羅某4、羅某7伙同同案人羅某6、羅某7,潛入廣州市畜牧科學研究所動物保健藥實驗廠并盜走該廠庫存的獸藥原料鹽酸多西環(huán)素30桶,造成該廠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66250元。后公安人員繳回被盜的鹽酸多西環(huán)素18桶(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59750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
有證人趙某3、羅某2的證言,案發(fā)現(xiàn)場及藏匿獸藥現(xiàn)場的照片,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發(fā)票,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同案人羅某6的供述,被告人羅某4、羅某7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十五、被告人馮某8非法持有毒品事實
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馮某8在其居住的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竹三村三榕里街8號房內(nèi)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公安人員在該房內(nèi)當場繳獲白色晶體1小包(經(jīng)鑒定,凈重7.62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紅色粉末1罐(經(jīng)鑒定,該粉末含水,凈重355.08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氣槍1支,槍支配件14件,散彈槍子彈23發(fā),64式子彈2發(fā),弩1支,92式子彈1發(fā),自制子彈7發(fā),鋼珠彈21發(fā)等物。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有證人趙某3、羅某2的證言,案發(fā)現(xiàn)場及藏匿獸藥現(xiàn)場的照片,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發(fā)票,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化驗檢驗報告,同案人羅某6的供述,被告人羅某4、羅某7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十六、被告人馮某偽造公司印章事實
2010年期間,被告人馮某在未取得被掛靠的廣州市白云區(qū)華昌建筑工程公司授權(quán)的情況下,私自印刻了“廣州市白云區(qū)華昌建筑工程公司”印章1枚,用于簽訂有關文件。2014年6月24日,公安人員將馮某抓獲歸案,當場從其駕駛的粵A×××××小車內(nèi)繳獲上述涉案印章(經(jīng)鑒定,該印章系偽造)。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有證人曾某3的證言,涉案真?zhèn)斡≌滤w之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搜查證、搜查筆錄,商事登記信息、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廣州市白云區(qū)鐘落潭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鑒定意見,馮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馮某9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其行為構(gòu)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且作為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馮某、潘某、馮某2、張某、王某、劉某、高某2積極參加馮某9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是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均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告人劉某2、鄺某、周某2、馬某2、張某3、馮某4、羅某、周某3、何某、黃某、駱某、馮某5、鄺某2、馮某3參加馮某9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是其他參加者,其行為均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告人馮某9、馮某、潘某、馮某2、張某、王某、高某2、鄺某、馬某2、李某5、周卓華、周某3、羅某4、陳曾基、駱某、羅某7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輕傷,其行為均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馮某9、馮某、潘某、劉某、張某3、馮某4、周某2、馮某8、黃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均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馮某9、馮某10、劉某2、馮某、潘某、羅某、高某2、馮某2、馮某3、劉某、鄺某2、駱某、張某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chǎn)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構(gòu)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其中馮某9、馮某10均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馮某9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馮某、馮劍勇、馮某5、馮某2、高某2、鄺某、周某2、劉杰超、劉某、馬某2、周某3、黃某、潘某、張某、羅某、馮某6、張某3、何某、馮某12、馮某11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馮某9、馮某11、何某、羅某7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均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劉某、馮某4、何某、李某5、羅某7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馮某9作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首要分子,其依法亦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馮某9、馮某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馮某9身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gòu)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劉某、黃某2、馮某6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槍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gòu)成搶劫罪。張某3、張某5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羅某4、羅某7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盜竊罪。馮某8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馮某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構(gòu)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劉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gòu)成窩藏罪。除被告人馮劍勇、馮某10、陳曾基、周卓華、黃某2、劉杰超、張某5、馮某12以外的被告人均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馮某9、周某2、張某3、馮某1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羅某、駱某在假釋考驗期內(nèi)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shù)罪并罰。馮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是立功,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9、張某應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偉松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9647.3元。根據(jù)各被告人具體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9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決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四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五千元。二、被告人馮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七千元。三、被告人劉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七千元。四、被告人潘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五、被告人張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六、被告人王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七、被告人馮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八、被告人高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九、被告人周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十、被告人駱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撤銷前罪假釋,前罪余刑一年八個月二十四天。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十一、被告人張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十二、被告人何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十三、被告人羅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撤銷前罪假釋,前罪余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十四、被告人周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十五、被告人馬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十六、被告人鄺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十七、被告人劉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十八、被告人馮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十九、被告人馮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十、被告人黃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二十一、被告人鄺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十二、被告人馮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十三、被告人馮某8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二十四、被告人羅某7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十五、被告人馮某6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二十六、被告人羅某4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十七、被告人馮某10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十八、被告人黃某2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二十九、被告人周卓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三十、被告人馮某1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三十一、被告人李某5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三十二、被告人陳曾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三十三、被告人劉杰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三十四、被告人張某5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三十五、被告人馮某1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三十六、被告人馮劍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三十七、追繳被告人馮某9違法所得人民幣39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十八、責令被告人羅某7、羅某4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賠廣州市畜牧科學研究所動物保健藥實驗廠人民幣106500元。三十九、被告人馮某9、張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偉松人民幣109647.3元。上述二被告人互負連帶責任。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馮偉松上訴稱:經(jīng)司法鑒定所鑒定,上訴人屬重傷二級。因傷勢嚴重,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造成了本人生理、經(jīng)濟、家庭和心理上嚴重創(chuàng)傷;上訴人受傷后所須支付的費用都是實際發(fā)生,且是一筆龐大的支出。原判認定的賠償數(shù)額遠比上訴人因傷所實際支出費用的數(shù)額要少,馮某9及張某兩人給本人所造成的損失重大,應賠償上訴人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損失費,故請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代理人的代理意見:自上訴人馮偉松受傷以來,就一直需要治療、理療、照顧,長期的休養(yǎng)導致其無法工作,也直接影響其收入,而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受害人馮偉松關于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的主張,也不支持被告人馮某2對馮偉松附帶民事賠償?shù)脑V訟請求,是于法無據(jù)的。且判決支持的款項中,數(shù)額也過少,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和支撐其完成往后的治療。故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馮某9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在傷害馮偉松案中,涉案槍支及子彈并非上訴人所有,上訴人也并未見過吳某;上訴人沒有指使任何人、作任何出資,更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劉某1、羅某。尋釁滋事案中,上訴人只是讓馮某向趙某1討債,但不知其采取的方式,上訴人也并未去過現(xiàn)場參與此事件;鄭某1、鐘某1實為毆打馮某38、強闖收費站的加害人,兩人的證言均不可采信;上訴人并沒扣押對方車輛,是警方留置了該違法車輛;上訴人也沒到婚禮現(xiàn)場鬧事,其中6萬元的賠償金是對方提出,經(jīng)馮某38同意收取的。上訴人并不認識紅旗村的村民,且以合理價格承租,不存在強迫交易,證人證言存在作假嫌疑,不可采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上訴人實際有退款給陳某3150萬元,剩余的246萬中有30萬轉(zhuǎn)交馮某作為陳某3原本承包經(jīng)營地塊的補償款,原判認定的金額有誤。上訴人對于劉某等人非法拘禁馮某1的行為是不知情的,也未參與其中,且上訴人也不完全認識作案人員。開設賭場罪的時效已過,不應再予追究。綜上,原判認定的事實不符、證據(jù)不足,量刑過重,故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馮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上訴人雖與其他同案人有聯(lián)系和共同實施部分犯罪行為,但并沒參加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上訴人與大部分同案人一樣只是竹一村村民,而并不存在所謂的組織者、骨干成員、更沒有成某幫規(guī)紀律、不具內(nèi)部控制性,故不存參加黑社會組織性質(zhì)一說。上訴人有合法經(jīng)濟來源,無充分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從犯罪活動中獲取非法所得。上訴人是受人指使約被害人劉某1出來,但并未實施毆打行為,在此次犯罪事實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結(jié)合本案所有證據(jù)及其他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和證人的證言均不能充分證實上訴人有開設賭場、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的行為。上訴人從未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交易,所有事件均通過協(xié)商而定,也無獲得非法利益。上訴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在偽造公司印章的事實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綜上,原判事實不符、證據(jù)不足、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上訴人潘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上訴人僅于2005年至2007年與同案人馮某9合作成立“奕創(chuàng)公司”,上訴人僅在這段時間與馮某9有過生意來往,但后因虧損嚴重公司就不再經(jīng)營,也沒有再聯(lián)系過。上訴人在2010年因欠款問題找人打過羅某,但事后因想賠償對方損失,才去找馮某9(當時竹一村村長)幫忙出面調(diào)解,最后也已通過協(xié)商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而了結(jié)此事,這與馮某9組織、領導的黑社會組織性質(zhì)組織完全無關。關于到竹料污水處理廠和凱旋空假日酒店KTV鬧事、故意傷害曹某1的事件,上訴人從一開始就沒參與過,也沒到過現(xiàn)場和實施犯罪行為。綜上,上訴人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也沒有故意傷害曹某1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充分,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劉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上訴人在2005年11月10日并沒去過涉案的污水處理廠工地,更沒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上訴人從1998年至2014年間僅參與過一宗具體犯罪,其它時間均無參與任何犯罪活動,本案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上訴人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更不是該組織的骨干成員;各證人證言對上訴人的指認也是不合理和過于牽強的。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鄺某上訴稱:上訴人未參加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在故意傷害曹某1事件中,上訴人雖在現(xiàn)場,但沒實施毆打行為,事后還主動送被害人到醫(yī)院救治;在尋釁滋事案中,上訴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接送馮某、孫某2,但未參與其中。綜上,原判認定事實不符,量刑過重,故請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馮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上訴人只是與馮某9居住于同一村莊,并沒隸屬關系。未曾參加過馮某9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不是該組織的骨干分子。上訴人也未受馮某9指使做過任何違法犯罪的事情,更無從中獲取任何利益。上訴人與曹某1之間無任何來往及利益關系,上訴人并無故意傷害曹某1的動機。上訴人雖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尋釁滋事的行為,但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良好,犯罪情節(jié)較輕,是初犯、從犯。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有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馮某9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應在其2004年刑滿出獄后才逐漸形成,并非自1998年起就開始形成了。上訴人僅在2000年中下旬至2001年初及2006年初至2008年雪災時在廣州逗留過,雪災后就離開了廣州,故上訴人并未參加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也并非該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另一方面,即使上訴人有犯罪行為,而法定追訴期限五年已過(至2013年),不應再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在故意傷害曹某1案中,上訴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該案中作用極小,是初犯、偶犯、從犯,且上訴人事后還積極搶救被害人,具有充分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在故意傷害劉某1案中,被害人稱下車后被黑色頭套套住了頭,根本識別不了實際動手打他的人是誰,單憑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不能證實上訴人有傷害劉某1的故意。綜上,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上訴人自2005年底開始已遠離馮某9等人,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未曾受過其指使參與任何一件犯罪,也不可能是該組織的積極參與者。上訴人故意傷害曹某1的行為已過追訴時效;在故意傷害馮偉松事件中,上訴人只是經(jīng)過案發(fā)地,并未參與其中,證人證言均存疑,不足以證實上訴人的犯罪事實。尋釁滋事案中上訴人在案發(fā)時一直在停車場的車內(nèi)坐著,去到現(xiàn)場時已有警方在場處理,該事件是因消費問題引起的糾紛,雙方只是在協(xié)商,上訴人并沒做過任何違法行為擾亂酒店的經(jīng)營秩序,且此事已過追訴時效,不應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綜上,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請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高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上訴人并非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也非該組織的骨干成員;在故意傷害羅某案中,上訴人并無積極參與毆打,是從犯;上訴人雖有去過從化凱旋宮假日酒店KTV和永泰磨刀坑擺場的現(xiàn)場,但都只停留了幾分鐘,未做過任何違法行為;上訴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應從輕處罰。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有誤,量刑過重,且上訴人是家庭的主要勞動力,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上訴人并沒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且該組織并非刑法意義上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只能稱作犯罪團伙;在窩藏事件中,上訴人只是出于朋友間幫忙送走王某,并不知道王某有毆打劉某1,也沒有故意幫其逃匿;在非法拘禁案中,上訴人開始對馮某1被抓并不知情,也未參與其中,后上訴人因想收回借出的5.5萬元本金和被害人家屬的請求,才從中介入調(diào)解,當時經(jīng)參與人一同商量后才轉(zhuǎn)移被害人的關押地,上訴人在此事件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中,同案人的供述屬孤證,上訴人沒有參與過任何鬧事及犯罪行為;在2006年的開設賭場中,上訴人只負責看場,且時間短;在2014年的開設賭場中,是馮某4把其股份轉(zhuǎn)贈給上訴人,但上訴人并未實際開設過賭場。綜上,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故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周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上訴人與其中幾個同案人為較好朋友關系,但并非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賭場并非上訴人所開設,在場內(nèi)只是負責雜務的員工;上訴人并未去過打架的現(xiàn)場,事件與上訴人也沒有利益關系,其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上訴人在偵查階段具有舉報他人罪行的立功表現(xiàn),有從輕、減輕情節(jié)。故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馮某5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上訴人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主觀故意,也不受該組織領導、管理;在尋釁滋事案中,上訴人只去過一次案發(fā)現(xiàn)場,且是短暫停留圍觀,并不是策劃者和積極參與者。綜上,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馬某2上訴稱:其雖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但參加的次數(shù)較少,在該組織的作用較輕;在尋釁滋事案中,其只是到過現(xiàn)場的門口就走了。原審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上訴人周某3上訴稱:上訴人只認識周某2,與馮某9等人都不認識,不存在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也沒有參與過該組織的任何活動和謀取過任何利益。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故請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何某上訴稱:其對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有異議;其是一個人拿槍滋事,不知道劉某等人在胡某1樓下,也不是約好的;其是接到馮某4電話去到關押馮某1的現(xiàn)場,但并沒有對被害人實施禁錮,只是取回被害人所欠上訴人的23萬元,且其與馮某4、劉某、馮某46精沒有主次關系。原判認定事實不符,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駱某上訴稱:其未參與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且所謂的同案人指認更是不合理的;在故意傷害案中,其歸案后如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從犯。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請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馮某8上訴稱:涉案的紅色粉末狀物品是其朋友很多年前放在本人處,但其一直都不知道該粉末是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且該毒品并未流入社會,未造成危害。故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查實。
上訴人馮某4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上訴人馮某4與其他被告人是基于同村且一起賭博而認識,并非關系密切;上訴人有合法的經(jīng)濟來源,不受任何人控制,不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積極分子;上訴人在2006年的開設賭場已過五年的訴訟時效,不應再追究法律責任,其在另一宗開設賭場中是中間介紹的角色,沒有從中獲利,并不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兩宗開設賭場也均非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上訴人是因被害人馮某1不還欠款而實施的拘禁行為,但因時間較短,此行為也并非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犯罪,應對上訴人從輕處理。綜上,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改判。
上訴人羅某、鄺某2、馮某3、馮某4、張某3均口頭提出上訴,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各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所采納的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法庭質(zhì)證、法庭查證屬實,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但鑒于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上訴人何某非法持槍用于實施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也不能證實何某的非法持有槍支行為與本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有直接關聯(lián),故其所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實施的個人犯罪。
關于上訴人馮偉松及其代理人所提意見,本院綜合評析如下:經(jīng)查,上訴人馮某9、張某故意傷害被害人馮偉松致重傷二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所產(chǎn)生的必要費用及侵權(quán)損害賠償均應以相關法律為依據(jù)進行計算,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失費依法均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范圍,原判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處理合法有據(jù),上訴人馮偉松及其代理人所提意見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關于各上訴人不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部分犯罪事實已過追訴時效的意見,本院統(tǒng)一回應如下:上訴人馮某9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個特征,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相關原審被告人分別構(gòu)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本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在當?shù)貫榉亲鲪?,欺行霸市,殘害群眾,在竹料地區(qū)乃至鐘落潭鎮(zhèn)一帶惡名遠揚,盡人皆知。原審被告人馮某、潘某、馮某2、張某、王某、劉某、高某2、劉某2、鄺某、周某2、馬某2、張某3、馮某4、羅某、何某、周某3、黃某、駱某、馮某5、鄺某2、馮某3作為本地居民或者在當?shù)厣钸^較長時間的人員,明知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基本行為方式,仍積極參與組織犯罪,并有多名證人、被害人或同案人指認,足以證實上述人員具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依法均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其中,馮某、潘某、馮某2參加組織犯罪次數(shù)多,參與的組織犯罪性質(zhì)惡劣,在組織犯罪中作用突出,應認定為骨干成員;張某、王某、劉某、高某2在組織犯罪中作用較大,應認定為其他積極參加者;劉某2、鄺某、周某2、馬某2、張某3、馮某4、羅某、何某、周某3、黃某、駱某、馮某5、鄺某2、馮某3參加組織犯罪次數(shù)較少,在組織犯罪中作用較輕,故認定為其他參加者。另外,對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在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期間實施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具體犯罪,屬于該成員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一部分,均未過追訴期效,依法應予追訴。
關于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其他意見,本院分別評析如下:
關于上訴人馮某9及其辯護人所提其他意見:上訴人張某、馮某2及同案人孔某志、吳某等多人均供認了上訴人馮某9指使、參與故意傷害馮偉松一案,其中孔某志、吳某關于馮某9把槍支交給其二人的經(jīng)過的描述基本吻合,足以認定;上訴人馮某9指使馮某策劃毆打被害人劉某1的犯罪事實,有上訴人馮某、馮某2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上訴人馮某9指使潘某毆打羅某及在事后安排馮某出面斡旋逃避法律責任的犯罪事實,有上訴人馮某、馮某2、張某等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在第一宗尋釁滋事犯罪中,證人王某3指認馮某9參與鬧事,被害人趙某1指認馮某9參與逼簽協(xié)議及指揮綁架,上訴人馮某、馮劍勇指認馮某9指使本案,上述證據(jù)能相互印證,足以證實馮某9參與本宗犯罪事實;在第四宗尋釁滋事犯罪中,上訴人馮某9帶多名同案人前往太和收費站及鄭某1婚禮現(xiàn)場聚眾鬧事,恐嚇被害人,嚴重影響被害人的婚禮順利進行,迫使被害人作出賠償,擾亂公共秩序,后果嚴重,有被害人鄭某1的陳述、證人鐘某1的證言與涉案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在第一宗強迫交易犯罪中,證人林某3、曹某3明確指認馮某9伙同他人上門使用威脅語言對他們進行恐嚇,證人馮某9的證言與證人馮某12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馮某9指使他人打砸馮某12家的門窗,證人張某2、張某1慶的證言均證實馮某9一方上門恐嚇后又毆打張某1慶的事實,上述證據(jù)證實涉地村民因害怕馮某9的黑惡勢力而被迫簽字同意轉(zhuǎn)讓涉案土地。上訴人馮某9在原審庭審過程中對其非法收受的396萬元的相關辯解前后不一,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其退回150萬元給陳某3。在劉某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馮某1一案中,雖然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上訴人馮某9對本案事先知情和參與、指揮,但開設賭場是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主要犯罪活動之一,在賭場內(nèi)放數(shù)是該犯罪組織的重要經(jīng)濟來源之一,馮某9提供賭場,劉某等人在賭場內(nèi)放數(shù),馮某1因在該賭場內(nèi)賭博及向劉某等人借錢而欠債,劉某等人作為該犯罪組織的成員,其向馮某1追收賭博產(chǎn)生的高利貸,體現(xiàn)了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利益,對馮某1所造成明顯的心理威懾,客觀上體現(xiàn)了該犯罪組織的惡劣影響,故本宗犯罪起因與該犯罪組織存在密切聯(lián)系,應認定該宗犯罪為組織犯罪。綜上所述,上訴人馮某9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馮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上訴人馮某在指揮上訴人王某等人毆打被害人劉某1一案中,還實施了事后出資并安排車輛幫助王某等人逃匿等行為,其在本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不屬于從犯。馮某9、馮某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占竹料、鐘落潭一帶地下賭場干股、收取賭場保護費的犯罪事實,有黃某2、黃某、馮某2等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證人馮某5、馮某11的證言相互印證,上訴人馮某也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中,羅某指認馮某持械追趕工地工人,證人劉某3指認打砸人員是上訴人馮某9和馮某帶來的,上訴人周某2指認馮某是主要帶隊者之一,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實馮某參與了本宗犯罪,并起主要作用。本案多名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和證人的證言能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上訴人馮某參與了本案的全部四宗尋釁滋事犯罪。在第二宗強迫交易案中,證人彭某、馮某13的證言與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馮某除以竹一村治保會的名義指令村內(nèi)企業(yè)只能與萬某廢品收購站交易外,還以要求企業(yè)人員“識做”、揚言“除萬某廢品收購站外,其他收購站絕對不會來收購廢品”的方式,對拒不服從的企業(yè)進行威脅。上述證據(jù)足以證實馮某使用威脅手段強迫交易。在偽造公司印章一案中,公安人員于2014年6月24日抓獲馮某時即當場從其駕駛的小汽車上繳獲涉案假冒印章,而馮某并無主動供認該宗犯罪事實及其他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且在6月24日及7月1日的供述中否認偽造公司印章的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原判已認定馮某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中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對其從輕處罰;原判還認定馮某具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情節(jié),并對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從輕處罰。其再無其他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綜上所述,上訴人馮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潘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上訴人潘某不僅與馮某9等人合作成立“奕創(chuàng)公司”,并參與馮某9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的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等多宗犯罪行為,是該組織的骨干成員。其中在第一宗故意傷害曹某1一案中,上訴人張某、馮某的指認與潘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潘某參與密謀本宗犯罪事實。在尋釁滋事一案中,上訴人周某2指認潘某是主要帶隊者之一,上訴人羅某指認潘某持械追趕工人,上訴人馮某指認潘某參與預謀并到現(xiàn)場,上訴人馮某10亦指認潘某參與預謀,潘某本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也對該宗犯罪事實予以印證,足以認定。上訴人張某、馮某2、羅某、高某2、馮某均指認潘某參與第三宗尋釁滋事犯罪,羅某、馮某2、高某2均供認潘某參與了第四宗尋釁滋事犯罪,足以認定潘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綜上所述,上訴人潘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劉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上訴人劉某2與馮某9等人合作成立“奕創(chuàng)公司”,上訴人馮某2、張某、羅某、馬某2和證人劉某3、馮某5的證言均證實上訴人劉某2是馮某9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成員。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中,證人劉某3的證言、上訴人馮某10、周某2、羅某的供述證實劉某2參與了事前密謀,并與其他打砸人員集合后一起去打砸現(xiàn)場,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劉某2積極參與本宗犯罪的事實。原判并未認定上訴人劉某2是該組織的骨干成員。綜上所述,上訴人劉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鄺某所提意見:證人劉某3、馮某5的證言,上訴人張某、馬某2、劉某等人的供述均證實鄺某參與馮某9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且是馮某9的司機。在第一宗尋釁滋事案中,上訴人馮某明確供認馮某9在案發(fā)前一天召集其與鄺某等人,商量次日去被害人辦公室進行恐嚇追債,被害人趙某1的陳述、證人王某3的證言均證實上訴人鄺某參與鬧事,并有鄺某的供述予以印證,足以認定其參與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在故意傷害曹某1一案中,原判并未認定鄺某動手毆打被害人曹某1,而是認定鄺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并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上訴人鄺某再無其他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綜上所述,上訴人鄺某所提上訴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馮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證人劉某3、馮某5的證言,上訴人張某、周某2、羅某、劉某等人的供述均證實馮某2參與馮某9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且是馮某9的“軍師”,其本人也對明知馮某9是黑道大哥而參與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供認不諱,足以認定。在故意傷害被害人曹某1一案中,原判已認定馮某2為從犯,并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上訴人馮某2再無其他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綜上所述,上訴人馮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上訴人馮某2、張某、周某2、劉某等人的供述均證實上訴人王某在組織中充當打手,其在故意傷害曹某1、劉某1案中均直接持兇器毆打被害人,有上訴人馮某、馮某2、張某、鄺某等人的供述予以證實,足以認定;上訴人王某是兩宗故意傷害罪的直接實施者之一,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積極,依法不能認定為從犯。鑒于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上訴人王某在馮某9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中除了上述故意傷害犯罪外,并未參與其他組織犯罪行為,相對于馮某、潘某等骨干成員和積極參加者,其參與組織犯罪的次數(shù)相對較少,參與程度相對較輕,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上訴人王某在兩宗故意傷害案中均系受人指使,原判對其量刑過重,應予改判。綜上所述,上訴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所提關于原判對王某量刑過重的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其余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上訴人馮某、馮某2、周某2、羅某、劉某、馮某5等人的供述均證實上訴人張某是馮某9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中的重要成員,其在故意傷害曹某1案中持棍對曹某1進行毆打;在故意傷害馮偉松一案中,上訴人張某某3馮某9和馮某2商量要找人“做掉”馮偉松,孔某志等人正在過來,但不認識路,叫馮某2去帶他,其與馮某2一起接到了孔某志,孔某志的供述證實張某向其說明了被害人馮偉松的位置,并問其為什么還沒有動手,馮某2的供述也印證張某參與了接槍手并幫助指認被害人,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張某參與本宗犯罪的事實。在第三宗尋釁滋事案中,上訴人張某等多名同案人受馮某9的糾合去酒店現(xiàn)場聚眾鬧事,擾亂酒店秩序,致使KTV服務區(qū)無法正常經(jīng)營,迫使酒店作出賠償,包括張某在內(nèi)的到場參與人員均具有尋釁滋事的共同犯意,且實施了到場參與的積極行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上訴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上訴人張某在馮某9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中相對于馮某、潘某等骨干成員和積極參加者,其參與組織犯罪的次數(shù)相對較少,參與程度相對較輕,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關于上訴人高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上訴人高某2在馮某9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中,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各一次,及兩次尋釁滋事犯罪,雖不構(gòu)成骨干成員,但其作用積極,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在故意傷害羅某案中,上訴人高某2持械毆打羅某的犯罪事實,有上訴人馬某2、潘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上訴人高某2在偵查階段也對其持木棍毆打被害人羅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積極,不應認定為從犯。在第一、三宗尋釁滋事案中,上訴人高某2均伙同多名同案人受馮某9的糾合去現(xiàn)場聚眾鬧事,本案為共同犯罪,各參與人之間均具有尋釁滋事的共同犯意,應對其尋釁滋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至于是否實際動手打砸并不影響本罪構(gòu)成。原判根據(jù)上訴人高某2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等對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的量刑適當,其再無其他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綜上所述,上訴人高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上訴人劉某代馮某轉(zhuǎn)交現(xiàn)金給上訴人王某并開車送王某等人搭車離開鐘落潭鎮(zhèn)的事實,有上訴人馮某與劉某的供述相互印證,且劉某供認在接送途中聽到王某與同案人交流打人事宜,并猜測馮某叫王某等人毆打劉某1,其在明知王某等人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轉(zhuǎn)交資金并開車搭載王某等人逃離現(xiàn)場,其行為依法已構(gòu)成窩藏罪。在非法拘禁被害人馮某1一案中,雖然上訴人劉某開始對同案人何某、馮某4拘禁被害人的事不知情,但其得知此事后,指使馮某4、何某等人將被害人帶至其朋友家里禁錮,后又轉(zhuǎn)移至某店鋪拘禁,應和馮某4、何某等人共同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劉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較大,不能認定為從犯。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中,證人劉某3、上訴人羅某、鄺某2均明確指認劉某參與了本宗犯罪,劉某的辯解不能成立。在2006年的開設賭場案中,上訴人劉某明知同案人開設賭場而參與幫助“望風”并收取報酬,有馮某的供述予以證實,劉某也對該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上訴人張某3的供述與劉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劉某在賭場望風獲利并接受馮某4的股份成為賭場股東的犯罪事實。綜上所述,上訴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周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上訴人周某2參與共同經(jīng)營賭場的犯罪事實,有上訴人周某2、馮某、潘某、馮某2等人的供述予以證實,馮某9、周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周某2的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在第二宗尋釁滋事案中,上訴人周某2糾合同案人周某3時提出多叫人去東江酒店,周某3去東江酒店與其他同案人會合后,周某2明確告訴周某3要去打砸涉案的廢品收購站,其本人雖未去打架的現(xiàn)場,但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的共犯;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上訴人周某2在偵查階段有舉報他人罪行并查證屬實,依法不構(gòu)成立功。綜上所述,上訴人周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馮某5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證人劉某3指認上訴人馮某5是組織骨干,劉某、周某2指認其是馮某手下;本案有多名同案人的供述及證人證言證實上訴人馮某5是馮某9的小弟,并聽從馮某9的指示,馮某9還依靠該組織勢力使馮某5當選為副村長,原判認定其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一般參加人員的證據(jù)確實、充分。在第一宗尋釁滋事案中,上訴人馮某5參與綁架及多次鬧事的犯罪事實,有被害人趙某1的指認以及上訴人馮某、馮某2的指認相印證,足以認定。綜上所述,上訴人馮某5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馬某2所提上訴意見:原判已根據(jù)上訴人馬某2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作用地位等認定其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一般參加人員,對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的量刑適當,其再無其他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故上訴人馬某2所提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周某3所提上訴意見:本案有周某2等多名同案人的供述及證人馮某5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上訴人周某3是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成員,周某3積極參與了該組織實施的第二宗尋釁滋事犯罪,并伙同其他人實施了其他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犯罪,原判認定其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一般參加人員的證據(jù)確實、充分,故上訴人周某3所提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何某所提上訴意見:上訴人何某在首要分子馮某9開設的賭場內(nèi)放高利貸,長期持有霰彈槍,并積極參加了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為收高利貸而實施的非法拘禁犯罪,且證人馮某5明確指認何某是組織的主要成員,在組織中充當打手,而上訴人何某與組織成員劉某等人因瑣事和他人發(fā)生沖突后,即持槍去被害人家某下開槍示威,亦印證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的作風,故上述事實和證據(jù)足以證實其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上訴人何某在伙同劉某等人尋釁滋事案中先與被害人一方在KTV發(fā)生了沖突,于是回家拿槍報復被害人,其于當日凌晨3、4時許去到被害人家某下時,劉某等人已在上址等候,后劉某等人在樓下挑釁、恐嚇被害人,何某又開槍擊碎被害人所住樓層的窗戶玻璃,足以證實何某與劉某等人事先對本案有共謀,案發(fā)時也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在非法拘禁被害人馮某1一案中,何某先是親自駕駛貨車伙同馮某4將被害人抓去太和的一座山上,后伙同劉某等人將被害人進行轉(zhuǎn)移并實施禁錮,直至被害人被迫寫下欠條后獲釋,上訴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積極,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綜上所述,上訴人何某所提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駱某所提上訴意見:馮某指認上訴人駱某是潘某的手下,馮某5指認上訴人駱某是馮某9黑社會團伙成員,在團伙中做打手,且上訴人駱某還參與了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的打砸竹料污水廠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并有鄺某2、馮某的指認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在故意傷害馮某2、馮某3一案中,上訴人駱某伙同周卓華、周某3等同案人在案發(fā)前為持槍傷害被害人,均持槍到現(xiàn)場埋伏,對傷害被害人已經(jīng)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后上訴人一方主動向被害人及其車輛射擊,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上述事實,有周卓華、羅某7、羅某4、陳曾基、周某3、蕭某6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馮某2、馮某3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上訴人駱某在本案中積極參與,依法不構(gòu)成從犯。故上訴人駱某所提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馮某8所提上訴意見:涉案的毒品是在上訴人馮某8的居住處被查獲,其對上述毒品具有支配、控制權(quán),毒品的來源不影響本罪構(gòu)成,原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綜上所述,上訴人馮某8所提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馮某4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證人劉某3、馮某5、上訴人馮某等人指認上訴人馮某4是組織主要成員、骨干、打手,劉某還承認馮某4是其手下,馮某4參與了組織成員實施的開設賭場罪和非法拘禁罪,依法可認定其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原判考慮到其參與的組織犯罪次數(shù)較少,在組織中地位、作用較輕,故僅認定其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一般參加者而非積極參加分子;原公訴機關并未指控馮某4參與第一宗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也未指控其參與尋釁滋事一案。在第二宗開設賭場犯罪中,馮某供稱馮某4參與了出資開設賭場,劉某供稱馮某4在賭場參與看風,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實馮某4伙同他人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在非法拘禁被害人馮某1一案中,上訴人馮某4伙同何某、劉某等人拘禁被害人已超過24小時,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綜上所述,上訴人馮某4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羅某、鄺某2、馮某3、馮某4、張某3所提上訴意見:原判認定上訴人羅某、鄺某2、馮某3、馮某4、張某3分別實施各自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各上訴人所提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馮某9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且作為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上訴人馮某、潘某、馮某2、張某、王某、劉某、高某2積極參加馮某9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是積極參加者,其中上訴人馮某、潘某、馮某2等人為骨干成員,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上訴人劉某2、鄺某、周某2、馬某2、張某3、馮某4、羅某、周某3、何某、黃某、駱某、馮某5、鄺某2、馮某3參加馮某9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是其他參加者,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上訴人馮某9、馮某、潘某、馮某2、張某、王某、高某2、鄺某、馬某2、周某3、羅某4、駱某、原審被告人李某5、周卓華、陳曾基、羅某7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輕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上訴人馮某9、馮某、潘某、劉某、張某3、馮某4、周某2、馮某8、原審被告人黃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上訴人馮某9、劉某2、馮某、潘某、羅某、高某2、馮某2、馮某3、劉某、鄺某2、駱某、張某3、原審被告人馮某10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chǎn)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其中馮某9、馮某10均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首要分子。上訴人馮某9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上訴人馮某、馮某5、馮某2、高某2、鄺某、周某2、劉某、馬某2、馮劍勇、潘某、張某、羅某、馮某6、張某3、何某、原審被告人劉杰超、周某3、黃某、馮某12、馮某11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上訴人馮某9、馮某11、何某、原審被告人羅某7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上訴人馮某9、劉某、馮某4、何某、原審被告人李某5、羅某7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上訴人馮某9、馮某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上訴人馮某9身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上訴人劉某、馮某6、原審被告人黃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槍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上訴人張某3、原審被告人張某5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原審被告人羅某4、羅某7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上訴人馮某8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訴人馮某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gòu)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上訴人劉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gòu)成窩藏罪。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判決合法有據(jù),審判程序合法,惟區(qū)分上訴人何某的非法持有槍支行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不當,應認定該犯罪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實施的個人犯罪。此外,根據(jù)全案證據(jù)及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原判對上訴人張某、王某的量刑過重,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49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第十七項、第十八項、第十九項、第二十項、第二十一項、第二十二項、第二十三項、第二十四項、第二十五項、第二十六項、第二十七項、第二十八項、第二十九項、第三十項、第三十一項、第三十二項、第三十三項、第三十四項、第三十五項、第三十六項、第三十七項、第三十八項、第三十九項、第四十項、第四十一項。
二、維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49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關于原審被告人張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定罪部分以及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的定罪和量刑部分。
三、維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49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關于原審被告人王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的定罪部分。
四、撤銷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49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關于原審被告人張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量刑部分。
五、撤銷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49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關于原審被告人王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犯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部分。
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內(nèi)向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次性繳納。)
七、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內(nèi)向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次性繳納。)
八、駁回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偉松的上訴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文方遒
審判員王江
審判員黃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燕靈

